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6986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魏县顺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道清淤废弃物再利用加工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19-03-22

魏县顺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道清淤废弃物再利用加工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魏县顺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道清淤废弃物再利用加工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 0310-3523126

通讯地址:魏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1、项目名称:河道清淤废弃物再利用加工砂石料项目

2、建设单位:魏县顺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3、环评单位: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一)施工期:一、道路硬化与管理:1.施工场所内80%(按面积计)以上的车行道路必须硬化;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不能有明显的尘土;3.道路清扫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二、边界围挡:1.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cm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cm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三、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四、易扬尘物料覆盖:所有水泥、石灰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由遮蔽的范围内;五、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1.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2.施工场所车辆入口和出口30米以内部分的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粉土、泥土等易扬尘物料;3.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妥善的处置措施。六、噪声:①在施工场界设置高2.5米彩钢板围挡,阻隔噪声10dB(A);②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先进的施工技术;③合理布局施工场地;④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噪声管理,施工单位也应对施工噪声进行自律,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噪声影响开发区内其它企事业单位办公和居民生活;⑤建筑材料运输及设备运输车辆应避免进出村庄,防止交通噪声对沿途村庄声环境产生影响;⑥注意考虑施工机械设备的摆放位置,使其尽量远离敏感点,减少噪声扰民。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隔声围护结构或设置人工隔声屏障;⑦加强机械的维护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降低而使机械噪声增大现象的发生。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施工期不同阶段各场界的噪声贡献值均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同时施工期的建筑噪声防治应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⑧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⑨施工期间要注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如在12:00-14:00和22:00-6:00期间施工,必须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营运期:⑴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有加料、破碎、振动筛分、入库外售工序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破碎工序产生的有组织粉尘。①有组织粉尘: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粉尘经采取措施后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②无组织粉尘:加料、破碎、振动筛分、入库外售工序会产生少量的无组织粉尘经采取措施后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废水不外排。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颚式破碎机、振动给料机、锤式破碎机、输送机、振动筛分机、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废物主要为破碎工序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车辆冲洗装置沉淀底泥和职工生活垃圾。除尘灰均作外售处理;车辆冲洗装置沉淀底泥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产生量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经采取措施后应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固体废物不外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魏县顺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道清淤废弃物再利用加工砂石料项目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