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148

发布机构: 乡村振兴局

名称:魏县支持建档立卡户发展“种养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文号

主题分类:扶贫脱贫

发布日期:2018-05-22

魏县支持建档立卡户发展“种养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魏县支持建档立卡户发展“种养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为支持鼓励建档立卡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加工业,提高建档立卡户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实现脱贫增收。按照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扶办联〔2014〕1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7〕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全县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户,要求有劳动能力,有发展“种养加”项目意愿。

第二条 补贴范围

(一)种植业。包括设施种植业、特色种植业以及扶贫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

(二)设施养殖业。

(三)家庭加工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到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种植业。

1.设施种植业。主要是对建档立卡户发展种植业的设施大棚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平方米计算,大棚高度在2米以上、钢架结构的大拱棚每平方米补贴27元;大棚高度在2米以上、“砖混+钢管”结构的家庭式食用菌类大棚每平方补贴150元。

2.特色种植业以及扶贫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主要是对建档立卡户种植特色经济作物的种子种苗,或在扶贫产业园区内种植园区统一规划的主导产业种子种苗进行补贴,每亩最高补贴500元(最多补贴3年)。

(二)设施养殖业。主要是对建档立卡户发展养殖业的养殖圈舍进行补贴。养殖圈舍原则为砖混结构,根据建设实际投资进行评估,对投资不超过1.2万元的据实补贴,投资超过1.2万元的,按1.2万元进行补贴。

(三)家庭加工业。对建档立卡户因实际就业需求而购置的服装加工、箱包加工、电子元件加工等加工机器(机械)进行补贴。对购置机器(机械)价格不超过5000元的据实补贴,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进行补贴。原则上要求建档立卡户带购置的机器(机械)到扶贫微工厂工作。

以上各项补贴每户每年累计不超过1.2万元。

第五条 项目报批

(一)户申请。由建档立卡户向村委会提出发展产业项目书面申请。

(二)村申报。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乡镇包村干部、建档立卡户代表和村民代表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确定,确定名单在项目所在村公示10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统一填写《产业项目申报审批表》向乡镇政府申报。

(三)乡审核。乡镇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村委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审批。

(四)县审批。由县扶贫办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对乡镇申报项目进行审批。

第六条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验收完成后进行补贴。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村委会向乡镇(街道办)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办)组织项目主管人员、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建档立卡户代表等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村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将验收结果公示照片以及《产业项目验收表》等材料报县扶贫办备案,县扶贫办按照《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魏县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细则》(魏财〔2014〕23号)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县扶贫办成立专项检查组对乡镇验收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项目监管

村委会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各乡镇(街道办)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权益维护,对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负责。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