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8170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文号

主题分类: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2019-12-27

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01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要求。
0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含煤炭)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41)。 书面审查、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节能报告施工建设,是否配备能源计量器;是否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中各项节能措施,是否落实煤炭替代方案;项目能效水平、年耗煤量是否达到审查意见要求。
03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 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粮食收购者收购资格情况;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情况;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04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 粮食收购者收购资格情况;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情况;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05 省储粮轮换专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 省储粮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轮换期间,销售、收购情况。
06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省级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根据国家局方案实施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07 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防治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实地检查 工业企业料堆场物料存储是否符合《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储存要求。
08 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及有关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核实该现场进行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有关活动内容是否一致;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核实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帐目及最终用户。
09 民爆企业销售备案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及有关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情况是否按规定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有无销售手续不全,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行为及销售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10 民爆企业视频监控和“四超”、“三违”现象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及有关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民爆企业出入库过程中的有无违法违规装卸行为,调取监控录像;有无超出许可品种、能力生产的行为;有无停产整顿、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有无生产现场超员、超量生产行为;有无将民爆物品、硝酸铵销售给非法用户的行为;有无民爆企业超核定量储存民爆物品的行为;有无民爆物品库房内储存地方有关部门收缴的民爆物品或其他物品的行为。
11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具备。
12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13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处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是否私自转让或出售。
14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15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16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17 保安从业单位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实地核查 是否擅自从事保安服务;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是否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保安员是否持证上岗。
18 保安培训单位 是否擅自从事保安培训;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是否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
19 娱乐场所特种行业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实地核查 信息如实登记情况;硬件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20 旅馆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21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22 公章刻制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23 废旧金属收购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24 机动车修理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25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 营业性射击场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配枪数量、种类、来源;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枪弹库(室)情况;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枪支、弹药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26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人员实名登记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实地核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擅自停用安全审计系统、安装双计费系统、使用破解软件等破坏安全审计和实名登记措施的违法行为。
2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落实实名登记(二代身份证认证或人像比对认证)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不落实实名登记的违规行为。
29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台账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使用、运输、出入库等台账是否规范合法,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30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年报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上报年报。
31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32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跨设区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运出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33 政府采购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34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35 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36 招用工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37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38 禁止使用童工 一般检查事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39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般检查事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40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41 高温劳动保护 一般检查事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4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3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44 对企业执行企业年金规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变更、终止及其执行情况。
45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八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是否遵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定。
46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47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4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49 对用人单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否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企事业单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是否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是否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继续教育机构是否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
50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51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52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是否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是否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是否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是否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是否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53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54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
55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否自行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是否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是否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是否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56 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57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
58 对企业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条;《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9 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民主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要求,向职工公开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事项;是否存在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60 对人力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书面检查、随机抽查和现场检查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61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实地检查 是否有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是否有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是否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是否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使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及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2 地图市场监督检查 纸质地图产品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实地检查、网上检查 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是否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进行备案。
63 互联网电子地图产品监管 《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是否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是否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64 测绘资质巡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地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三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实地检查 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测绘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是否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是否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是否有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是否存在应予以注销资质的情况;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情况;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的情况;是否存在从事测绘活动因泄漏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情况。
65 污染源监督检查(4976家) 一般排污单位(4851家)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实地检查。采用人员随机、污染源随机方式,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抽查一般企业数量应不低于在岗环境执法人员数量的5倍,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抽查一般企业数量应不低于环境执法人员数量的10倍。 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66 重点排污单位(108家)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采用人员随机、污染源随机方式,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67 特殊监管对象(17家)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采用人员随机、污染源随机方式,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68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等。
69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及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70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及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及以下)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72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3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7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及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企业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75 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77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监督检查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 工程承发包单位计价活动情况;造价咨询企业计价活动情况;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情况。
78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后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三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79 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80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8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检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检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82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在建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执行国家或省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等情况。
83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8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的质量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85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项检查。 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情况。
86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87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88 城市燃气、城市供热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是否符合燃气、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89 县级以上城市供热监督检查
90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经审查的内容。
91 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是否符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设施、设备、人员、注册资本、安全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92 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核准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是否有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其他有关内容。
93 城镇污水排放类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有修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 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口径是否与审批图纸相一致;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抽取现场排水检测相关数值;对于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查看排放口是否安装检测装置其他有关内容。
94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拆除、改动是够符合经审核的方案。
95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督察 城市供水水质是否达标。
96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97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有修改)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城市污水运营单位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市防汛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落实及具体实施情况排水许可资料归档情况。
98 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日常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 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运行管理工作。
99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100 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 抽查商品房(预)销售制度执行情况、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销售台账登记等情况,约谈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及现场咨询客户;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101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102 对市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日常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 抽查管理部门及企业日常投诉记录,是否存在乱收费、宰客、甩客等现象。
103 出租汽车经营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到企业现场查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及制度上墙情况。
10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主要抽查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驾驶员培训记录。
105 对市主城区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服务质量考核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 抽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抽查车辆档案中相关企业与车主、车主与驾驶员的合同协议等。
106 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查看开展的市场治理大行动的方案、通知、实施记录(含文字、图片、音像等)、总结等。
107 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抽查执法过程全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文字材料等,查看证据链是否完备;抽查执法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108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实地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109 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是否按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件。
110 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是否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111 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运输船舶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是否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112 履行备案义务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113 市场秩序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是否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114 船舶现场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政法﹝2017﹞189号)全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总体情况检查:船舶自查开展情况及《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是否按要求妥善保存;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船舶证书是否有效,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船舶文书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配备情况:核查船员配备是否人证相符,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三、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如适用):船舶是否按照要求报告相关防污染作业情况。四、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115 船旗国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海船舶﹝2017﹞372号)。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船舶配员情况;船舶、船员配备和持有有关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情况;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如有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116 船员现场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船员持证情况;船员履职的记录;船员履职操作性检查;船员任解职和资历真实性及符合性检查;船员遵守值班制度情况
