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3572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申庄远东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食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3-12-06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申庄远东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食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我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于2023年06月16日对魏县申庄远东购物中心销售的姜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06月28日该公司出具No:DBJ231304340014733403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7月05日,县局食安办将此案资料交由泊口分局进行调查。魏县申庄远东购物中心(申*芬)涉嫌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我局于 2023年07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申*、段*军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芬,女,汉族,当事人于2022年01月13日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魏县申庄远东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类型: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4MA7H05L7XH,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泊口镇申庄村建设街12号,经营范围:百货日杂、生活用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卷烟、雪茄烟、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水产品零售;生鲜肉、蔬菜水果、副食、五金交电、家电、服装鞋帽、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304340042617,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
2023年07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鲜菜销售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2023年06月16日我局抽样时的该批次姜。执法人员依法向泊口购物超市(申*芬)送达了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DBJ231304340014733403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申*芬进行了询问,查明了该批次姜的购销事实经过。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4日从魏县果品市场张*波蔬菜销售摊点购进姜20公斤,进价每公斤8.5元,货值金额170元。销售价每公斤10元销售,共获利30元,截止立案查处时已销售完,其中包括我局在2023年06月16日抽检时购买的3公斤姜。当事人称其购物中心在采购姜时已查验供货者张*波的身份证,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张*波身份证复印件及供货者张新波开具的姜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微信支付凭证截屏复印件各一份,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检查情况 ;
3、供货者张*波蔬菜销售摊点的经营者张*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供货者张*波开具的姜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微信支付凭证截屏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申*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姜时,已查验供货者张*波的身份证并留存了复印件。当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供货商张*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供货者张*波开具的姜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微信支付凭证截屏复印件,说明了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法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泊口魏县申庄远东购物中心(申*芬)免于处罚。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