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093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关于邯郸英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审批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19-04-19
魏环审〔2019〕025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关于邯郸英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邯郸英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所报《邯郸英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魏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街5号,厂区地理中心坐标为北纬 36°19′57.22″,东经114°59′51.24″。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租赁厂房面积5000 m2,租用一个生产车间及建设办公室、更衣室等。年产 8 万立方米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材料。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汇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邯郸英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规定进行建设和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营运期:⑴废气:本项目废气为破碎、研磨、挤出、发泡、切割产生工序产生的废气。项目挤出、发泡、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采取措施后应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有机化工业排放标准。破碎研磨工序经采取措施后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颗粒物二级标准要求。未被收集的粉尘及非甲烷总烃经采取措施后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的落地浓度应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2)废水:本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厂区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废水不外排。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生产设施设备在生产时产生的噪声。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生活垃圾、除尘灰、废活性炭。边角料经破碎研磨之后作为原料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除尘灰经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出售;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固废处置应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 2013修改单。固废不外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邯郸英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线项目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