117 水上巡航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航行通(警)告管理规定》全文;《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政法﹝2017﹞189号)全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漂浮物;是否存在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碍航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情形;助航标志、导航设施、警示标志状态;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等重点水域情况;是否存在大面积污染物或船舶非法排污情况;船名、载重线、船籍港等标识是否清晰;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超载或船体破损情况;船舶遵守定线制、报告制、避碰规则、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船舶停泊秩序情况。
118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第八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船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持有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否存在明显涂改的情况;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是否存在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的;检验证书是否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相符。
119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条、第十五至十九条、第五十一至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存在明显的伪造、涂改情况;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船舶国籍证书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120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管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121 公路工程安全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实地检查 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122
123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及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12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125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126 道路运输客货运站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相应的设施、设备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
127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资质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具有危货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等。
12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考试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及考试
129 货运源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有超限超载行为。
130 对全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公交企业线路设置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实地检查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设置。调整设置,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131 城市公交企业安全生产 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督导运营安全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演练。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132 城市公交企业社会责任 建立并落实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查看管理部门和企业的群众投诉、咨询记录,投诉的处理情况。
133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抽查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134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抽查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13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水土保持设计及变更情况;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及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
13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 抽查 建设各方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137 违反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138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39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140 违反规定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141 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142 违反规定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143 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144 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145 兽药安全生产监督指导 重点检查事项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企业环境、厂房设施设备是否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原辅料、成品储存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等。
146 兽药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47 私屠滥宰监管和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违反各项制度和要求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是否违反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
148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是否经定点。
149 注水等违法活动的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否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150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程。
151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152 培训业务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实地检查 培训业务开展是否符合规定。
153 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实地检查 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组织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154 对农机维修者的检查 维修人员资格证 重点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实地检查 维修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证书。
155 技术条件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维修者使用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
156 维修配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是否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157 维修范围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158 维修数据报送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59 冬季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实地检查 是否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160 生产经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 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是否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162 生产经营品种审定(登记、引种备案)及授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是否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是否登记。
163 转基因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用明显文字标注,是否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164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 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抽查检验 发芽率、纯度小区种植鉴定、水分、净度、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检验资格允许范围内的其他项目。
165 市场流通的商品种子 《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66 其他商品种子 《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67 渔业船员监管 渔业船员证书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河北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实地监管、随机抽查、书面监管相结合 渔业船员证书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失效、违法取得行为。
168 渔业船员持证上岗监管 渔业船舶上所有船员是否持证上岗且符合要求。
169 渔业船舶登记监管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河北省渔业条例》《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实地监管、随机抽查、书面监管相结合 船舶所有权及国籍证书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规范。
17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办卡登记及备案回执单。
171 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和售卡销售台帐的检查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询问章程或协议内容告知情况;对销售台帐和电子登记录进行检查。
172 单用途卡及购(退)卡情况的检查 查看单用途卡卡样、购(退)卡人登记信息(纸质登记本或电子登记记录、单用途这卡章程和协议。
173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的检查 查看财务记帐系统或财务报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银行当月存管帐户余额等情况。
174 发卡企业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填报情况的检查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业务系统及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查看企业数据填报记录。
175 零供公平交易管理 零售商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验供货合同、出入库清单、货款支付相关财务票据。
176 零售商代销供应商商品的检查 检查经营场所,询问相关情况。
177 零售商促销管理 零售商促销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宣传海报等相关资料,看明示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如果是是限时促销,查看商品是否充足,以及销售记录和凭证等。
178 3000平米以上单店促销备案情况的检查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备案回执等资料。
179 洗染业管理 是否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洗染业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洗染经营企业是否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
180 家电维修业管理 是否符合《家电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家电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181 家庭服务业管理 是否符合《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家庭服务业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82 餐饮业管理 是否符合《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餐饮业经营企业是否符合《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183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具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184 对企业是否存在买卖、伪造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买卖、伪造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
185 对企业是否存在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涉嫌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涉嫌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行为。
186 对企业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零部件拼装汽车和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零部件拼装汽车和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
187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 对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行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
188 成品油市场管理 对年检不合格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冀商运行字〔2017〕36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检是否合格。
189 对未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处罚 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是否超过规定期限。
190 对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处罚 检查成品油零售者经营资格取得是否合法。
191 对成品油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行为的处罚 检查成品油经营者是否违法从事经营。
192 拍卖管理 拍卖企业设立变更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拍卖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拍卖企业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师数量、经营场所等;检查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和从事文物、公物拍卖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检查拍卖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等是否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93 拍卖企业经营状况检查 检查拍卖活动收取佣金比例、缴纳税金等经营情况,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后,是否存在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情况;有无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违规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当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是否按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
194 汽车销售管理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195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196 再生资源行业管理 证照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含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信息的多证合一证照)、税务登记证等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197 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对回收网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节点和回收、存储、运输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和噪音等问题;在再生资源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是否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回收经营场地设施是否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布局,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回收经营场地设施是否与居民区、学校、医院、军事设施等敏感场所相对隔离;防火、防盗设施是否齐全。
198 回收经营行为的检查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是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是否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是否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行为;回收废弃物中是否存在(1)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2)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3)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是否有超过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的回收行为。
199 二手车流通管理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冀商建设字〔2017〕8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200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201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202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
203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信息系统备案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的备案及变更情况进行查询、核实。
204 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文本材料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且处于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完备、有效;检查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相关主管部门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的批准文件。如属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205 娱乐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06 艺术品“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0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与平台监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08 互联网文化“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现场检查与网络相结合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09 网络游戏“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现场检查与网络相结合 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10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承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实际资质、条件是否与申报材料显示的内容相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考级备案材料进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
211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是否存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行为;是否存在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会或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 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是否存在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212 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是否存在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旅游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否存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为。
213 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是否存在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的行为。
214 对其他企业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
215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16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现场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
217 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的监督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 现场检查 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218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集中式供水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工程项目验收有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处理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情况;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情况;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219 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设施卫生要求;设施设计卫生要求;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220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管理制度;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221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人员培训、健康证、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222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 涉水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223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224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25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226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227 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228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29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托幼机构饮用水水质情况 ;托幼机构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230 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31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现场检查 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232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
23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234 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23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书面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技术服务规范性和客观真实性情况。
236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现场检查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237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报告情况;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情况 ;资质证书;年度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238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239 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现场检查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
24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241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情况。
242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
