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8173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文号

主题分类: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2019-12-27

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子项事项类别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
0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含煤炭)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41)。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节能报告施工建设,是否配备能源计量器;是否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中各项节能措施,是否落实煤炭替代方案;项目能效水平、年耗煤量是否达到审查意见要求。
02夏粮收购专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粮食收购者收购资格情况;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情况;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03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粮食收购者收购资格情况;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情况;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04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服务公司一般检查事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实地核查是否擅自从事保安服务;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是否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保安员是否持证上岗。
05保安培训单位是否擅自从事保安培训;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是否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
06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娱乐场所一般检查事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实地核查信息如实登记情况;硬件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07旅馆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08典当业《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09公章刻制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10废旧金属收购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11机动车修理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12政府采购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13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4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5招用工管理一般检查事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1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检查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17禁止使用童工一般检查事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1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一般检查事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19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20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1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22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23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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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25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
26对企业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条;《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企业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7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民主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要求,向职工公开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事项;是否存在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28对人力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书面检查、随机抽查和现场检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29测绘成果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实地检查是否有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是否有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是否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是否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使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及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0地图市场监督检查纸质地图产品监管一般检查事项《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实地检查、网上检查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是否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进行备案。
31互联网电子地图产品监管《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是否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是否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32测绘资质巡查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地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三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实地检查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测绘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是否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是否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是否有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是否存在应予以注销资质的情况;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情况;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的情况;是否存在从事测绘活动因泄漏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情况。
33污染源监督检查(4976家)一般排污单位(4851家)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地检查。采用人员随机、污染源随机方式,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抽查一般企业数量应不低于在岗环境执法人员数量的5倍,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抽查一般企业数量应不低于环境执法人员数量的10倍。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4重点排污单位(108家)重点检查事项实地检查。采用人员随机、污染源随机方式,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35特殊监管对象(17家)重点检查事项实地检查。采用人员随机、污染源随机方式,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36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等。
37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及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38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及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及以下)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40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4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4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及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企业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43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4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45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监督检查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工程承发包单位计价活动情况;造价咨询企业计价活动情况;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情况。
46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后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三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47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一般检查事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4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检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50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在建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执行国家或省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等情况。
51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5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的质量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53对市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出租汽车日常经营行为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地检查抽查管理部门及企业日常投诉记录,是否存在乱收费、宰客、甩客等现象。
54出租汽车经营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到企业现场查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及制度上墙情况。
5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主要抽查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驾驶员培训记录。
56对市主城区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服务质量考核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地检查抽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抽查车辆档案中相关企业与车主、车主与驾驶员的合同协议等。
57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查看开展的市场治理大行动的方案、通知、实施记录(含文字、图片、音像等)、总结等。
58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抽查执法过程全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文字材料等,查看证据链是否完备;抽查执法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59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管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60公路工程安全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实地检查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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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及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6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64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65道路运输客货运站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相应的设施、设备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
66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资质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具有危货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等。
6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考试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及考试
68货运源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有超限超载行为。
69对全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监督检查城市公交企业线路设置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实地检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设置。调整设置,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70城市公交企业安全生产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督导运营安全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演练。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71城市公交企业社会责任建立并落实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查看管理部门和企业的群众投诉、咨询记录,投诉的处理情况。
72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抽查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7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水土保持设计及变更情况;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及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
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抽查建设各方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75违反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76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77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78违反规定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79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80违反规定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81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82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83兽药安全生产监督指导
重点检查事项《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企业环境、厂房设施设备是否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原辅料、成品储存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等。
84兽药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兽药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5私屠滥宰监管和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违反各项制度和要求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是否违反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
86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检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是否经定点。
87注水等违法活动的检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否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88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程。
89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实地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90培训业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地检查培训业务开展是否符合规定。
91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的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实地检查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组织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92对农机维修者的检查维修人员资格证重点检查事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实地检查维修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证书。
93技术条件《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维修者使用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
94维修配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是否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95维修范围《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96维修数据报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97冬季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实地检查是否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98生产经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9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是否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100生产经营品种审定(登记、引种备案)及授权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是否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是否登记。
101转基因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用明显文字标注,是否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10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抽查检验发芽率、纯度小区种植鉴定、水分、净度、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检验资格允许范围内的其他项目。
103市场流通的商品种子《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04其他商品种子《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05娱乐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现场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06艺术品“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现场检查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0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现场检查与平台监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08互联网文化“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场检查与网络相结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09网络游戏“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现场检查与网络相结合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10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承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实际资质、条件是否与申报材料显示的内容相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考级备案材料进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
