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2542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类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字〔2023〕8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3-03-06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类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通知 

魏政办字〔20238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类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类处理工作指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3


魏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类处理

工 作 指 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理清部门职能职责,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信访工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属地管理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实现部门协同联动,结合魏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现场举报投诉、网上投诉、网络舆情、各类平台投诉等各类渠道反映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本指引所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指用工单位超过工资支付周期而未支付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

本指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对建设工程负有监管、规划、审批、指导等职责的主管部门,通常指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含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

本指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用途进行分类,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立项、筹措资金、监督管理、申请资金发放等主管职责的单位,或代表政府作为建设单位且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通常指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市政城市管理等工程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根治办)设在县人社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四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是本领域处置欠薪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受理本行业领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负责处理和督办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用好行业监督管理职权,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欠薪治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虚假讨薪、借讨薪名义讨债等违法案件的接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办,保持对欠薪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司法部门要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持续开展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要做好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对经调解达成分期解决协议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尽责,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第三章  案件分类

第五条  县信访局负责的欠薪信访案件、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的“12345政务服务热线”欠薪线索和县根治办负责的“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线索,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交办原则,结合职责分工做好甄别,直接分类交办。

县信访局、行政审批局和县根治办均为欠薪线索分流交办督办机构。

第六条  具体问题线索,按以下情形分类交办,谁交办,谁督办,谁结案

属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甄别工程项目的投资属性和既往情况分类处理。政府投资类,交办至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处置并反馈。社会投资类,涉及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各乡镇招商引资项目等交办至各乡镇;涉及开发区辖区内及托管的建设项目的交办至开发区管委会;其他建设项目交办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并反馈。

属于加工制造、工贸流通、个体工商户、新就业形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领域非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涉及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和发改、邮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体育等部门牵头,劳动监察部门配合。

县信访局、行政审批局向责任单位直接交办的欠薪线索要向县根治办再推送一份,由县根治办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置。

第七条  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应告知(建议)当事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司法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处置流程

第八条  县信访局欠薪信访案件、县行政审批局“12345政务服务热线”处置流程根据上级要求办理。

第九条  县根治办负责做好“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平台”、农民工工资监控预警平台、“安薪在邯”等上级根治办交办欠薪问题线索的汇总、交办、督办,负责领导提示、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和结案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具体问题线索按照本指引第六条规定分类交办,填写《交办卡》(见附件1),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期限,准确记录交办时间及方式。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反映人联系核实投诉情况,在3日内反馈是否确属欠薪。经核实,如不属欠薪的,书面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确属欠薪的,7日内办结,并按要求报送结案材料。情况复杂的,书面报请根治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特殊时期速办速结)

超过办理时限仍未办结且未书面申请延期的,或经延期后仍未办结的,由县根治办向承办单位下发《提示函》(见附件2,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后,送承办单位分管县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督办。必要时,由县领导召集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督办解决欠薪问题。

第十一条  经核处结案的,根据“全国根治欠薪反映平台”结案材料要求,由承办单位将案件调查情况(需查明劳动或劳务用工关系、核实用工主体、核准实际欠薪数额及涉及人数、处理过程及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结案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办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附欠薪主体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包工头身份证复印件等)、经投诉人签字确认的欠薪明细表、工资支付证明(收条或银行转账凭证,要求发到每一名农民工,不得转给包工头)、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用工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欠条、收据、工程量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主管副职、专职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欠薪处置小组,负责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和信访受理处置工作,依法督办本行业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和其他单位收到本行业(本系统)上级转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反映的,应当及时核实办理,建立本单位欠薪处置工作台账。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欠薪数额较大,极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召集住建、公安、信访、人社、司法、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涉及的乡镇参与协调共同处理,必要时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期限届满且经2次以上协调无果的事项,可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核实属于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或分包工程款(劳务工程款)等支付问题的、或非工程建设领域解决承包劳务费用或其他劳务费用等民事经济费用支付问题的、或属于其他民事经济纠纷的,经协调无果,告知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处理。

(二)核实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期限即将届满且经多次协调无果的,办理单位可商请劳动监察部门参与调查,或由办理单位在处理期限届满之前,将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具体人员名单(欠薪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信息、调查情况、协调处理情况、已做出协调的文书、采取的闭合措施以及制作的《欠薪问题事项移送书》(见附件3等材料移送至劳动监察部门启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三)对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按照《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流程的意见》规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有关证据认定事实后,移交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处理,并可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做好日常欠薪案件举报投诉及办理情况的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县根治办联合县政府督查室做好事中调度督查和定期通报。

第十六条  纪委监委负责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查处应受理而未受理、接待粗暴、久拖不办、反馈不及时不到位等引发群众越级访、重复访的,或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根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         信访欠薪问题的交办卡

2. 提示函

3. 欠薪问题事项移送书


附件1

 

关于对__________信访欠薪问题的交办卡

 

             

接欠薪线索,            反映:             拖欠其工资        元,涉及     人”的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办理原则,你单位作为             属地(行业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或项目主管单位) ,请你单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对反映的情况做好信访事项调查核实、信访人员的稳控和欠薪案件处理化解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信访问题后的相关信访文书和《办理情况报告》上报县根治办一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提  示  函

 

尊敬的           

       日,我单位收到上级交办的          等人到           上访,反映               拖欠工资等问题。经初步甄别责任单位为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办理原则,您为该单位信访事项的主管县级领导。请您督促责任单位做好信访事项化解和信访人员的稳控工作,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或引发其他恶性事件,为全县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1.回复已办结(或已化解)的,需同时报送办结(或已化解)的调查报告、支付凭证、息诉罢访书等相关材料;2.回复未办结的,需在回复报告中注明未办结原因及下一步措施。


附件3

 

欠薪问题事项移送书

 

             

20           日,我单位接到             (单位)转来的关于            投诉反映                 (项目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万元,涉及      人。我们于20           日受理后,于7日内对该欠薪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由于                  原因,导致协调     次后无果。

经调查核实,该反映确属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拖欠工资

        万元,涉及     人,欠薪工人代表      ,电话:            。现将我单位核处的欠薪问题的具体金额、具体人员名单(欠薪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调查情况、协调处理情况、已做出协调的文书、采取的闭合措施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贵单位,特请启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程序予以处理。

移送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文件链接:  关于印发《魏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类处理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