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091
发布机构: 乡村振兴局
名称: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魏县金融扶贫贷款申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扶贫脱贫
发布日期:2017-10-17
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魏县金融扶贫贷款申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县直各单位,各驻村工作组:
《魏县金融扶贫贷款申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10月13日
魏县金融扶贫贷款申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贫困户切身利益,防止他人骗取国家资金,更好发挥扶贫贷款资金扶持、带动贫困户和扶贫企业发展、壮大生产经营规模能力,根据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河北省“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实施意见》(冀扶〔2016〕15号)、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扶贫指导意见》(冀金办字〔2016〕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银行保险合作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实施办法》(冀财金〔2015〕30号)精神和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魏政字〔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魏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贷款申请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家庭农场、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 扶贫贷款申请项目包括能够有效促进贫困乡村主导产业发展、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加收入和稳定就业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产业化扶贫项目;运输、多种经营、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链带动下的农牧业规模化生产经营项目;光伏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试点项目等,但不得从事建筑业等与扶贫产业无关的行业。
第四条 贷款申请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贷款用途符合贫困乡村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资信度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本地注册登记,持有有效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纳税,有扶贫龙头企业资质或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
第五条 扶贫贷款资金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及家庭手工业等符合我县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子女结婚彩礼、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 贫困户向村金融扶贫服务站提出贷款申请,同时填写《保证书》;与贫困户有利益链接的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向贫困户所属村金融扶贫服务站提出申请,村金融扶贫服务站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部提出申请,乡镇金融扶贫服务部向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申请。
第七条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部要在收到村金融扶贫服务站申请后2日内,安排乡镇主管副职、包村干部、驻村工作组成员、村“两委”干部和金融机构信贷等人员,与合作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一起组成工作组实地调查,客观、公正地评价贷款对象条件,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贷款担保申请、与贫困户签订的利益分配协议(扶贫小额信贷除外)等材料报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贷款,乡镇主管副职、包村干部、驻村工作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金融机构信贷员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组成小组负责确定贷款主体身份及贷款资金用途,防止他人冒名顶替贫困户身份套取国家资金、侵犯贫困户利益,待贷款人身份及贷款用途核实后,以“谁签字、谁盖章、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信息上报到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若出现贷款人信息不实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且本乡镇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追回贷款。
第八条 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对乡镇金融扶贫服务部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贷款对象推荐到合作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负责办理保证保险手续,合作银行负责放款。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扶贫龙头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贷款可用住宅、建设用地、厂房、设备、承包土地经营权、经济林权等资产和订单、仓单质押进行反担保。
合作保险公司在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办理贷款保证保险手续。
第九条 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要及时跟踪客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要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