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160
发布机构: 魏县行政审批局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19-05-06
魏政办字〔2019〕26号
各乡镇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发〔2019〕2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国务院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魏县衔接取消4项;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魏县承接2项。为确保衔接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和下放工作。对于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7〕27号)要求,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部门下放到县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下放到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要做好承接落实,保证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下放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和下放项目涉及到县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同时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宣传,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下放未下放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魏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魏县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
魏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海洋主管部门 |
《海洋观测预报报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严格按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 3.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 4.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
2 |
船员服务簿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取消审批后,对按规定已核发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对于导游、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规定办理; 2.及时公示、宣传“船员服务簿”取消审批事项,采取措施,优化服务,方便船员; 3.发挥《船员服务簿》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作用,做好船员履职情况的事后监管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3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各地运管机构严格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 3.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请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主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 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 3.简化优化注册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附件2
魏县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信息共享,县级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建立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 3.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5.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 6.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7.对各地运管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市行政审批局。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护士条例》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县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现状,进一步精简材料,方便申请人; 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对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 3.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的,下放至市行政审批局;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行政审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