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4182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关于魏县双庙镇阖家乐便利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4-06-28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双庙镇阖家乐便利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处罚的公示
因魏县双庙镇阖家乐便利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姜),本局于2024年*月*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名称:魏县双庙镇阖家乐便利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4MA0EYHPM0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镇江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尹**;注册日期:2020年*年*日;经营范围:日杂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肉、蛋、果蔬、卷烟、雪茄烟、零售。尹**,男,25岁,身份证号:130434************,该人于2020年*月投资200万元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魏县双庙镇阖家乐便利超市;法定代表人:尹**;许可证编号:JY11304340031362;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镇江庄社区;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2024年*月*日,我局配合上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委托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魏县双庙镇阖家乐便利超市销售的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2024年*月*日收到了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NO:ZD2024SP21358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姜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抽检所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姜于2024年*月*日从果品市场老张的菜摊上购进10公斤姜,购进价为每公斤5元,计用款:50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6元,已全部售完,共盈利1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进货发票、检验合格报告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市场上多次寻找和微信联系未寻找到流动摊贩老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超市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魏县双庙镇阖家乐便利超市负责人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超市销售不合格姜及首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超市销售不合格姜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证明该超市违法事实;
证据六:食品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未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属初次违法,违法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能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姜的召回工作,该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11940元;罚没合计12000元,上缴国库。
特此报告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