243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244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245 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24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247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248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现场检查 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249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250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 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251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252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现场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25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现场检查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实验活动情况;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254 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是否达到消毒的卫生要求。
25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256 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 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257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 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258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是否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9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260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261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262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263 对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维护情况;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64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 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265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五条。 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266 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267 对从事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268 对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269 对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270 对从事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271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无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有无实施代孕技术,有无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有无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技术质量是否合格。
272 安全生产综合 规章制度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273 安全投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274 安全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75 人员培训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276 特种作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277 三同时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278 警示标示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实地检查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279 安全设备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实地检查 安全设备涉及、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情况。
280 重大危险源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281 隐患排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82 员工宿舍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情况。
283 危险作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实地检查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284 劳动保护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285 发包出租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286 应急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287 事故后整改 一般检查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288 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 重点检查事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情况。
289 中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290 非煤矿山 通用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29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书面检查 证照齐全情况。
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书面检查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 安全投入情况。
2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29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图纸真实性情况。
2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298 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实地检查 安全出口情况。
30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2013.1-2008)第6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
30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 实地检查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
30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303 非煤矿山 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
30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情况。
30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306 露天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 实地检查 爆破安全距离。
307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308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实地检查 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309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实地检查 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31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31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312 尾矿库 重点检查事项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
31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4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
314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尾矿库试运行情况。
315 非煤矿山 尾矿库 重点检查事项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
316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7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排洪、排渗设施情况。
317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4章。 实地检查 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318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8章。 实地检查 危、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
319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 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320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一般检查事项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情况。
321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书面检查 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是否设有安全专篇。
322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地质勘探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情况。
323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实地检查 地质勘探单位是否存在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
324 外包工程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325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发包方将承保方项目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开展考核。
32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书面检查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资质情况。
327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承包方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时,向作业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承揽项目情况。
328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艺管理情况。
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33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332 管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33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3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33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33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按照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情况。
337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对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338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使用情况。
33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和警示标志情况。
340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情况。
341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34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343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向有资质的生产、零售企业采购和销售产品情况。
34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的情况。
34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书面检查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34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347 工贸 建材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48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5。 实地检查 水泥筒型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349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15081-1994)5.4.7。 实地检查 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35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 实地检查 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351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5.1。 实地检查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352 机械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5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1.7。 实地检查 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情况。
35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 实地检查 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35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14.3。 实地检查 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356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4.1.1b)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4.2.4、9.2、9.5。 实地检查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357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3.2.1。 实地检查 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
358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3.2.2。 实地检查 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
359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7.2.3、7.2.5、7.2.6、7.2.7、7.2.9、7.2.10、7.3.2、7.4.2、7.5.3、7.7.2、7.8.2、7.8.4、7.8.5。 实地检查 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
360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8.2。 实地检查 整体热处理的安全操作情况。
361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8.4。 实地检查 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362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5.7。 实地检查 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36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9.1、9.2、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5.1.3.1、5.1.3.2、5.1.3.3。 实地检查 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6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9.6。 实地检查 涂装烘干系统的烟囱中沉积物情况和定期清扫情况。
365 工贸 机械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9.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5.1.16、5.1.25。 实地检查 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66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 实地检查 集聚在密闭半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的及时清理措施。
367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8.11;《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9.7;《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10.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13。 实地检查 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368 轻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69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实地检查 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370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6、6.4.8。 实地检查 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的措施。
371 《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04-91)3.0.8、3.0.10。 实地检查 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372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3.5。 实地检查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应高于地面0.6米。
373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2.3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7.4.1、7.4.2。 实地检查 白酒储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374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5.3.2。 实地检查 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37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 实地检查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376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3。 实地检查 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应防爆。
377 工贸 纺织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78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1.2.2.4。 实地检查 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379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 11.2.10.2。 实地检查 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
380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3.3.6。 实地检查 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81 烟草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301-2009 ) 4.1.1.2、4.1.2.1。 实地检查 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82 《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2015)6.3.10、6.3.11。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383 粮食仓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4.2.8、4.2.17、5.2.1.3、5.2.1.4。 实地检查 粮食出入仓作业、内部清理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84 粉尘涉爆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1、3.6.1。 实地检查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38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5.1。
386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5、6.6.1、7.3 、7.4、7.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6.9.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3.8。 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38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1、5.2.2、5.2.3。 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388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8.3.1、8.3.2。 粉尘清扫情况。
389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4.2。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390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6.2.1.2。 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391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6.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17919-2008)4.6.3、4.6.4。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92 工贸 液氨制冷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 实地检查 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3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394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实地检查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395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396 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397 煤矿 矿山安全基础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 煤矿和矿长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3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
3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
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402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 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
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
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书面检查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是否有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情况。
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实地检查 开采煤炭资源是否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
41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擅自从事生产的行为。
412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煤矿企业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41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 矿山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414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实地检查 是否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415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第三(14)条。 实地检查 是否进行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核定。
416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地质保障部分。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矿井各种责任制建立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矿井地质资料、矿井地质报告修编情况。
417 《煤矿安全规程》开采部分。 实地检查 矿井回采与顶板控制、采掘机械管理使用等情况。
418 《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部分。 实地检查 矿井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情况。
419 煤矿 矿山安全基础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部分。 实地检查 矿井立井提升、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管理、提升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20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实地检查 矿井电气设备、输电线路和电缆、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情况。
421 《煤矿安全规程》监控与通信部分。 实地检查 矿井监测监控与通信管理情况。
