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6658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魏县环保分局机构职责

文号

主题分类: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18-08-03

魏县环保分局机构职责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魏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字〔2015〕32号),设立魏县环保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的职责:

1、监测数据纠纷的技术认定。

2、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审批进行监督管理。

3、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

6、关闭尾矿设施验收。

7、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8、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9、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0、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11、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

12、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13、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全县环境监理、监测工作;负责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保护好资源。

(三)负责编制县属以上企业环保资金使用、豁免计划,并负责对违反环保资金使用的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制定全县污染治理计划;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排污申报登记和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对除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控制污染源单位之外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向大气排放可燃气体许可的审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治理;负责限额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审批;对除国家、省明确由设区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林牧渔、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医药、轻工、纺织化纤、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行政处罚(不含城区内焚烧物品、露天喷漆、商业噪声等)。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五)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魏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管理和协调局机关办公事务;负责起草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文电处理、信息传递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及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财务管理工作。行政编制1名,工勤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二)污染控制股

负责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全县环境监理、监测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县污染治理计划;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行政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三)法制监督管理股

负责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突发环境事故,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注:其他职能由局下属事业股(室)承担。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魏县环境保护局机关人员编制共12名。其中:行政编制11名,工勤编制1名。

科级领导职数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设纪检组长1名。

科级非领导职数2名,设主任科员1名,副主任科员1名。

股级职数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