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502
发布机构: 教育体育局
名称:魏县教育局“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文号:
主题分类:教育监管
发布日期:2019-07-1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上级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魏政办字〔2018〕24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取消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取消依据:《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上级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魏政办字〔2018〕24号)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第四条第五款:逐步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除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收费暂实行审批制,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第三条第四款:各级价格、教育、人社等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监管措施
(一)严格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督促各民办学校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收费情况,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规则和退费规则。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每年3用31日前,如实填报《学校年度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情况报告》、《学校年度民办学校本情况登记》、《民办学校情况变更报告》,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监督各民办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督促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算办学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现或群众举报有虚列成本、虚高制定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对确实存在虚列成本、虚高制定收费标准的,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责承学校予以改正。
(四)加强监督检查。配合价格等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