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488

发布机构: 魏县行政审批局

名称:魏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魏县老梁大理石加工厂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魏审批环表〔2020〕04号

主题分类:项目建设批准实施

发布日期:2020-04-13

魏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魏县老梁大理石加工厂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魏审批环表〔202004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魏县老梁大理石加工厂石材加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魏县老梁大理石加工厂

你公司所报《魏县老梁大理石加工厂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邯郸市魏县魏都南大街1721号,厂址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北纬36°19'13.98"、东经114°55'46.94"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该项目租用现有厂房,总建筑面积1160㎡,建设生产区、原料区、办公室、成品区;生产设备为红外线全自动桥式切割机1台、切割机1台、多功能磨边机1台、连体切割机1台、圆弧抛光机1台;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占总投资的10%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水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魏县老梁大理石加工厂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规定进行建设,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营运期:废气:该项目废气主要为板材切割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厂区内车间全密闭、设喷淋设备,喷淋设备对无组织粉尘的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2)废水:本项目生产过程废水为湿法切割、磨边废水,厂区建设沉淀池1座,取沉淀池上清液回用于生产,定期补充损耗,废水不外排;厂区不设食堂、宿舍及厕所,依托厂区外的公共厕所,无生活废水外排。

(3)噪声:本项目噪声污染主要为物料装卸、切割机、圆弧机、磨边机等生产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声级值在70~90dBA)之间。通过置于厂房、基础减震等措施,噪声值可降低20~30dBA),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沉淀池内的污泥及职工生活垃圾。边角料、沉淀池内污泥属于Ⅰ类一般固体废物,边角料、沉淀池内污泥经集中收集后全部外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该项目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及其他文件要求,本项目环保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负责。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本批复仅代表环评方面意见,在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还需土地、规划等其他方面手续,请你单位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魏县行政审批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

抄送:县大气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魏县行政审批局202047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