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9077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水利局《关于公布魏县河湖保护名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文号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0

魏县水利局《关于公布魏县河湖保护名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一)编制目的。《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已于3月22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按照,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编制魏县河湖保护名录工作的有关要求,对我县境内16条主要河道,并按要求完成魏县河湖保护名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魏县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实际,对我县12条河道编制《魏县河湖保护名录》。

二、主要内容

(一)对漳河、卫河、东风渠、东风一排支、东风二排支、魏大馆排水渠、超级支渠、宋村沟、车固沟、滑河屯沟、玉泉河、牙里故道等12条河湖编制魏县河湖保护名录。

(二)为保护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维护河道效能,禁止下列行为:

1、毁坏堤坝、河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在堤坝、河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3、在堤坝的顶、坡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4、侵占或毁坏通信、报汛线路、台站和供用电设施以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5、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6、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7、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须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四)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魏县河湖保护名录,依法加强对管辖范围内重要河道的监督管理。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文件链接: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魏县河湖保护名录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