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989

发布机构: 魏县行政审批局

名称:关于魏县鑫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主题分类:项目建设批准实施

发布日期:2019-12-05

关于魏县鑫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魏审批环表〔201911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魏县鑫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魏县鑫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魏县鑫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邯郸市魏县张二庄经济开发区,魏县鑫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36°05′45.48″,东经114°57′21.33″。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淘汰原有布袋除尘器,新上高效率除尘设备一套,增加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脱硫设施及冷灰机,购置相应环保设备等。项目总投资1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00%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魏县鑫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规定进行建设,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营运期:废气:该项目废气主要为熔炼炉、精炼、铝灰处理系统废气及熔炼环境集烟、精炼环境集烟,通过收集后一同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脱硫塔(石灰石膏法)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技改工程完成后无废水外排;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技改工程噪声源主要为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技改工程主要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布置于厂房内等隔声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技改工程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除尘灰、灰渣、石膏,统一收集后外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该项目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及其他文件要求,本项目环保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负责。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本批复仅代表环评方面意见,在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还需土地、规划等其他方面手续,请你单位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魏县行政审批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




抄送:县大气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魏县行政审批局 2019125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