111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是否存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行为;是否存在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会或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  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是否存在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112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是否存在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旅游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否存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为。
113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是否存在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的行为。
114对其他企业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
115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16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现场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
117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的监督检查《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现场检查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118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工程项目验收有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处理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情况;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情况;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119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设施卫生要求;设施设计卫生要求;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120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管理制度;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121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人员培训、健康证、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12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涉水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123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124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125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126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127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128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29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托幼机构饮用水水质情况  ;托幼机构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130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131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现场检查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132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
13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134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13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书面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技术服务规范性和客观真实性情况。
136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现场检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137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报告情况;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情况  ;资质证书;年度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138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139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现场检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
14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14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是否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情况。
14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是否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
14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14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145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14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147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148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现场检查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149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现场检查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150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现场检查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151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152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15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现场检查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实验活动情况;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154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是否达到消毒的卫生要求。
15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156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157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158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9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现场检查、抽样检验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160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161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162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现场检查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163对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现场检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维护情况;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64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165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五条。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166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167对从事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168对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169对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170对从事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171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无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有无实施代孕技术,有无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有无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技术质量是否合格。
172安全生产综合规章制度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书面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173安全投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书面检查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174安全机构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书面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75人员培训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书面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176特种作业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177三同时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178警示标示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实地检查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79安全设备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实地检查安全设备涉及、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情况。
180重大危险源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181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82员工宿舍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情况。
183危险作业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实地检查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84劳动保护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185发包出租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86应急管理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187事故后整改一般检查事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188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重点检查事项《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九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情况。
189中介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书面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190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书面检查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19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工艺管理情况。
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19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194管道企业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书面检查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19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9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事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书面检查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19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19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按照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情况。
19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对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200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事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使用情况。
20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和警示标志情况。
20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情况。
20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20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20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向有资质的生产、零售企业采购和销售产品情况。
20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的情况。
10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书面检查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10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109工贸建材企业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110《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5。实地检查水泥筒型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111《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15081-1994)5.4.7。实地检查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1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实地检查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11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5.1。实地检查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114机械企业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11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1.7。实地检查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情况。
11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实地检查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117《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14.3。实地检查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11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4.1.1b)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4.2.4、9.2、9.5。实地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119《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3.2.1。实地检查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
120《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3.2.2。实地检查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
121《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7.2.3、7.2.5、7.2.6、7.2.7、7.2.9、7.2.10、7.3.2、7.4.2、7.5.3、7.7.2、7.8.2、7.8.4、7.8.5。实地检查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
122《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8.2。实地检查整体热处理的安全操作情况。
123《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8.4。实地检查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124《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5.7。实地检查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12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9.1、9.2、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5.1.3.1、5.1.3.2、5.1.3.3。实地检查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2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9.6。实地检查涂装烘干系统的烟囱中沉积物情况和定期清扫情况。
127工贸机械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9.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5.1.16、5.1.25。实地检查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28《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实地检查集聚在密闭半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的及时清理措施。
129《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8.11;《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9.7;《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10.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13。实地检查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130轻工企业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13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实地检查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13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6、6.4.8。实地检查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的措施。
133《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04-91)3.0.8、3.0.10。实地检查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13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3.5。实地检查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应高于地面0.6米。
135《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2.3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7.4.1、7.4.2。实地检查白酒储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136《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5.3.2。实地检查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137《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实地检查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13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3。实地检查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应防爆。
139工贸纺织企业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140《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1.2.2.4。实地检查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141《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  11.2.10.2。实地检查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
142《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3.3.6。实地检查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43烟草企业一般检查事项《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301-2009  ) 4.1.1.2、4.1.2.1。实地检查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44《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2015)6.3.10、6.3.11。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145粮食仓储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4.2.8、4.2.17、5.2.1.3、5.2.1.4。实地检查粮食出入仓作业、内部清理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46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检查事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1、3.6.1。实地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14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5.1。
