索引号:000014348/2024-24531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魏县魏县阳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4-11-28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魏县阳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我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于2024年8月12日对魏县阳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公司出具了No:邯检(S)字(2024)第(T1084)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10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交由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将此案资料交由魏州分局进行调查。我局于 2024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基本情况:孙*男,女,汉族,身份证号:13040219771109****,当事人于2010年12月07日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魏县阳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566178895N,经营场所:魏县魏州路6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电子烟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304340046043,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鲜菜销售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2024年8月12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时的该批次生姜。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4日从邯郸市永年南大堡市场商户王*强的蔬菜店购进生姜15公斤,进价每公斤13.4元,货值金额201元。销售价每公斤15.4元,销售金额231元,获利30元;截止立案查处时已销售完,其中包括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8月12日抽检时购买的生姜3.058公斤。当事人称其超市在采购生姜时已查验供货者王路强的营业执照,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进货票据复印件,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检查情况 ;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3、供货商王*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该批次生姜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孙英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5、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以证明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全权处理此事;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格;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生姜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留存复印件。当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上述证据及进货票据,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魏县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实现各类食品来源可溯,食品质量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9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