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081

发布机构: 农工委

名称:魏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

文号

主题分类:乡村振兴

发布日期:2018-08-10

魏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

魏农改〔2018〕2号

魏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

2018年8月3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界定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既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又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

(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要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

二、界定办法

(一)判断标准

1.按照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24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享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原则上要以组、队为单位。

(二)取得与丧失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集体成员(农户)其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得到集体成员认可同意的;

8)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三)特殊情形

7.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须将户口迁入后,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以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嫁女、入赘男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及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基于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在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

9.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和受劳教期间不计算劳动工龄。

1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和退役之后自谋职业的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

12.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4.本意见发布之后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经过村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

15.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按程序登记备案。

16.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乡镇、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形式进行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制定方案。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审核后,汇总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产权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组,协助各村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乡镇、村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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