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646
发布机构: 魏县行政审批局
名称:邯郸山水盛茂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废玻璃加工颗粒再生利用项目批复情况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项目建设批准实施
发布日期:2020-06-11
邯郸山水盛茂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废玻璃加工颗粒再生利用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审批决定
公 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界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文件全文 | 公告日期 |
审批意见 | 魏审批环表〔2020〕09号 | 2020年6月11日 | 见附件 | 6月11日—6月16日 |
通讯地址:魏县魏州东路58号行政审批局环保城管股 电话:0310-3513028
魏审批环表〔2020〕09号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邯郸山水盛茂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废玻璃
加工颗粒再生利用项目的批复
邯郸山水盛茂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邯郸山水盛茂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废玻璃加工颗粒再生利用项目》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邯郸市魏县回隆镇南栗庄村南(旧钢厂内)。项目选址中心地理坐标为N36°13′30.36″,E114°57′46.80"。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租用废旧厂区,建设生产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临休室、办公室等设施,总占地面积13333.33m2,总建筑面积3800m2;购置设备:破碎机1台、提升机1台、振动筛2台、提斗8个、输送机3台、颚式破碎机1台、袋式除尘器1套;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山东永宏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邯郸山水盛茂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废玻璃加工颗粒再生利用项目》,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规定进行建设和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营运期:(1)该项目废气主要为上料、破碎、输送、提升、筛分、下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其中上料、一次破碎工序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二次破碎上料、破碎、筛分、下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2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2)废水:该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少量生活污水,不设食堂,无餐饮废水,其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噪声:该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破碎机、筛分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80dB(A)-85dB(A)之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均布置在密闭厂房内,经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分离杂质、除尘器除尘灰、不合格产品、废包装及职工生活垃圾,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清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该项目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及其他文件要求,本项目环保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负责。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本批复仅代表环评方面意见,在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还需土地、规划等其他方面手续,请你单位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魏县行政审批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