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673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2018-02-12
魏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魏行复决字〔2018〕x号
申请人:史XX,
被申请人: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编号为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7年12月14日下午15时16分许,本人在梨乡大街与科教路被摄像头拍到,驾驶车牌为冀XX小汽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因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因天安大道到兴源大街连接线正在施工中,未交付使用,不能正常通车,去兴源大街需要绕行一段梨乡大街与科教路。2、从去年至今限行期间,魏县各大网站公布的限行路线图都显示去兴源大街允许绕行一段梨乡大街与科教路。3、因交通部门没有发布现在该路段不能通行的提示。
综上原因,希望主管部门本着执法能服众的精神,慎重研究,撤销该项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下发的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18年1月5日,被申请人取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内未进行答复和举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的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