422 《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部分。 实地检查 矿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避险设置建设情况。
42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重点检查事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一条。 书面检查 矿井是否及时进行突出鉴定和测定瓦斯相关参数。
42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实地检查 突出矿井是否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是否组织验收作业、地质测量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突出矿井是否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防突计划和措施贯彻是否到位。
42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实地检查 巷道布置是否合理、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是否违反规定。
42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 突出矿井是否建立地面抽放系统、使用架线电机车。
427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实地检查 突出矿井点火作业和巷道维修是否符合要求。
428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 实地检查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行为。
42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 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培训管理是否到位。
43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条。 实地检查 突出煤层瓦斯检查工和放炮员使用是否违反规定。
43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实地检查 综合防突措施落实是否达标。
432 《煤矿安全规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内容。 实地检查 矿井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制定与实施情况。
433 《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内容。 实地检查 矿井井下火灾防治、井下火区管理等防灭火防治与管理情况。
434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内容。 实地检查 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管理、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情况。
435 防治水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实地检查 矿井井下排水、井下防治水、探放水管理情况。
436 煤矿 安全评价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资料检查、现场检查 资质使用检查。
437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 人员管理检查。
438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资质证书变更。
439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评价过程控制检查。
440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评价报告检查。
441 检测检验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 资料检查、现场检查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44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情况。
44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超范围从事检测检验情况。
44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报告质量情况。
445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变更确认情况。
446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447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 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448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实地检查 突出矿井是否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是否组织验收作业、地质测量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突出矿井是否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防突计划和措施贯彻是否到位。
44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实地检查 巷道布置是否合理、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是否违反规定。
45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 突出矿井是否建立地面抽放系统、使用架线电机车。
45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实地检查 突出矿井点火作业和巷道维修是否符合要求。
45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 实地检查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行为。
45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 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培训管理是否到位。
45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条。 实地检查 突出煤层瓦斯检查工和放炮员使用是否违反规定。
45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实地检查 综合防突措施落实是否达标。
456 《煤矿安全规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内容。 实地检查 矿井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制定与实施情况。
457 《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内容。 实地检查 矿井井下火灾防治、井下火区管理等防灭火防治与管理情况。
458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内容。 实地检查 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管理、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情况。
459 防治水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实地检查 矿井井下排水、井下防治水、探放水管理情况。
460 安全评价检测服务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资料检查、现场检查 资质使用检查。
461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 人员管理检查。
46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资质证书变更。
463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评价过程控制检查。
464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评价报告检查。
465 检测检验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 资料检查、现场检查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466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情况。
467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超范围从事检测检验情况。
468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报告质量情况。
469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变更确认情况。
470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47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472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473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474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475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476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4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478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479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480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481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现场检查等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定价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明码标价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482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483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经营行为。
484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485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现场检查 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486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现场检查 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487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等材料,如发现未取得《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行为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88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现场检查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48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90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91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9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的检查。
49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的检查,企业承诺内容核实。
494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95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96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497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498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499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00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01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02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03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04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05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06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07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08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09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0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11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2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13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4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15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6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7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8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0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抽样检验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3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5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6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7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8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9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0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1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2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3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4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5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6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7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8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是否符合《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9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0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1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2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3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4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45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546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547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548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药品生产企业(受省局委托)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邯郸市市场监管局 1.《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六条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549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单位(受省局委托) 抽样检测 邯郸市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550 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51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获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三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552 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三条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53 医疗器械产品抽验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单位 抽样检测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五十六条
554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实地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办理许可检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是否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检查。
555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农业、工业、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服务业、贸易外经等专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56 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建设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557 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情况。
558 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情况。
559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条件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5号)第六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现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0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5号)第六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监理工程项目有无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借资质承揽业务的行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甲级资质监理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1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5号)第六条第三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业务,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是否存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项目监理机构是否与人防工程规模、等级相适应;人防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记录是否符合人防工程特点;人防专用设备进场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2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一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3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检查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条件要求;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的情况;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是否偷工减料、销售伪劣人防设备;人防设备是否存在生产、安装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对产品履行维修、保养、更换责任;是否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低于成本销售查产品或者进行价格垄断;是否有安装调试专业队伍,是否按规定对人防设备安装施工进行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4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央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备案;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防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向审批局或人防主管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否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5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是否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偷窃、故意损毁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手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按规定补建或者缴纳拆除补偿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6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是否纳入学校课程;是否有专(兼)职人防教师,是否落实师资培训。
567 对组织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0号)三、(二)。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有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计划;是否有相关资料器材;每年是否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和训练演练活动。
568 对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拆除、维护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行为;检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维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9 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类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570 各类交易场所设立机构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检查设立各类交易场所是否经省政府批准或同意。
571
572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检查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是否经过批准。
573 典当行设立机构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 检查设立典当行是否经过批准。
574 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各类交易场所各项变更事项审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各类交易场所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设立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75 融资担保公司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经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检查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576 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典当行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77 融资租赁企业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事项是否事先通报省级主管部门。外资企业变更前述变更事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578 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备案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79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检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是否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是否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580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581 各类交易场所经营业务类检查 各类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准入管理制度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检查各类交易场所是否按规定实行投资者准入管理制度。
582 各类交易场所经营业务类检查 各类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交易系统实体服务器所在地是否保持一致并建立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各类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交易系统实体服务器所在地是否保持一致并建立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
583 各类交易场所禁止性业务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检查各类交易场所是否存在:(一)将投资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公开发行;(二)将投资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四)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五)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六)开展贵金属、保险、信贷交易;(七)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二百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84 融资担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保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5%;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条件是否优于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585 融资担保公司资金运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的60%;检查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是否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586 融资担保公司禁止性业务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
