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299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关于魏县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魏县万兴PVC塑料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19-06-06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关于魏县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魏县万兴PVC塑料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魏环审〔2019〕031


魏县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所报《魏县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魏县万兴PVC塑料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魏县仕望集乡仕中村南,厂区地理中心坐标为北纬36.294411°,东经114.884655°。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占地面积为850m2,建筑面积为800m2,主要租用仕中村南集体厂房1座,本次不新增建筑物,厂房内设生产区、办公区、工具区、原料区以及成品区项目。建成后年加工塑料制品(PVC塑料管)300吨。项目总投资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魏县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魏县万兴PVC塑料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规定进行建设和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营运期:⑴废气:①本项目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以及氯化氢等。加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熔融挤出、造粒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HCl废气,经采取措施后,颗粒物、HCl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②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以及氯化氢等。其中废气主要源自加料过程中未收集的粉尘;熔融挤出、造粒过程中未被收集的废气,包括非甲烷总烃以及HCl。厂界颗粒物及HCl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用于厂区地面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废水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拌料机、螺杆上料机、挤出机、牵引机、绕线机、造粒机及粉碎机产生的噪声,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回用生产;原辅材料外包装定期由厂家回收;职工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经采取措施后应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规定。固废不外排。

(5)防渗:车间为一般防渗区、车间四周除绿化外为简单防渗区。对于一般防渗区,防渗水平应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一般防渗区防渗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渗透系数K≤1.0×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地面硬化措施。选用优质设备,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防止和减少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魏县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魏县万兴PVC塑料管加工项目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