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304
发布机构: 教育体育局
名称:魏县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主题分类:教育监管
发布日期:2017-09-29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 的通知》(冀财教【2017】7号)和《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落实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结合实际,就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参照国家试点标准执行,每生每天4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二、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筹措
按照“中央奖补、省级统筹、分级负担、市县实施”的原则,所需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每生每天2元给予奖补,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照6:4分担。县财政按照分担比例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
(一)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严禁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如由于学生人数变动、供餐天数不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资金结余,县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用于营养餐补助,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压减资金结余规模,若仍有结余,可统筹用于学生资助等相关支出项目,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二)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四、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
(一)各学校要根据学生每天实际食用的等值优质课间餐或午餐,填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日核算表》,每周汇总日核算表,填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周核算表》,每月汇总周核算表,填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月核算表》。
(二)每月月初由学校汇总上月日、周、月核算表,填制上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汇总表》,由学校、供货单位进行核实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附供货协议报所在中心校。
(三)中心校对各学校报送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制该中心校《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汇总表》。
(四)供货单位根据中心校《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汇总表》的补助金额及供货协议,对各供货学校开具合法发票,经学校校长、中心校长审核签批后,由中心校会计持发票、供货协议和所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汇总表》及中心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汇总表》等报账资料上报教育局营养办。
(五)营养办主管人员根据各中心校上报的报账资料分类汇总,填制《魏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审批表》,由营养办主管人员、营养办负责人、分包局领导、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批后,将发票等报帐资料报财务股。
(六)财务股对报帐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上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表》,按程序报送财政局审批,经财政部门签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对供货单位进行结算。
(七)独立核算的义务教育学校无需中心校汇总,按照以上办法执行。
五、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监督
(一)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课间加餐和食堂供餐管理制度,强化课间加餐食品入库、存放、出库各个环节的管理,食堂供餐要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营养计划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伙食的品种和类型要根据地方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要不定时召开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学生满意,家长放心。
(三)学校课间供餐和食堂供餐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
(四)学校要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附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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