587 融资担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保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报送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是否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588 典当行经营业务类检查 典当行证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
589 典当行资金运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 检查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检查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检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90 典当行业务合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591 典当行经营业务类检查 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行是否每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是否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
592 退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检查典当行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限不开展业务问题。新设典当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情况。
593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租赁企业禁止性业务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检查融资租赁企业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检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594 融资租赁企业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检查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检查融资租赁企业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95 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596 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当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检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
597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598 重点检查事项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99 一般检查事项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600 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601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602 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603 重点检查事项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
604 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的督导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货款支付及采购价格执行等情况。
605 对药品配送企业集中采购配送情况的督导检查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药品配送企业对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的药品进行配送、货款收取及配送价格等情况。
606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十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货款支付及采购价格执行等情况。
607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运输木材。
608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609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草种生产经营活动。
610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61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第10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61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
61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采伐是否按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进行,采伐后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614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审核的范围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及其他内容。
615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修筑符合要求的工程设施。
616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临时占用草地。
617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审核的范围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草地及其他内容。
618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限活动及其他内容。
619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一般检查事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5号)。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620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2018年第10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62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第10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622 对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统一发布工作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3 对气象信息服务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4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5 对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6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施放气球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7 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至三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至三十一条;《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四至二十条;《河北省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四到第三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8 对气象设施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29 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0 对气象探测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1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2 对适用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3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4 对气象资料使用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资料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5 对涉外气象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境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涉外气象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6 对气象行政许可有关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行政许可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37 重点稽查对象检查 总局重点稽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调账检查、实地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相结合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638 省级重点稽查对象
639 市级重点稽查对象
640 对已许可频率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对已许可的频率是否按照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技术指标等要求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41 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核验、对持照者实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委托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就台站工作情况开展监测、检测 无线电台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台站工作参数是否与执照载明参数一致,频率占用费缴纳情况。
642 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实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实地检查 检查是否与许可事项一致。
643 1 普遍服务监督检查 邮政普遍服务合标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644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八条。
645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八条。
646 邮政企业邮政专用标志车船使用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647 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品冒用伪造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九条。
648 普遍服务网点自办改为代办检查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五十三条。
649 邮政设施保护检查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五十四条。
650 通邮检查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五十五条。
651 服务开办检查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
652 邮件投递检查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653 汇款兑付检查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
654 1 普遍服务监督检查 邮件资费支付方式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655 邮政服务限定、搭售等行为检查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六条。
656 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品和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检查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第五十六条。
657 邮件寄递业务代办检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658 外商在境内提供邮政服务检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659 为外商在境内提供邮政服务提供条件检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660 邮政企业资料、信息报送检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661 邮政企业备案检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662 邮政企业申诉办理检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663 信报箱设置检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664 2 快递市场监督检查 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665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66 2 快递市场监督检查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备案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667 快递信件打包寄递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668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规范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五十七条。
669 快递企业暂停快递服务规范检查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670 快递业务加盟经营规范检查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八条。
671 2 快递市场监督检查 邮件快件保管、投递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672 快递服务合标检查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五十七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673 分拣作业检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674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公告检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675 用户沟通、咨询查询、投诉申诉处理检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676 2 快递市场监督检查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677 重大服务阻断、暂停经营报告检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678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真实性检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679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正当性检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680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备案文件保管使用规范检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681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变更手续合规检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682 年度报告检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683 年度报告、备案真实性检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684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检查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685 监督检查配合情况检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686 3 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用户信息管理保护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687 详情单用户记录检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
688 身份证信息留存检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项。
689 签订安全协议用户名单备案检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项。
690 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使用检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项。
691 实名收寄信息如实收集、录入、报送检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项。
692 邮政专营业务或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693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国内快递业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694 3 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收件验视制度建立执行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695 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696 邮政、快递经营活动有危害国家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八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697 安全查验制度执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698 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执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
699 身份信息查验执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700 邮政、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701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70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70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70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通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705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706 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检查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707 用户信息泄露补救和报告检查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708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检查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709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资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710 危险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警示标志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711 邮政、快递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712 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713 3 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714 事故隐患消除整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715 邮政、快递企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716 紧急出口设置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717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718 禁寄物品处置检查 《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719 事故处理资料记录和保存检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
720 可疑物品收寄检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721 3 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处理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722 数据、信息或者备案检查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723 4 集邮市场监督检查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备案或者报告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724 销售未注明制作主体信息的集邮品检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725 集邮票品信息、宣传检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726 消费者投诉和集邮票品交易纠纷处理检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727 经营集邮票品检查合规检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728 伪造邮资凭证检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29 5 邮票发行、仿印监督检查 邮票销售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实地检查与网络巡查等检查方式相结合
730 邮票发行资料真实性检查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
731 借用仿印邮票图案的名义伪造邮票检查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732 仿印邮票许可检查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733 仿印邮票图案合规检查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34 仿印邮票图案的制作权和发行权转让检查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735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许可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 实地检查 亮证经营;核对零售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核对零售许可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核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零售业态核查。
736 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经营卷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有无持证零售户和无证户公开摆卖和暗中销售假、私、非卷烟的行为。
737 卷烟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卷烟条包、盒包进行检查。
738 基础部分 行政许可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 查看各证照原件 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考核合格证。
739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 查看各责任制制定情况;查看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740 安全生产费用和工伤保险 重点检查事项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检查财务有关台账及凭证 是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7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第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查看安管人员花名册、查看制度及相关资料和台账 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经考核合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是否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成立了管理机构,配备了符合规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
742 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 查看培训计划及考试合格试卷、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原件 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是否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是否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43 安全条件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矿井是否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不小于30m;矿井是否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通风,是否有同等能力备用的主要通风机,是否有反风设施;是否按规定装备有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矿井是否实行了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是否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矿井是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是否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立井升降人员使用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是否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是否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是否装设防跑车装置;是否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向井下直接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是否不直接接地;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是否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矿井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压风自救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供水施救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矿井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是否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是否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工作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744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查阅《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一级每一年,二级每两年,三级、四级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745 基础部分 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 查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记录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或贯彻记录。
