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6-26284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名称:魏县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魏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魏财〔2026〕3号

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2026-05-26

魏县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魏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更名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河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62号),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魏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魏县财政局

魏县农业农村局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魏县林果开发服务中心

2026年5月13日

魏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和《河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安排、市级财政下达和县级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我县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坚持统筹使用、信息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中央帮扶资金按照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5个任务方向统筹安排使用。省级、市级帮扶资金按照开发式帮扶任务统筹安排使用。县级财政配套安排的帮扶资金应当与中央、省、市下达的帮扶资金统筹衔接,形成合力,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

1.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冷链物流等。

3.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

4.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支持开展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活动,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5.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经营,引导鼓励参与主导产业发展,因户施策支持发展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促进经营性收入增长。

6.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

7.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8.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

9.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

1.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

2.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

3.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

4.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

5.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县级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建立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6.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省级帮扶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跨市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1.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省级帮扶资金可对村庄内废弃房屋拆除费、清运费等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含建筑物等补偿)。

项目建设要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

1.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

2.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对同步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可通过省级帮扶资金予以贴息补助。

3.对易地扶贫搬迁到期银行贷款,按规定优先使用县级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偿还,不足部分可统筹省级帮扶资金予以补助。

4.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相关任务事项。对过渡期通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弥补企业亏损、城市相关支出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本级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省、市、县履行的其他支出责任。

第六条 县级可从到县的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中,分别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勘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从省级帮扶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可向项目必需的后续管护维护相关支出倾斜。县级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从本级帮扶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资金使用部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按规定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省级、市级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市级投入情况纳入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县级根据帮扶任务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

第八条 帮扶资金在分配上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优先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增收。

第九条 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其中:基础性因素主要考虑重点帮扶群体数量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政策性因素主要考虑国家和省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吸纳重点帮扶群体跨省(市)就业、支持解决因受灾等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绩效因素主要考虑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及权重,应统筹考虑保障市县财政运行稳定、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年度重点工作情况等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主要采取因素法、对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省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族事务、林业草原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帮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收到中央帮扶资金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将帮扶资金预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由县财政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林果开发服务中心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林果开发服务中心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绩效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负责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等。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帮扶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建议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组织指导,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资金到位后可以立即启动实施。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十九条 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条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拟入库项目,可由省级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项目总投资(概算)3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论证;项目总投资(概算)1000万元(含)-3000 万元的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论证。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 100 万元(含)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对应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在30日内完成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帮扶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帮扶资金对重点帮扶群体给予的相关补助,在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帮扶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和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等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魏县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魏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魏财〔202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