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546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中共魏县县委办公室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18-08-17

中共魏县县委办公室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方案》的通知



魏办字〔2018〕65号


中共魏县县委办公室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量化问责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魏县县委办公室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方案


为推进我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督促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切实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工作责任,根据环保部、省、市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问责对象

本方案问责的重点是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党政领导干部,县直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

二、问责事项

(一)2018年4月及之后每月,未完成交办问题整改要求的

1. 未完成环保部督查、巡查交办问题整改要求的:

数量分别超过0.5个、1个、2个的,相应对乡镇(街道)主管副职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主管副职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2. 未完成省级督查交办问题整改要求的:

数量分别超过0.5个、1个、2个、4个的,相应对负有责任的包村干部及有关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办主任)长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主管副职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3. 未完成市级督查交办问题整改要求的:

数量分别超过1个、2个、3个、4个、5个的,相应对负有责任的村干部、包村干部及有关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4. 未完成县级督察交办问题整改的:

数量分别超过2个、4个、6个、8个、10个的,相应对负有责任的村干部、包村干部及有关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主管副职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2018年4月及之后每月,各级督查新发现问题的

1. 环保部督查、巡查新发现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等11个方面问题的(详见附件):

数量分别超过0.5个、1个、2个、4个的,相应对负有责任的包村干部及有关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主管副职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2. 省级督察、巡查新发现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等11个方面问题的(详见附件):

数量分别超过0.5个、1个、2个、4个、6个的,相应对负有责任的村干部、包村干部及有关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3. 市级督查新增发现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等新发现11个方面问题的(详见附件):

数量分别超过2个、4个、6个、8个、10个的,相应对负有责任的村干部、包村干部及有关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4. 县级督察新发现11个方面问题的(详见附件):

数量分别超过3、6、9、12、15个的,相应对负有责任的村干部、包村干部及有关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到位及其他情况

1. 领导干部未按照“四个亲自”要求推进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分解责任目标不结合实际,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没有建立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没有具体工作分工和任务分解;对所负责工作的底数任务和措施要求不清楚,网格化监管体系缺失,排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未设立网格化监督员,或监督员履职不到位,在督查中被发现次数超过1次、2次、4次的,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人员及有关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2. 领导干部未按照“四个亲自”要求推进工作;对所负责工作的职责任务和措施要求不清楚;在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中,未进行及时安排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被市级媒体曝光超过1次、2次、3次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人员及有关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有关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问责方式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也可合并使用。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乡镇(街道)属地党政领导的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县有关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

四、从严问责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拒不整改,工作不严不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

(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发现人为干扰、篡改或指使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四)2018年以来大气环境持续恶化严重的;

(五)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五、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情形

通过核查证实不属于责任不落实发生的问题。

六、移交移送

由发现问题的有关单位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大气办”)移交。县大气办依据相关问题或问题线索,提出明确问责建议,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七、其他

(一)量化问责不取代上级问责要求。

(二)量化问责数量按月统计。

(三)本方案未尽事项,遵从《邯郸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方案》和《邯郸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实行)》规定。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大气办负责解释。


附件: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督查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问题情形



附件


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督查和大气污染

防治专项督查问题情形


一、电代煤、气代煤工作不实问题

2018年10月底前,纳入县“双代办”电代煤、气代煤确户名单的村庄,从2018年11月1日起,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改造任务(具体任务以县“双代办”确户名单为准)的,即算0.5个问题;发现l个村庄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确认改造户复烧散煤的,即算0.5个问题。

二、燃煤锅炉治理不到位问题

列入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而未按期淘汰的;发现燃煤锅炉淘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的。发现1台燃煤小锅炉即算0.5个问题,发现1台工业燃煤锅炉未达标排放即算l个问题。

三、散煤治理不到位问题

(一)在“禁煤区”、“禁燃区”内,发现1个散煤销售网点,即算l个问题,发现2起燃烧劣质散煤的,即算0.5个问题。其他区域发现4起燃烧劣质散煤的,即算0.5个问题。

(二)对督导检查县界边境检查站(含交管执法站、交通治超站)运煤车辆煤质抽样中,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抽样条件的运煤车辆,每站按照不低于每40分钟抽检1个批次抽样,正常情况每站日抽样批次不低于10个,如每日符合抽样条件运煤车辆少于10个,按实际符合抽样条件的数量抽样,每少1个,即算0.5个问题。

(三)在煤炭销售网点和使用企业中,发现1起没有进销台账,不能出具《质检报告》的,即算0.5个问题。

(四)截至2018年12月31日,散煤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煤质抽检覆盖率低于90%的,每低1个百分点即算0.5个问题。

四、“散乱污”管控不到位问题

满足下列3条标准,发现1家即算0.5个问题。

(一)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 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 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3. 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4 上述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5. 除上述重点行业外,应纳入散乱污企业管控范围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三)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不到位问题

(一)发现1家超标问题企业即算0.5个问题;

(二)重点行业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应达到90%以上,每降低2个百分点,即算0.5个问题。

六、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不到位问题

(一)到2018年12月31日,加油站(点)抽查覆盖率不低于全县总数的50%,每降低1个百分点,即算0.5个问题;

(二)发现加油站(点)1起销售劣质油品且监管部门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或不按要求销售车用尿素的即算l个问题。

七、扬尘综合整治不到位问题

所有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达标率100%,每发现一起不达标,即算0.5个问题。

八、秸秆禁燃管控不到位问题

同一区域(村、居委会)内,发现1起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等)的,即算0.5个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省级督查、巡查发现通报的,即算l个问题。

九、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到位问题

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任,企业未执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未按要求安排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发现1起即算l个问题;每发现1家企业未执行应急预案要求,即算l个问题。

十、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暨二三季度差别化管控不落实问题

未按照要求制定二三季度差别化管控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二三季度差别化管控方案、秋冬季错峰停限产方案执行。

未制定二三季度差别化管控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即算l个问题;制定二三季度差别化管控方案、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即算1个问题;无论是否制定二三季度差别化管控方案、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每发现1家企业落实不到位的,即算l个问题。

十一、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照市定方案达到时间进度要求,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月督查每发现一次算1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