746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查看协议、查看有关文件、记录、现场检查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是否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747 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五条;《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AQ1083-2011)4.2和4.8。 查看批复文件、检查验收有关资料、查看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监理单位资质及协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
748 承包、承租安全生产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 查看承包单位资质、查看协议、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 是否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煤矿实行整体承包后是否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再次转包;煤矿是否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
749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重点检查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 查看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查看事故隐患治理记录和通报 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75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点检查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报送情况、查看预案及记录。 是否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重大隐患是否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抄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751 矿山救护队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查看《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查看演习报告、查看矿山救护队设置文件或救护协议 是否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是否按规定设立了矿山救护队或与邻近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752 依法应当监察的其他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 查看防突专项验收通过文件、查看有关文件、查看各证照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查看有关文件、报表及记录、现场检查、查看制度及登记档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前,是否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的防突专项验收;煤矿改制期间,是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是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 ;完成改制后,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安全考核合格证进行生产;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矿井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是否建立和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753 一通三防 瓦斯等级鉴定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 查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批复文件、每年测定瓦斯涌出量报告 瓦斯矿井是否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是否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754 通风能力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阅矿井年度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矿井年度及月度产量统计报表、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分煤层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现场检查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是否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是否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755 通风系统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 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分煤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月报、串联通风措施、防突措施、现场检查 矿井是否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的矿井不允许有共用的主要通风机、回风井和通风巷道。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是否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回风流中的有害气体浓度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负责人审批。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要求: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要求: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是否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是否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是否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是否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是否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是否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是否立即改为独立通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是否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是否超过0.5 %,其他有害气体浓度也都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充电室、井下爆破器材库、采区变电所是否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是否引入回风巷。矿井通风系统图是否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是否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是否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是否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756 一通三防 通风设施设备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6.2.1.12。 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设施台帐和井下抽查、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月报、主要通风机和防爆门的检查维修记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以及现场检查、查阅甲烷风电闭锁和自动切换试验记录、掘进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和现场抽查掘进工作面、现场检查及查看有关记录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是否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是否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矿井是否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必须安装2套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修1次。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批准。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房内是否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是否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是否有直矿通调度室的电话。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是否由专职司机负责。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是否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是否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是否实行风电闭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是否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是否同时实现风电闭锁。每15天是否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是否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是否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建井期间,是否安装使用机械通风设备,至少是否安装1台主要通风机和2台配套的电动机装置,其中1台电动机作为备用。在井筒掘进通风时,布置在地面的的通风机距离井口是否小于20m,风机是否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是否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是否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757 监测监控系统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零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7.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3.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4,10.5。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瓦斯矿井(所有矿井)是否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是否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是否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是否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是否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当电网停电后,系统是否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中心站是否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是否具有防雷电保护;中心站设备是否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系统是否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编制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是否设置甲烷传感器。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是否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是否设置甲烷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是否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是否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是否设置馈电传感器。是否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向井下直接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是否不直接接地。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是否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每隔15d是否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煤矿是否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仪器台帐(2)安全监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是否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758 一通三防 瓦斯抽采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6.3、6.4、 6.5、8.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企业(集团公司)是否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是否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是否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矿井是否组织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是否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是否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是否进行施工设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相关文件是否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矿井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是否进行瓦斯抽采,(1)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2)1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1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4)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5)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6)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是否安装在瓦斯抽放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抽出的瓦斯是否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在管路出口处是否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两栅栏间禁止行人和作业。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是否断电、停止瓦斯抽放、进行处理。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是否实行“三专”供电。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距房顶300mm处是否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是否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排瓦斯管路出口的下风侧栅栏外是否设置甲烷传感器。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是否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的瓦斯泄露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露等情况时,是否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抽采瓦斯矿井是否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进行评判。抽采瓦斯矿井是否对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瓦斯抽放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房值班记录。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抽放设备管理台账;抽放工程管理台账;瓦斯抽放系统和抽放参数、抽放量管理台账;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759 防突机构、防突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是否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是否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移交生产。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是否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是否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新水平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是否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是否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是否编制突出事故是否急预案。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是否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是否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是否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是否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760 一通三防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重点检查事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突出矿井是否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预测结果是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是否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区域防突措施是否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是否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是否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是否用前是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是否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时,是否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经试验考察确定的临界值或暂按瓦斯压力P﹤0.74MPa,瓦斯含量W﹤8m3/t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是否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是否保留不少于2m的突出预测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是否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61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重点检查事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是否保留不少于2m的突出预测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是否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62 安全防护 重点检查事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采区避难所。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是否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是否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是否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763 水害防治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二条。 查阅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煤矿企业审批文件、检查矿井是否确定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是否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是否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是否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764 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及管理制度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条。 查阅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度及管理制度种类和内容、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了矿井防治水责任制度及管理制度 矿井是否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65 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及图件的编制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查阅矿井的技术报告和相关图件、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要求编写了相关报告、是否按规定绘制了有关图纸 矿井是否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报告是否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矿井是否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是否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766 检查矿井防治水台账的建立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六条。 查阅矿井台账资料、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填绘了矿井防治水的相关台账 矿井是否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气象资料台账;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帐;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矿井突水点台账;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水质分析成果台账;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767 矿井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 查阅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名册,检查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检查矿井是否有专门的探放水队伍。检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设立了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人员):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矿井配备1~3人。是否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768 矿井排水系统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十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矿井是否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主要泵房是否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到井底车场,且该出口设置既能防水又能防火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设可靠的控制闸门。水泵、水管、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是否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是否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是否清理1次。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769 水害防治 矿井防水闸门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八条。 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检查矿井防水闸门日常维护和关闭试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是否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是否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防水闸门是否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工具和零配件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
770 矿井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 查阅矿井地质报告或水文地质报告及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检查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水害情况是否清楚;水文地质条件、水害情况不清楚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771 矿井的专门防探水设备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五条。 查阅矿井专用探放水设备台账并与实物对照,检查是否配齐了专用探防水设备。 井下探放水应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
