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741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规〔2020〕3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0-07-17

效力状态:有效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魏政办规〔2020〕3号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魏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4号)和《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县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县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县流转交易中心要与省、市流转交易中心联网,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县流转交易中心要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  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县级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运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林果服务中心、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指导流转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工作站,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产权交易窗口设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并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林果服务中心、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对进入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品种子以监督、审核。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严格按照原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执行。

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执行。

第十条  流转交易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和省、市流转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转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组织交易:

(一)协议方式;

(二)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交易方式由出让方根据交易品种特点和标的金额大小自主选择。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选择交易方式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本乡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网络竞价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出让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出让申请书;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村级服务点审核。在网上审批三级服务平台村级服务点进行。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的由村委会签字盖章,录入三级服务平台,提请本乡镇(街道办)服务站审核。村级服务点密切关注上级审核情况,上级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乡级服务站审核。在网上审批三级服务平台乡级服务站进行。乡级服务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交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包括对所属村集体提出的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把关、对集体表决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签字盖章,提交流转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终止交易流程。

(四)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在网上审批三级服务平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终止交易流程。

(五)发布信息。出让申请审核通过后,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时间由出让申请人确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项目,出让申请人须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确认意向受让人。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应在公告期间内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按要求向流转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数额由出让方决定。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让申请人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为意向受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受让申请人。

意向受让人需提供的材料: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意向受让人征信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意向受让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在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网络竞价。仅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成交后,出让人、竞得人、流转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签订合同。出让人、竞得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结算。如因竞得人原因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二价高者转为竞得人,依次顺延。第二价高者有两人以上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终止交易。

(十)意向受让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未能成交且无争议的,在交易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一)出具交易鉴证书。签订交易合同后,流转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二)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大宗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招标方式,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场地,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流转交易中心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招标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人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招标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招标申请书(乡镇政府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招标的证明文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招标方案;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流转交易中心受理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流转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流转交易中心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选择流转交易中心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招标流程,并及时告知招标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委托合同在流转交易中心备案。

(四)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方案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报流转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审核。流转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公告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开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投标人应当在公告期间按招标公告要求或按招标邀请书要求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由流转交易中心专户储存。投标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八)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九)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应通知流转交易中心参加。

(十)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流转交易中心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

未出现争议的,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二)中标人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要求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中标人须按规定时间规定金额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障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置,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处置。

(十三)流转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证明文书),并将中标结果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四)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村集体负担,经村集体申请,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批准,预算金额未达5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未达2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适宜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人的,可采用竞包方式组织交易。流转交易中心是竞包活动的组织方,负责竞包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竞包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发包人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发包申请书(乡镇政府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发包的证明文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造价预算或采购预算文件;竞包方案;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发包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流转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的,终止竞包流程,并及时告知发包人。

(三)发布公告。审核通过的,流转交易中心通知发包人,并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竞包公告。信息发布时间由发包方确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确定竞包人资格。竞包意向人在规定时间提交竞包申请书,流转交易中心协助发包人对竞包意向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竞包意向人按规定数额向流转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竞包保证金,取得竞包资格。竞包保证金不得超过竞包项目估算价的2%,由流转交易中心专户储存。

(五)组织竞包。竞包在流转交易中心指导下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指定主持人,流转交易中心代表、发包方代表、乡镇政府(街道办)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监督小组,对竞包全程监督。主持人现场收取竞包报价文书,当场唱价,最低报价人即为竞得人。最低报价的确定方法一般采用竞包人所报价格直接确定。较为复杂的项目,经乡镇政府(街道办)批准也可考虑标的的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最低报价的确定方法必须在竞包方案中说明,并向社会公告。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发包人、竞得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要求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竞得人须按规定时间规定金额向流转交易中心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障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置,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处置。

(八)签订合同。资产所有人、竞得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价款结算、货物交割、工程验收。如因竞得人原因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承担违约责任。重新组织竞包或发包。

(九)退还竞包保证金。竞包竞得人和未竞得的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应在竞得人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出具交易鉴证书。签订合同后,流转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发包人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一)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第十六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按省流转交易中心标准执行)。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交易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原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期满需要收回,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标的投资形成房屋、建筑、林木等不动产的,按原合同处理。

第十九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流转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不对进场交易的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流转交易中心(服务站、服务点)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交易申请、资格认定、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抵押登记等工作流程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重大问题必须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研究决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不能做出决定的提请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纪检监督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县纪委监委监管系统。网上审批三级服务平台及网络竞价中心要与县纪委监委监管平台对接,县纪委监委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乡(镇)农经部门要履行职责,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各相关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策补贴、评先评优、升级以及办理林权、水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村“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企业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派员现场见证监督。

第二十五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六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抵押登记和专门化规范操作,促使信贷抵押助农工作合法依规开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不予流转交易或终止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流转交易中心需求,增设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窗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开设农村集体产权专栏,实现信息同步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魏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魏发〔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