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665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字〔2021〕3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1-01-15
通知
魏政办字〔2021〕3号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12月28日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相关要求,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通过扎实工作,健全使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制度、规范部门齐抓共管运行机制、降低欠薪案件发生率,确保全县不发生市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案件。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监管,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严格落实用工备案规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2、实行实名制管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当落实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实时动态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软件、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进出口设立建筑工人实名制通道,须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固定位置电子打卡实施电子考勤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
3、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承包、劳务分包和开工许可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1、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2、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的或该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超过一个月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予停工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认定后,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如逾期不停工,用工企业自行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责任。
3、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款担保(按照市政府令145号文件要求,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一律按照文件要求缴纳定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0万元,并将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报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鉴于县内建筑行业)等。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进行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4、加强工程执法监督检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备案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三)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1、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高院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和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邯建建〔2018〕357号)精神,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要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对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2%的工程款,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依施工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实施银行代发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用于发放工资的工程款,不得迟延拨付,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支付工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发挥样板示范作用,带头落实专用账户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动态监督检查,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支付工资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暂停施工。对因上述问题导致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用款计划时,要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用款计划;县财政局要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按照用款计划将农民工工资拨入专用账户。
3、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和使用管理应急周转金制度,要严格按照县级不少于500万的标准,设立应急周转金专户。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我县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又不足以支付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认定后,由县财政局予以支付,发挥其兜底作用。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的追偿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相关要求执行。对无力偿还或偿还有缺口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4、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县公安局明确治安机构专门处理劳动保障案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完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公安局以及其它案件处置部门的衔接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8〕173号)要求,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恶意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县公安局应当接受;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县检察院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督促尽快向县公安局移送;对县公安局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流程的意见》(邯人社〔2016〕38号)要求,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查处效能。
2、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不配合执法、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个人携款潜逃的案件和涉嫌欠薪犯罪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县公安局要主动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查处,并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涉嫌欠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
健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五)全力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全面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设立接待窗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一次性告知和零障碍服务。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发现重大问题苗头和线索,主动跟进、妥善处理。积极参与省级联动处理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实现一地投诉,全网受理。
2、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体育、城投公司等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每月月底前向本单位上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发放等情况。各单位收集后于次月10日前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2次以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全县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隐患。将建设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3、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县法院应发出支付令。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仲裁组织的协调联动,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引导和告知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县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使农民工维权步入“快车道”。
工程款(包含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其中工程质量和作业量等事项有争议的,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协商无果或不认可评定方式与结果的,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4、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处置措施,建立县乡二级防范体系。加强对群体突发事件的监控,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责任单位和县公安局要及时介入稳控,并报告处置情况。发生进京和赴省、市上访的,相关单位要迅速将上访人员接回并妥善处置,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非法群访和采取过激行为讨薪、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虚报冒领、无理无据多要工程款、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严厉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工程立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人民银行、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推进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互认和共享。
重点完善企业诚信评价和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3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依法清除出我县建筑市场,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1、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等规定,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受理解决本乡镇、本街道、本行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置领导小组交办案件,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受理处置除建设领域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工发生的欠薪问题;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督查和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工作;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体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投公司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实名制管理等工作,制定适用于本行业的实施办法,预防和及时受理处置本行业欠薪问题,做好本行业内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处置工作;县委信访局按照信访条例和责任分工确定信访责任,受理和督办相关信访事项;县公安局负责受理和查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犯罪行为;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负责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开发区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作好辖区内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县检察院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县法院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和劳动仲裁案件执行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行魏县支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大对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协调力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名副职负责此项工作,组建不少于3人专门队伍,负责对本乡镇、街道内企业用工、劳动保障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巡察、监管,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机制,作到监管全覆盖。同时,在中秋、春节等节假日前夕,组织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提前解决到位,形成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执法检查。加强维权维稳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练兵,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效率。