772 矿井探放水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 对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的矿井,检查其是否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是否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 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地测机构是否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773 矿井探放水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是否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是否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是否进行探放水: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是否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由地测机构编制探放水设计,及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井下探放水应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探放水时,是否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774 检查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留设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是否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是否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在矿井设计中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是否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煤层露头风化带;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分区隔离开采边界;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矿井防隔水煤(岩)柱是否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775 检查矿井是否擅自开采各种防水煤柱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通过查阅图纸资料,检查矿井是否存在开采各种防隔水煤(岩)柱情况,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对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的矿井,应检查其制定彻底疏放上部积水的措施及措施的落实情况,严禁顶水作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是否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776 检查矿井是否在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是否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是否进行采掘活动。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是否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777 水害防治 检查矿井地面防治水工作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是否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是否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是否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防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是否封闭填实该井口。当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内域的地表有水体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修筑沟渠,排泄积水(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堤坝和泄洪渠(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是否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是否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措施。是否遵守“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的规定。
778 检查矿井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是否进行疏干开采。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是否能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是否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 ,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上述措施是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779 检查矿井水体下采煤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是否遵守“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规定。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是否留足防隔水煤(岩)柱,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780 检查矿井水害应急救援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煤矿企业、矿井是否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是否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矿井是否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781 机电运输 供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四十条。 查矿井井上下配电系统图,查供电系统图,查看井下供电系统图,监控断电控制图;现场查供电线路,现场检查,若有必要可操作验证;重点是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三专二闭锁。 矿井是否具备两回路供电系统,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带电备用;矿井电源是否采用分列式运行;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线路不得共杆架设。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是否为两回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是否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空压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等主要设备是否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是否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由地面直接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中性点是否接地;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否自动启动。
782 供电设备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1、2、3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煤矿是否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安全设备。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选用是否符合规定。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失爆;电缆是否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接线盒是否完好。
783 设备保护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 查看设备说明书、继电保护整定记录;现场检查设备;查看试验记录;现场检查。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是否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井下高压电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是否设置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是否设置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是否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井下配电网路是否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路是否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是否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电钻是否采用综合保护装置,是否每班使用前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784 机电运输 电缆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查看电缆出厂检验报告、安标证书等资料;查看试验记录;现场检查。 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和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是否敷设电缆;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是否采用吊钩悬挂,其他巷道内是否采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敷设,且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内不得超过3m;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是否用套管保护,并密封管口;沿钻孔敷设的电缆是否绑紧在钢丝绳上,且钻孔加装套管;电缆的敷设是否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是否遭受淋水;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是否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是否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是否带电(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通信、信号电缆是否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限制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电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是否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芯线是否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不同型电缆之间是否经过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同型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是否做浸水耐压试验。
785 信号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七条。 查看通讯系统图;现场检查拨打电话。 矿井是否有通达矿内外及主副井绞车房、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通风机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井下主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硐室和采掘工作面的通讯系统;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是否能同时发声、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是否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采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786 设备接地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七十八条。 查看检查记录薄;现场检查。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地极和接地母线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采区变电所、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连接高压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是否装设局部接地极,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是否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是否每季进行一次测定(任一接地点的接地电阻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787 设备 维护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三条。 查看电气设备操作记录、停送电操作票;查看人员值班记录、特殊工种资格证;现场检查绝缘器具、防护设施。 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是否符合规程;是否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电气设备是否有专职人员操作;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的人员是否佩戴必须的防护器具;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是否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是否每6个月对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是否每年进行1次。
788 供电 图件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 查看签字、成图日期、标识情况;与实际情况对比,查看属实情况、更新情况。 矿井是否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图件内容是否标注齐全并随时更新。
789 警示 标志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井下现场检查。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机电硐室入口是否悬挂警示牌;有高压设备的硐室内是否悬挂警示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90 机电运输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外部环境:提升机房环境是否满足设备要求;提升机房是否设有应急照明、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设有防护栏、警示牌,且外露旋转机构是否设防护装置;提升机房内是否悬挂系统图、技术特征参数;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是否在井口公布。提升装置:提人使用的提升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人的提升速度及最大减速度、加速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箕斗提升是否采用定重装载;提物的提升速度及最大减速度、加速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提升机是否设有深度指示器和警铃,且功能可靠。制动系统:液压站是否装设过压和超温保护装置;液压系统是否具有可调整的二级制动性能;提升机是否设有常用闸和保险闸,且符合规程要求;提升机(除机械制动闸外)是否设有电气制动装置;制动盘两侧或制动轮上是否存有影响或降低摩擦系数的介质;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间隙是否不大于2mm;盘式制动闸的空动时间是否不超过0.3s;提升机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减速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保护装置:提升机是否装设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错向运行保护;提升机的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是否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信号装置:提升房是否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提升机信号回路闭锁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门是否与提升信号闭锁;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提升机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房是否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是否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设备的电气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地面380V不小于0.5MΩ、井下660V不小于2MΩ、127V不小于0.5MΩ)。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提升机是否使用合格的钢丝绳;提升机是否有备用的钢丝绳;钢丝绳的使用、维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提升钢丝绳使用不超过2年、每天检查1次,尾绳不超过4年、每周检查1次 );连接装置换绳时是否做探伤检验,使用不超过15年。检修维护:提升机的各装置、各部分是否按规程检修维护(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是否每年检查1次,且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提升系统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绳槽衬垫磨损是否超过规定值。人员配制:提升机是否配有正、副司机,且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井口和井底车场是否配有把钩工;司机是否持证上岗。
791 单绳缠绕式提升机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提升机是否使用合格的钢丝绳;提升机是否有备用的钢丝绳;钢丝绳的使用、维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提升钢丝绳使用不超过2年、每天检查1次,尾绳不超过4年、每周检查1次);连接装置换绳时是否做探伤检验,使用不超过15年。检修维护:提升机的各装置、各部分是否按规程检修维护(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是否每年检查1次,且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提升系统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绳槽衬垫磨损是否超过规定值。人员配制:提升机是否配有正、副司机,且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井口和井底车场是否配有把钩工;司机是否持证上岗。外部环境:提升机房环境是否满足设备要求 ;提升机房是否设有应急照明、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设有防护栏、警示牌,且外露旋转机构应设防护装置;提升机房内是否悬挂系统图、技术特征参数;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是否在井口公布。提升装置:提人使用的提升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人的提升速度及最大减速度、加速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箕斗提升是否采用定重装载;提物的提升速度及最大减速度、加速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提升机是否设有深度指示器和警铃,且功能可靠;提升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立井提人1层、提物2层,斜井提人2层、提物3层);钢丝绳绳头固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制动系统:液压站是否装设过压和超温保护装置;液压系统是否具有可调整的二级制动性能;提升机是否设有常用闸和保险闸,且符合规程要求;提升机除机械制动闸外是否设有电气制动装置;制动盘两侧或制动轮上是否存有影响或降低摩擦系数的介质;盘式制动器的闸瓦同闸轮或闸盘间隙是否不大于2mm;盘式制动闸的空动时间是否不超过0.3s;提升机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减速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提升机是否设有定车装置。保护装置:提升机是否装设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需要)、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提升机的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是否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提人的提升机是否设置防坠器,且性能可靠、按规程要求进行试验。信号装置:提升机房是否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提升机信号回路闭锁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门是否与提升信号闭锁;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提升机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是否分接其他负荷。电气系统:立井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房是否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或受条件限制时,其中一路可引自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是否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设备的电气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地面380V不小于0.5MΩ、井下660V不小于2MΩ、127V不小于0.5MΩ);电机、电控设备外壳是否可靠接地,接地电阻符合要求。
792 矿用运输绞车 《煤矿用运输绞车安全检验规范》(AQ1030-2007)5.1、5.2、6.1、6.3、6.4、6.5、6.6、6.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查阅资料 隔爆绞车工作时,周围空气中的瓦斯、煤尘等是否超过规程规定的浓度 ;隔爆绞车配套的电气设备是否取得煤安证书;绞车所有外露旋转部件(除卷筒、制动器外)是否有防护罩;操作位置是否有良好的可视性,保证对人员不构成威胁;绞车是否设置总停开关;绞车是否设有深度指示器,且深度指示器应能指示出牵引矿车所在位置;绞车是否设置声、光信号装置;绞车是否设置独立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器;绞车安全制动器是否使用重锤力或弹簧力进行制动;1绞车安全制动器制动时是否同时自动切断绞车的电源;绞车安全制动时闸瓦空行时间是否不超过0.5S ;绞车采用手动制动时,其最大操作力是否不大于200N;闸瓦(带)与制动轮松闸后的间隙是否符合规定(平移式不大于2mm、角移式不大于2.5mm、带式不大于3mm);闸瓦(带)与制动轮无缺损、无断裂、表面无油迹;绞车是否使用合格的钢丝绳;钢丝绳的使用、维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每6个月检验1次、每天检查1次,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的除外);倾斜巷道使用钢丝绳的接头插接长度是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793 机电运输 机车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一条。 查阅设备说明书、维护检修记录;查阅安全标志及出厂合格证资料;查阅运输线路设计说明书、维护检修记录;现场检查。 机车是否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撒沙装置是否正常;机车的防爆部分是否失爆;3.机车的制动距离是否按规定测定;机车的使用和维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特殊巷道内是否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和集中闭塞系统;矿井轨道铺设是否符合标准;架线机车轨道间连接导线、接缝电阻、绝缘点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794 斜巷 提升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四百一十五条。 查阅设备说明书、维护检修和试验记录;查阅安全标志及出厂合格证资料;查阅检测检验报告;查阅设计说明书、斜井提升安全措施或操作规程;现场检查。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是否装有可靠的防坠器,防坠器是否按规程进行试验;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是否有跟车人且坐在手动放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位置;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是否装有紧急停车的信号装置;倾斜井巷串车提升“一坡三档”是否安全可靠;各车场是否有警告信号装置、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倾斜井巷绞车提升的托绳辊是否按设计设置且转动灵活。
795 架空 人车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 查看设备说明书、安全标志及出厂合格证;查看安装设计说明书、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现场检查。 使用环境(巷道倾角)是否符合设计规定数值;保护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使用维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796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 查看设备说明书、安全标志及出厂合格证;查看安装设计说明书、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或阻燃试验报告;现场检查保护装设情况。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是否采用阻燃输送带;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的保护是否齐全(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主运输巷道内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是否增加设置了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且设置了防护栏;倾斜巷中使用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按运行方式是否设置了防逆转器、软制动装置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是否加设软启动装置。
797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五条。 查看设备说明书、安全标志及出厂合格证;查看安装设计说明书、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或阻燃试验报告;现场检查保护装设情况。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应具有过速保护、过流和欠压保护、脱槽保护、局部过载保护、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锤落地保护;在倾斜井巷内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是否装设制动闸,且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798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 查看设备说明书、安全标志及出厂合格证;查看安装设计说明书、竣工资料;现场检查保护装设情况。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是否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是否符合规定;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是否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是否设有即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超速15%能自动施闸,施闸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制度距离符合要求),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是否设计成失效安全型;牵引机车或头车上是否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尾部是否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是否具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799 运输系统图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 查阅图纸签字、标识情况。 井下运输系统图图件内容是否标注齐全;图件内容是否随时更新。
