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6945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关于邯郸市康帝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制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审批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19-03-13

关于邯郸市康帝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制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审批公示


魏环审〔2019〕010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

关于邯郸市康帝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制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邯郸市康帝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所报《邯郸市康帝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制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魏县魏都南大街路西邯郸市康帝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北纬36°19'53.38"、东经114°55'40.51"。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依托邯郸市康帝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有1#生产车间新增3条免烧环保砖生产线;新建2#生产车间并在车间内建设1条免烧环保砖生产线;新建3#生产车间并在车间内建设1条免烧环保砖生产线等辅助工程。本项目共新增5条免烧环保砖生产线。可年产2.5亿块免烧环保砖。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晶淼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邯郸市康帝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制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规定进行建设和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一、道路硬化与管理:1.施工场所内80%(按面积计)以上的车行道路必须硬化;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不能有明显的尘土;3.道路清扫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二、边界围挡:1.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cm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cm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三、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四、易扬尘物料覆盖:所有水泥、石灰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由遮蔽的范围内;五、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1.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2.施工场所车辆入口和出口30米以内部分的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粉土、泥土等易扬尘物料;3.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妥善的处置措施。六、噪声:①在施工场界设置高2.5米彩钢板围挡,阻隔噪声10dB(A);②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先进的施工技术;③合理布局施工场地;④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噪声管理,施工单位也应对施工噪声进行自律,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噪声影响开发区内其它企事业单位办公和居民生活;⑤建筑材料运输及设备运输车辆应避免进出村庄,防止交通噪声对沿途村庄声环境产生影响;⑥注意考虑施工机械设备的摆放位置,使其尽量远离敏感点,减少噪声扰民。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隔声围护结构或设置人工隔声屏障;⑦加强机械的维护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降低而使机械噪声增大现象的发生。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施工期不同阶段各场界的噪声贡献值均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同时施工期的建筑噪声防治应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⑧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⑨施工期间要注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如在12:00-14:00和22:00-6:00期间施工,必须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营运期:⑴废气:废气主要为免烧环保砖生产线产生的粉尘、水泥罐上料粉尘。新增5条免烧环保砖生产线中的破碎、筛分、配料、搅拌等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采取措施后排放应到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颗粒物经采取措施后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4台水泥罐上料产生的粉尘经采取措施后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中第Ⅱ时段标准。

(2)废水: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用水与原料搅拌用水,设备冲洗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原料搅拌,生产废水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经采取措施后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4三级标准及魏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废水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筛分设备、搅拌机、切块成型机等机械设各和风机、水泵等设备噪声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废砖坯、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原料粉尘、沉淀池底泥以及职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废砖坯、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原料粉尘、沉淀池底泥集中收集后全部作为生产原料回用;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固废不外排。

(5)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504t/a;NH3-N:0.036t/a;SO20t/a;NOX0t/a;颗粒物:14.40 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邯郸市康帝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制砖扩建项目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