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477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接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文〔2020〕5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0-04-09
魏政办文〔2020〕5号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承接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放管服办发〔2020〕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承接市行政审批局下放的7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直接下放1项、部分直接下放5项、委托下放1项。为做好衔接,确保下放的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稳妥承接,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依法行政。县行政审批局作为承接部门,要及时与市行政审批局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落实制度,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相关单位要严格
落实清单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调整工作,保证清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县行政审批局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三、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审监”分离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实施信息共享,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工作,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所有承接事项管理有效、环环相扣、精准到位。
附件:承接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项)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附件
承接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 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
部分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
按照劳务派遗单位工商注册地进行审批,其中,原市级作出许可的需要变更或延续的,本次下放后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审批部门办理。 |
2 |
食品生产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正)第三十五条 |
部分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
下放以下8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 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 注 |
3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
将原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的央企、省属企业及外埠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权限下放。下放后属地审批。 |
4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
部分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
市级仅保留以下权限: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 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 注 |
5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 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十一条 |
部分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
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下放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 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 注 |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
部分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
一、以下事项由市级审批:
(一)原材料:1.化工(单纯混合、分装除外);2.钢铁: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和轧钢项目;3.铁合金项目;4.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项目;
(七)其他项目:16.涉重金属项目;17.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18.垃扱焚烧发电;19.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由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 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 注 |
7 |
排污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部分委托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
除市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以外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