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465

发布机构: 魏县行政审批局

名称:魏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魏县磐龙石材雕刻中心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魏审批环表〔2020〕02号

主题分类:项目建设批准实施

发布日期:2020-04-03

魏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魏县磐龙石材雕刻中心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魏审批环表〔202002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魏县磐龙石材雕刻中心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魏县磐龙石材雕刻中心

你公司所报《魏县磐龙石材雕刻中心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邯郸市魏县双井镇双南村新市场西头南行100米路西。项目选址中心地理坐标为N36°13′30.36″,E114°57′46.80″。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333㎡,总建筑面积800,建设生产车间、成品车间、办公室、仓库;建设设备为大理石大切割机1台、大理石小切割机1台、红外线切割机1台、大理石打磨机1台、雕刻机1;总投资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占总投资的8.33%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山东永宏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魏县磐龙石材雕刻中心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规定进行建设,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营运期:废气:该项目废气主要为板材切割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厂区内车间全密闭、设喷淋设备,喷淋设备对无组织粉尘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2)废水:本项目生产过程废水为湿法切割、磨边、雕刻废水,厂区建设水槽1座,规模3.6m³,取水槽上清液回用于生产中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项目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通过喷淋降尘设备降尘,喷淋用水全部用来抑尘,无废水产生;项目不设食堂及宿舍,项目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水质简单,全部排入厂区内的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切割机、磨边机、雕刻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75dB(A)-85dB(A)之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均布置在密闭厂房内,经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不生产。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水槽内的污泥及职工生活垃圾。边角料、水槽内污泥属于Ⅰ类一般固体废物,边角料经集中收集后全部外售;水槽内污泥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该项目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及其他文件要求,本项目环保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负责。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本批复仅代表环评方面意见,在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还需土地、规划等其他方面手续,请你单位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魏县行政审批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






抄送:县大气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魏县行政审批局2020331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