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2411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3-01-17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国抽在我县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鲤鱼”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鲤鱼。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京客隆超市, 抽样时间:2022-09-30。委托抽样单位: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SP2022CJ17451。购进日期2022-09-30。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京客隆超市共购进15.4公斤鲤鱼,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在魏县郑立华水产门市处购进鲤鱼15.4公斤,进价每公斤5.8元,货值金额共计178元。销售价每公斤19.6元,获利123.8元。截止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其中包括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在2022年9月30日抽检时购买的3.618公斤鲤鱼。当事人在采购鲤鱼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发票。产品检出不合格时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存在经营不合格鲤鱼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在采购鲤鱼时不知道鲤鱼为不合格食品并已查验供货者魏县郑立华水产门市的有关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并向执法机关提交了上述材料和进货发票,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花生米”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花生米。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美康综合购物广场,抽样时间:2022-09-28。委托抽样单位: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SP2022CJ17462。购进日期2022-09-23。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美康综合购物广场于2022年9月23日在魏县果品市场魏县民齐粮油批发门市处购进花生米25公斤,进价每公斤12元,货值金额共计300元。销售价每公斤4元,获利50元。截止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当事人在采购花生米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发票。
当事人存在经营不合格花生米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在采购花生米时不知道花生米为不合格食品并已查验供货者魏县民齐粮油批发门市的有关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并向执法机关提交了上述材料和进货发票,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