(三)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市对县考核的重点工作,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落实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拖欠案件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魏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魏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魏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 张海军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王振国 县政府办一级主任科员
赵法青 县人社局局长
乔新光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
成 员: 王 云 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杨孟华 县委编委办副主任
张志勇 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郭海民 宣传部部委会成员
李瑞雪 县总工会副主席
王 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洪涛 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李铭海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运红 发改局局副局长
赵发军 司法局主任科员
尹建廷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 永 县住建局副局长
路现理 县财政局副局长
魏俊峰 交投公司董事长
袁耀明 县水利局副局长
曹 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郭爱国 城投公司副总经理
李 军 行政审批局二级主任科员
栗 刚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董 力 县税务局副局长
李怀利 教育体育局副科级干部
杨永华 农业农村局三级主任科员
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主任)
附件2
魏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项目 | 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落实由政府负责人担任招集人的工作协调机制 | 调整、充实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会商(每年不少于2次),留存会议资料备查。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考核 | 制定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通报考核结果,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督查 | 建立县政府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定期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督办或直接查处上级交办案件。 | 县政府督查室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 | 建立并落实治欠保支工作问责制度 | 出台专项问责处理办法,如有需问责对象必须按规定处理到位。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 | 办理上级交办欠薪案件 | 如期办结国家、省、市、县交办的欠薪案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沟通、交办、督办,交办以《交办卡》交相关责任单位具体办理,同时以《提示卡》的方式通报责任单位的县级主管领导,督促责任单位办理,并按规定回复办理情况。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 |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 1.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制定相关文件、建立台账,对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2.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全程留痕。 4.主管部门落实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建设的规定,制定我县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教育体育局 县行政审批局 城投公司 | |
7 | 全面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 | 1.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制定相关文件规定,并严格落实。 2.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制定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并按规定拨付。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制定相关文件规定,并落实。 4.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本单位政府投资工程欠款、欠薪台账,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完善全县政府投资工程欠款、欠薪台账,实行动态更新。 | 县行政审批局 县财政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投公司 各相关项目业主单位 | |
8 | 健全欠薪预警机制 | 1.建立并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县市场监管市监、税务、人行、供电公司等单位做好企业经营指标监测,定期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日常监测,变化明显的,及时向主管单位提供数据,并预警。 2.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巡视检查方案,留存影像资料、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 | 县市场监管局 县税务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行魏县支行 各乡镇、街道 | |
9 | 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 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部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 1.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其它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5%以上,行业监管责任单位督促本行业内的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标,争取100%。 2.在建工程项目推行实名制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 3.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与省、市平台联网、数据共享,并督促建筑企业严格落实。 4.实名制管理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相关责任单位 | |
11 | 建立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适用于全县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落实,覆盖100%的在建工程项目,今后新开工项目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覆盖率10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相关责任单位 | |
12 |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具有具体适用标准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并严格执行,其它项目业主单位参照执行,今后所有工程项目实现全部缴纳。 2.设立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应急周转金账户,县财政局制定我县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对动用应急周转金的程序、申请、划拨、补充、核销等做出详细规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财政局 各项目业主单位 | |
13 | 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制度 | 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覆盖所有工程项目,告示牌上相关内容要及时更新。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责任单位 | |
14 | 加强工资支付诚信系统建设 |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并按规定予以公布。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B、C三级评价工作。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黑名单”实施办法等制度文件,并按规定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推送和向上级报送等工作。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并落实欠薪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单位向各信用信息平台。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合惩戒工作相关单位 | |
15 |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欠薪行为 | 1.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开县级和各责任单位举报投诉电话,制定落实举报投诉案件县级联动处理机制,实现一点投诉,全网联动处理。 2.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3.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县公安局出台我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取证指引,建立并落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分级督办制度。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出台我县《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流程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流程。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落实欠薪案件快裁快审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和文件。 6.县司法局落实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有相关文件和落实情况。 7.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解决本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公安局 县检察院 县法院 县司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业主单位 | |
16 | 执法成效 | 劳动保障监察和其它行业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要达到100%,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监管排查,快速交办处置,依法联合惩戒等多措施,使我县不发生市以上欠薪投诉案件标。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委信访局 各相关责任部门 各业主单位 | |
17 |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 1.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配备执法用车、工作服装。将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2.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1名副职牵头,组建不少于3人专门队伍,负责对本乡镇、街道内企业用工、劳动保障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巡察、监管。 3.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加强维权维稳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效率。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县委编委办 | |
18 | 加强监管排查,完善政策体系 | 1.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工程项目的特点,结合上级单位规定和我县相关要求,制定本行业、本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相关的文件,文件应从项目资金来源、立项、杜绝违法转包分包、施工单位入场、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人实名制、工资保证金、工程全过程结算、日常监管、工资保证金返还等等全面做出详细规定,须对施工单位具有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完善相关材料。 2.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上墙本单位工程项目一览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开工时间、用工人数、签订合同人数、是否交纳工资保证金、是否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资、是否按月足额发放、排查日期、责任人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上墙全县汇总的相关情况。 3.行业和区域监管责任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区域的特点,制定监管、排查方案,对行业和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联系人制度,对其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工资是否足额发放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管,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无死角的监管格局。 4.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和日常排查,每月30日前向县领导小组报告排查情况。从12月份开始,每周向领导小组报告排查情况,元旦后适时启动日排查、日报告,全力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 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项目业主单位 行业和区域监管责任单位 |
文件链接: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