14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5、6.6.1、7.3  、7.4、7.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6.9.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3.8。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14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1、5.2.2、5.2.3。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150《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8.3.1、8.3.2。粉尘清扫情况。
15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4.2。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15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6.2.1.2。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15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6.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17919-2008)4.6.3、4.6.4。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154工贸液氨制冷企业重点检查事项《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实地检查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156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一般检查事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实地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57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158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159登记事项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网络检查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160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现场检查、网络检查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161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162登记事项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163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164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16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16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167公示信息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168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169价格行为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现场检查等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定价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明码标价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170直销行为检查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171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经营行为。
172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173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现场检查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174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现场检查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175广告行为检查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等材料,如发现未取得《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行为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76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现场检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177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现场检查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78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抽样检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79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8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现场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的检查。
18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的检查,企业承诺内容核实。
182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场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83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场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84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185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186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187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88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89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0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91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2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93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4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95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6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97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8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99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0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01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03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5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6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8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9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抽样检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3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抽样检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5型式批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6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抽样检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7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抽样检测是否符合《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8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场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9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0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抽样检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1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抽样检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2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抽样检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3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4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5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6专利代理监督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是否符合《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7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8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9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重点检查事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0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现场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1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2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现场抽查、书面检查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3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现场抽查、书面检查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234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现场抽查、书面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235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现场抽查、书面检查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236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获证药品生产企业(受省局委托)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邯郸市市场监管局1.《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六条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37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单位(受省局委托)抽样检测邯郸市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238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获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39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获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三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40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三条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41医疗器械产品抽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单位抽样检测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五十六条
242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农业、工业、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服务业、贸易外经等专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4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建设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24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情况。
24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情况。
246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类检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247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备案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检查各类交易场所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设立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48检查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经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检查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49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是否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是否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250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251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检查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当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检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
597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598重点检查事项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99一般检查事项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600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601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602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603重点检查事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
604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的督导检查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一般检查事项《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货款支付及采购价格执行等情况。
605对药品配送企业集中采购配送情况的督导检查《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药品配送企业对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的药品进行配送、货款收取及配送价格等情况。
606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十章监督管理及处罚。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货款支付及采购价格执行等情况。
607木材运输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运输木材。
60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609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草种生产经营活动。
610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61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第10号公告。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61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
61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采伐是否按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进行,采伐后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614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按审核的范围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及其他内容。
615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修筑符合要求的工程设施。
616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临时占用草地。
617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按审核的范围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草地及其他内容。
618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限活动及其他内容。
619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一般检查事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5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620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2018年第10号公告。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62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第10号公告。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622对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统一发布工作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3对气象信息服务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4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5对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6对施放气球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施放气球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7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至三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至三十一条;《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四至二十条;《河北省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四到第三十八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8对气象设施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9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0对气象探测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1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2对适用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河北省实施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3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4对气象资料使用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资料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5对涉外气象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境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涉外气象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6对气象行政许可有关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行政许可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735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许可管理重点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实地检查亮证经营;核对零售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核对零售许可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核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零售业态核查。
736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经营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有无持证零售户和无证户公开摆卖和暗中销售假、私、非卷烟的行为。
737卷烟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卷烟条包、盒包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