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3856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抽3批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4-01-22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国抽在我县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椒和黄皮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于2023年10月08日对魏县美康综合购物广场(邵占良)销售的青椒和黄皮椒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公司出具了No:ZD2023SP50611和No:ZD2023SP5060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6日邯郸市局将此案交由我局办理,县局食安办将此案资料交由魏州分局进行调查。我局于 2023年1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07日,从魏县果品市场“魏县卫兵蔬菜门市”购进青圆椒23公斤,进价每公斤3.6元,货值金额83元。销售价每公斤5元,销售金额115元,获利32元;黄皮椒11.5公斤,进价每公斤2.6元,货值金额30元。销售价每公斤3.36元,销售金额 38.64元,获利8.64元,青圆椒和黄皮椒共获利40.64元,截止立案查处时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称在采购青圆椒和黄皮椒时,已查验供货者“魏县卫兵蔬菜门市”的营业执照,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 (No:20230900483和No:2023100039)及进货票据复印件,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检查情况 ;
3、供货者“魏县卫兵蔬菜门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青圆椒和黄皮椒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 (No:20230900483和No:2023100039)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邵占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销售不合格青椒和黄皮椒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青椒和黄皮椒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青椒和黄皮椒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 (No:20230900483和No:2023100039)并留存复印件。当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上述证据及进货票据,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魏县美康综合购物广场(邵占良)免于处罚。二、“圆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于2023年10月08日对魏县梨乡购物商城(岳振波)销售的圆椒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公司出具了No:ZD2023SP5061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6日邯郸市局将此案交由我局办理,县局食安办将此案资料交由魏州分局进行调查。我局于 2023年1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鲜菜销售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2023年10月08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时的该批次圆椒。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07日,从魏县果品市场“魏县陈涛果蔬店”购进青圆椒16.5公斤,进价每公斤3.6元,货值金额59.4元。销售价每公斤5元,销售金额82.5元,获利23.1元,截止立案查处时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称在采购圆椒时,已查验供货者“魏县陈涛果蔬店”的营业执照,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 (No:2023100039)及进货票据复印件,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检查情况 ;
3、供货者“魏县陈涛果蔬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圆椒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 (No:2023100039)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岳振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销售不合格圆椒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圆椒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圆椒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 (No:2023100039)并留存复印件。当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上述证据及进货票据,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魏县梨乡购物商城(岳振波)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实现各类食品来源可溯,食品质量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