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477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接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文〔2020〕5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0-04-09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接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魏政办20205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承接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放管服办发20201)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承接市行政审批局下放的7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直接下放1项、部分直接下放5委托下放1项。为做好衔接,确保下放的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稳妥承接,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依法行政县行政审批局作为承接部门,要及时与市行政审批局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落实制度,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相关单位要严格


落实清单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调整工作,保证清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县行政审批局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三、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审监分离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实施信息共享,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工作,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所有承接事项管理有效、环环相扣、精准到位。

附件:承接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

附件

承接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

方式

下放后实施部门

监管措施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1228日主席令第7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9)第三条第六条

部分直接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规行为。

按照劳务派遗单位工商注册地进行审批,其中,原市级作出许可的需要变更或延续的,本次下放后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审批部门办理。

2

食品生产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第十二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1229日予以修正)第三十五条

部分直接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模式。

下放以下8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

方式

下放后实施部门

监管措施

3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主席令第28号,201812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2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3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第三条

直接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规行为。

将原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的央企、省属企业及外埠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权限下放。下放后属地审批。

4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52日国务院令第700)第十八条

部分直接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规行为。

市级仅保留以下权限:冠有河北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

方式

下放后实施部门

监管措施

5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日主席令第6)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3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9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第十一条

部分直接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由审批单位的同级主管部门实施全面监,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下放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

方式

下放后实施部门

监管措施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12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716日予以修订)第十条
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9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第十条

部分直接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规行为。

一、以下事项由市级审批:

()原材料:1.化工(单纯混合、分装除外);2.钢铁: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和轧钢项目;3.铁合金项目;4.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项目;
()机械:5.电镀;6.汽车:整车项目;
()轻工纺织:7.制浆、造纸项目;8.酿造、味精、柠酸、酵制剂、酵母;9.印染项目;
()医药:1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有提炼工序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社会事业:11.医药、化工类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项目;12.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核与辐射:13.Ⅱ类射线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血管造影机、X射线探伤机等核技术利用项目);14.非跨行政区城(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100500KV输变电工程15.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雷达、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差转台;

()其他项目:16.涉重金属项目;17.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18.焚烧发电;19.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由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及以上市级审批项目外的权限予以下放。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

方式

下放后实施部门

监管措施

7

排污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4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116日环保部令第48号,20198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6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防治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102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部分委托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规行为。

除市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以外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文件链接:魏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接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