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155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字〔2021〕36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1-09-27
魏政办字〔2021〕36号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政银保”合作贷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魏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十四五”开局之年,为助力乡村振兴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以市场化手段撬动银行、保险资金,破解小微企业、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和城乡创业融资难题,全力推动我县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三农”的模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为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承保为保障,各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特指与“政银保”专项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由县政府部署,财政、银行、保险、供销社等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具体负责协调实施,开展农业农村金融服务工作,解决农民和小微企业贷款难、融资贵问题,规范民间贷款资金健康有序发展。贯彻中央“三农”发展战略部署,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县域经济。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联合现场核查,对贷款对象进行初审、推荐和贷款追收、追偿核查等工作。
第四条 服从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与追加。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审批。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代表县政府与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在各合作银行之间划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额度,分别开立资金池专户,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负责向银行推荐有贷款意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和小微企业等新型农村农业主体。同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负责贷前调查、贷中跟踪、贷后督促偿还。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对赔付后的债务依法进行追偿工作。
第六条 合作银行的工作职责
(一)严把授信质量,对借款人依法签订借贷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同合作机构共同负责贷前调查、贷中跟踪、按时催收,防范保险事故发生。
(二)贷款出现逾期,按照“政银保”约定依法进行追偿。
(三)按季向县财政、保险公司、县供销社(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提供贷款情况表。
第七条 合作保险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 对需要贷款对象进行风险评估。
(二)贷款投保后,为其出具保单。
(三)根据贷款银行的索赔要求,按照“政银保”合作协议和保险条款约定,向贷款银行进行理赔。并按协议进行依法追偿。
第八条 合作保险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县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
合作保险公司的优先条件: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
合作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和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划拨注资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银行按照1:10的比例放大确定贷款规模,为农村主体(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低利率普惠金融贷款。不吸收农民存款,不转移资金用途。
“政银保”合作普惠金融贷款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委托供销社(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实行农村合作金融中心担保,保险承保,专户记账,专户管理。农村合作金融中心和各乡镇初审推荐,银行和保险机构复审贷款,连审双保模式,规避资金风险。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合作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的合作贷款对象:
县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应优先支持当地从事规模经营、现金流稳定、抗风险能力强的农户和能促进在乡村振兴中主导产业发展,直接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和稳定就业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副渔产业项目;涉农运输、多种经营、乡村旅游和电商产业等项目。对在当前乡村振兴工作中,土地集中流转50亩以上且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鉴定的,优先受贷。
第十一条 申请“政银保”合作贷款的条件:
(一)符合魏县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二)依法在魏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并且开展种植、养殖、脱贫致富、创业创新所需资金的。
(三)无未解决的重大法律纠纷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
(五)属于食用农产品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须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上注册录入信息;
(六)“政银保”合作贷款户通过贷款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农业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七)“政银保”合作农业个人贷款户购买了人身意外险。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银行、保险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递交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经通过后,与银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政银保”合作贷款办理程序:
(一)提出贷款申请
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拟贷款金额、拟贷款期限、款项用途及向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承诺事项等。
(二)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受理贷款申请
接到申请后,前台业务经理负责受理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填写格式申请书报综合业务部审核受理,告知在一周内入户调查。
(三)组织贷前调查
担保前调查由综合业务部负责深入实地调查,检验基本信息详情,生产信息详情及其他需了解的详情,签字盖章后形成卷宗,提交初审会通过。
(四)初审通过后向银行递交推荐函
初审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推荐给银行复审。
(五)银行贷前调查。银行对评审材料进行复核进一步
确认各种信息。
(六)通过审查后,银行审批贷款,并通知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和贷款户。
(七)借款人到农村合作金融中心和保险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书》、《保险单》交纳保险金。
(八)银行放款。借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
第十四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利率和保费:
(一)贷款期限。贷款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二)贷款利率。立足发展普惠金融,降低农民融资成本。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执行。对符合银行相关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执行下浮利率。
(三)贷款保费。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 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中心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按每年贷款数额的2%收取,人身意外身故险按贷款数额的0.15%收取。
(四)建立贷款利率动态调节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动情况,由合作银行申请,“政银保”办公室牵头组织定期研究调整利率标准,使利率水平在合理的区间运行。
第十五条 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按照固定费率基数计算的保费,财政部门按3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采用先缴后返的方式,保险公司申请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后,及时支付给贷款对象;二是贷款对象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一致后,直接缴纳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保费。
(二)风险补偿补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含)以下的,对保险公司按保证保险保费收入180%赔付后剩余损失的超赔部分,由财政给予30%补贴。
(三)贴息补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银行给予贴息政策的,由财政给予30%补贴。
第十六条 财政分担比例。保费补贴资金及贷款本金损失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
第六章 合作协议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贷款逾期赔付
借款人欠息或贷款逾期的情形,当借款人贷款到期后30天内借款人未偿还本息的,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即可向合作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合作保险公司应收到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书面索赔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理赔程序,赔付金额核算基数为截止保险事故发生日贷款剩余本息。对单笔贷款发生损失时,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20%、80%的比例分摊风险。合作保险公司累计赔付限额为本合作年度(以自然年为准)累计实收保费的180%,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超过合作保险累计赔付限额时,超出部分金额的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80%由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和合作保险公司对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需建立呆坏账核销和清算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少于一年,以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合作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债务清收组,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清收。
第十八条 贷款逾期程序
对贷款逾期超过60天,合作银行有权直接扣划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未到期但发生贷款合同约定的合作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情况,自合作银行向借款人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借款人未及时清偿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要采取相应清偿手段追偿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且贷款逾期超过60天的,合作银行有权直接扣划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在从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开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上扣划资金补偿贷款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出现逾期贷款后,合作银行必须全力追缴贷款本息,风险补偿金担保下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停止办理贷款业务。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要共同查找原因,提出化解方案,共同开展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对清收回的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风险补偿基金。当不良率恢复到3%以下,再恢复办理业务。
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魏县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合作机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三方应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整项工作平稳持续发展。
(一)代偿程序 当贷款发生损失时,按照政府(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合作保公司协议约定执行。
(二)欠款追偿机制 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合作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合作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合作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有恶意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司法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三)熔断机制 当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四)建立业务专营专管制度 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的贷款一般没有抵押或反担保,风险相对较高。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应实行专营专管。
(五)合作保险公司独立审核机制 合作银行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合作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合作银行要将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向人行、市监局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机构要严格贷款审批流程,按既定的时间完成审批,严格执行贷款发放额度计算标准,如有违规,县“政银保”办公室将作出通报批评,并责成合作银行机构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避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
第二十二条 出现除上述条款之外事项,依照实际情况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