800 空气压缩机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三条、第四百三十四条;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查看设备说明书、安全标志及出厂合格证;查看安装设计说明书、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现场检查保护装置情况;查看运行维护记录。 空气压缩机是否装设压力表和安全阀,且压力表定期校准、安全阀动作可靠;空气压缩机是否装设温度保护装置,且超温能自动断电;空压缩机风包是否装设安全阀、防水阀;空气压缩机排气温度、压缩油闪点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空气压缩机是否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是否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和风包的安装、运行维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801 排水泵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四条;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查看设备说明书、安全标志及出厂合格证;查看检修记录、试验报告、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现场检查。 水泵、电机及配套电气、检测监测设备等是否满足规定的安全准入要求;泵房水泵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泵房管路配置是否符合要求;电机是否具备必要的保护,是否实现两回路供电;水泵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是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802 主要通风机 重点检查事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三十八条;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查看设备说明书、安全标志及出厂合格证;查看检修记录、试验报告、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现场检查。 通风机是否取得煤安证书(№15以下),铭牌是否完整,标志是否齐全 ;是否装有2套同等能力的主通风机装置;主通风机系统是否具备两回路供电、具有欠压和过电流等保护及监视用仪器仪表;接地装置及标志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不大于4Ω;有无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测温显示仪表等必要的测试仪器,运行是否正常;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无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是否有日常检查和维护记录;通风机是否按期进行检测检验。
803 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 审慎经营、合规经营等情况。
804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 现场检查 审慎经营、合规经营等情况。
805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现场检查 审慎经营、合规经营等情况。
806 财产保险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现场检查 财产保险业务合规经营情况。
807 人身保险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现场检查 人身保险业务合规经营情况。
808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调研等 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合规经营情况。
809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调研等 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合规经营情况。
810 住房公积金   开户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变更 重点   检查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实地检查、书面审查 检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变更等手续是否齐备。
811
812 住房公积金   缴存 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重点   检查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审查 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缴存基数和缴存时间。
81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是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一般检查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指引》(《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第954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814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815 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816 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817 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818 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819 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820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要求。
82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含煤炭)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41)。 书面审查、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节能报告施工建设,是否配备能源计量器;是否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中各项节能措施,是否落实煤炭替代方案;项目能效水平、年耗煤量是否达到审查意见要求。
822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823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省培、国培项目实施情况。
824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8〕19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 实地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个人落实相关规定情况。
825 筹备设立或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权限是否合法;现场勘察。
826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是否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827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审批程序、时间、权限是否合法;现场查看举办场地;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828 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批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是否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829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实地调查 检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830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831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832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833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834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835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实地检查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836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一般检查 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实地检查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权限是否合法。
837 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838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聘请专业机构检查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839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检查材料等方式 公证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等情况。
840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84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
842 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9〕4号);司法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仲裁委员会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情况;仲裁委员会换届复核情况;仲裁委员会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情况;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执法检查事项;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843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随机抽查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844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代表机构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随机抽查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84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随机抽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846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 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847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第24号)第六条。 随机抽查 公墓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848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10号令)第二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相关单位执行《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1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849 财政票据检查 财政票据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850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评委会评定工作是否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
851 重点检查事项 对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资格考试工作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852 一般检查事项 应试人员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53 一般检查事项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854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是否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是否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855 对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事业单位是否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否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56 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定期对下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857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
858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网络监测和实地检查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财务、安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9 对技工学校教育的督导评估 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一般检查事项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情况;基础设施、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待遇;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服务情况;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和开展其他培训情况。
860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是否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四)是否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是否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
861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862 对依卡增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是否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各单位增加人员是否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录(聘)用、分配、调动、招工手续。
863 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核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未经批准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864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情况。
86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行为;有无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为,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了资质证书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手续;是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手册,是否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培训。
866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组织专家对全市辖区内地勘单位勘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勘查活动的行为。
867 测绘成果汇交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 实地检查 测绘成果是否按要求及时、规范汇交。
868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实地检查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情况;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情况;拟建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及建设情况。
869 测绘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实地检查 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或落实情况;仪器设备依法依规检定或校准情况;过程质量控制及最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成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抽查。
870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实地检查 是否履行了备案登记手续。
871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实地检查、网上检查 是否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872 矿业权信息公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四条。 实地检查 探矿权基本信息: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名称、探矿权人地址、勘查项目名称及地理位置、勘查面积、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勘查活动依据的勘查实施方案等;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实际勘查矿种、年度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及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开采活动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矿产开发利用统计报送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缴纳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等。
87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从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按比例随机选取本地固体矿山企业作为检查对象,以现场检查为主。 采矿权人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落实的情况。
874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从年度通过方案审查的项目名单中随机抽取项目作为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875 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 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执业情况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网络监测、实地检查和抽查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签署本人未承担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76 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情况执法检查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土地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土地评估档案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的人员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877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责情况执法检查 协会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相关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执行情况;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情况;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及信用档案管理情况;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情况;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和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情况;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等情况;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情况。
878 房地产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专项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 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行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879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规范。
880 对进口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行为是否规范。
881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是否规范。
882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 检查动物种类、数量,检查有关证件、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
883 对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随机 是否遵循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884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师执业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依法执业;在注册范围内执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及时救助危重患者;规范开具麻精药品、处方药品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等。
885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护士执业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护士条例》第五条。 现场检查 护士执业情况。
886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情况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 血站执业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血站执业活动情况。
887 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情况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情况。
888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889 对广播电视广告、医疗养生类节目、频率频道、互联网视听节目进行检查 广播电视广告、医疗养生类节目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网络监测、实地检查 违规广播电视广告和医疗养生类节目。
890 广播电视频率频道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网络监测、实地检查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擅自传送违规广播电视节目。
891 互联网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检查 违规互联网视听节目。
892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情况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和设施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章、第五十二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实地检查和网络监测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是否根据法规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和设施保护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配置是否安全可靠,重要信息系统是否经过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893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秩序情况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章、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实地检查和网络监测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是否根据法规条例规定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传输,有无擅自占用无线频率、频段情况,有无擅自改变已经批准播出频率、频段技术参数的情况,及其他违规情况。
89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实地检查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是否经过审批,经过审批允许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在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在开展安装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895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执法督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896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巡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897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有修改)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自查、互查、抽查;执法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控情况;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情况;城镇古树名木保护情况。
898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日常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 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管理工作。
899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 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是否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是否存在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的行为。
900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 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是否存在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的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901 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 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是否存在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
902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