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4184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关于魏县泊口供销合作社第一副食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4-07-01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泊口供销合作社第一副食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处罚的公示
因河北省魏县泊口供销合作社第一副食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黄豆芽),本局于2024年4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申 **、范**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名称:河北省魏县泊口供销合作社第一副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34MA0EWJJC5P,类型: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泊口乡泊口村顺利街120号,负责人:张**,成立日期:2020年04月29日,经营范围:蔬菜、干菜、调味品(食盐批发除外 )、冷冻食品销售(除依法规禁限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张**,男,51岁,身份证号:130434**********,该人于2020年4月投资2万元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河北省魏县泊口供销合作社第一副食店;法定代表人:张**;许可证编号:JY11304340044402;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泊口乡泊口村顺利街120号;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店),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
2024年3月13日,我局按照上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委托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省魏县泊口供销合作社第一副食店销售的黄豆芽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2024年4月9日收到了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NO:ZD2024SP21227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抽检所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黄豆芽于2024年3月13日从魏县果品市场黒旦豆芽菜摊上购进10公斤黄豆芽,购进价为每公斤2元,计用款:20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2.6元,已全部售完,共盈利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进货发票、检验合格报告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市场上多次寻找,未寻找到黒旦豆芽流动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副食店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河北省魏县泊口供销合作社第一副食店负责人张永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副食店销售不合格黄豆芽及首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副食店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证明该副食店违法事实;
证据六:食品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未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属初次违法,违法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能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黄豆芽的召回工作,该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符合减轻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元;
2.罚款4974元;罚没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