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2517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字〔2023〕7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3-02-23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16

 


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0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225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为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湖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魏县作出积极贡献。

2023年年底前,以漳河、东风渠、魏大馆排水渠、环城水系等干流及重要支流为重点,全面完成全县所有流域排污口排查。

2024年年底前,以漳河、东风渠、魏大馆排水渠、环城水系等干流及重要支流为重点,全面完成全县所有流域排污口整治。

2025年年底前,建立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二、认真开展排查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排查、溯源、整治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压实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责任,加强组织调度和部门联动,扎实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全面摸清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工作要求,按照三级排查模式,综合人工徒步及科技手段等方式,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口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排查出的排污口,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规范编码命名,填报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见附件1),全面建立排污口台账。于2023年每季度末,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上报生态环境局。

三、系统推进溯源

(一)确定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调查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及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经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同步监测研判。为全面掌握入河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按照“边查边测”的原则,在人工现场排查阶段应对疑难复杂点位开展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口既要上岸查污染源,又要同步开展河流水质监测,用数据溯源污染段和污染点,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四、分类实施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确定排污口分类。

(二)明确整治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2023底前,各乡镇街道填报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单(见附件2),制定整治方案,根据排污口及责任主体清单,细化明确每个排污口具体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及改造、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安排,有效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管网空白等难点、痛点问题。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合理设置整治期限,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通过对排污口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确保安全有序,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推进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未经审核同意设置且达不到规范整治要求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清理合并一批。有序推进排污口清理合并工作,积极推动将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生活污水散排口予以清理合并。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多个排污口的要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基本信息上报县生态环境局。

(五)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分类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共用排污口的,应明确各排污单位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针对性措施。对存在建设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进行整治。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将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纳入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逐一整改销号。

五、推进长效监管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街道>

(二)严格规范审核。排污口设置审核部门(国家和省负责设置审核的除外)应统筹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按照分级审核权限,从严开展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洪评价审批手续。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根据河湖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雨洪排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行政审批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相关信息。鼓励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积极推动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加强城镇雨洪排口旱田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强排污口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省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局)

六、加强支撑保障

(一)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重要工作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不求实效、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二)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实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使用,为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组织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科学、精准推动全县水环境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宣传,引导公众投入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增强排污单位自律意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

2.魏县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

  


附件1

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

 

序号

基本信息

排查情况

溯源信息

县(市、区)

镇(乡)

详细地址

坐标

入河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分类

排污口编码

排入水体名称

排入水功能区名称

排入水体水质目标

河湖长姓名及联系方式

是否登记或审批

现场情况

水质检测

废污水排放量(吨/天)

废水来源

责任主体

经度

纬度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排水特征

入河方式

排放方式

周边环境

异常状况

影像资料

检测类型

检测结果

各来源名称

各来源位置

各来源废水排放量

废水类型

主体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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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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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入河排污口命名、分类、编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执行。

2.排入水体名称:直接排入的河流名称。

3.是否已审批和登记:指是否通过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审批或登记;已通过审批或登记的还需填写文件文号或名称。

4.排水特征: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水状态,分为“排水”“无水”“不确定”。

5.入河方式:包括管道、沟渠、涵闸等。

6.排放方式:分为连续、间歇。

7.周边环境:入河(海)排污口所处位置的外部环境,如“工厂”“矿井”“村庄”“农田”等。

8.异常状况:文字描述入河(海)排污口排放异常或超标的具体情形;异常,指感官异常,如“黑臭”“泡沫”“水华”“浑浊”等。

9.影像资料:包括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文件用排污口编码命名,单独报送。

10.检测类型: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便携仪器。

11.检测结果:应包括但不限于pH值、COD、氨氮、总磷等指标。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12.废污水排放量(万吨/年):对于有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依据在线数据填报。对于无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采用实测法填报。在实测过程中,对于入河排污口连续稳定排放废污水的,可以通过监测瞬时流量计算全天排放量;对于季节性、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入河排污口,根据实际排放时间和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

13.各来源名称:指废污水来源的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住宅小区、片区、农田等名称,存在多个来源的依次填写,每个来源之间以分号隔开。

14.废水类型:包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城镇生活废水、农村生活污水、种植废水、养殖废水、临时排放废水等。

15.各来源位置:填写各来源的位置信息,例如“XX 区 XX 街道 XX 号”。

16.责任主体:通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附件2

魏县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

 

序号

(市、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码

地理坐标

详细

地址

排污口类型

排放方式

责任主体

排入水体

是否登记或审批(文号)

规范化建设情况

存在问题

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经度

纬度

河湖名称

水质目标

整治措施

是否保留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填表说明:

1.入河排污口命名、分类、编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执行。

2.排放方式:分为连续、间歇。

3.是否登记或审批:指是否通过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审批或登记,已通过审批或登记的还需填写文件文号或名称。

4.规范化建设应参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执行。

5.存在问题:应填写溯源中发现的排污口存在问题。如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排污口、借道排污、废水直排、超标排放、管网破裂、管道溢流、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等,需对问题进行具体描述,未发现的可不填写,具体问题情形可参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填写。


解读链接:关于印发《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