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2446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关于《魏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文号: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29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县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的传染病、生活饮用水污染等事件,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坚持依法规范、妥善处置。
五、事故分级
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
六、关键词诠释
食源性疾病中的传染病: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肠道传染病: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等;丙类传染病中的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WS271)规定的除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包括沙门菌肠炎(包括除伤寒及甲、乙、丙型副伤寒以外的所有沙门菌感染)、肠致泻性大肠杆菌(肠致病性大肠杆菌、肠产肠毒素性大肠杆菌、肠侵袭性大肠杆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和肠集聚性黏附大肠杆菌)肠炎、致泻性弧菌(包括副溶血弧菌、河弧菌、拟态弧菌、霍利斯弧菌等)肠炎、弯曲菌(空肠弯曲菌、结肠弯曲菌)肠炎、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肠炎、轮状病毒肠炎、诺如病毒肠炎、肠腺病毒肠炎、隐孢子虫病、蓝氏贾第鞭毛虫肠炎。3.食源性疾病中涉及的其他传染病。
七、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的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