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3784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抽小布丁风味饮料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4-01-08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抽小布丁风味饮料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示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在我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小布丁风味饮料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布丁风味饮料,2023年9月26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在该超市进行抽检,10月30日,经检验该超市抽检的小布丁风味饮料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JSP2023CJ22012。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河北盛弘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小布丁风味饮料是2023年7月1日从馆陶县新庆副食品门市购进两包(每包12瓶,每瓶350毫升),共24瓶,进价每包9元,销售价格是每包9.8元,查处时还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销货台账、检验合格报告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手续。

2023112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魏市监罚告〔202315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四)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小布丁风味饮料12瓶(每瓶350毫升);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