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234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文号

主题分类: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2018-12-16

魏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魏县发展改革局行政许可股及其他相关股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五;《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魏县发展改革局节能监察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第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
3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魏县发展改革局各相关业务股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 号 )第二十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魏县发展改革局行政许可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企业、个人
5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魏县发展改革局节能监察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中介机构、重点用能单位,企业
6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魏县发展改革局各相关业务股室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一)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7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魏县发展改革局各相关业务股室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三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8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抽查车辆技术机构20%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技评报告)、(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客评报告)
9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抽查出租汽车企业和培训机构;比例50% 出租汽车企业、继续教育机构
10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抽查车辆技术机构20%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技评报告)、(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客评报告)
11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抽查出租汽车企业和培训机构;比例50% 出租汽车企业、继续教育机构
12 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的组织管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一)是否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情形(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是否作弊(三)招聘工作人员是否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是否故意泄露考试题目(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是否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六)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其他干部人事纪律的形式
13 对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遵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公务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一)是否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二)是否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四)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是否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情形的;(六)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
对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监督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公务员局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一)是否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二)是否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三)是否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四)录用工作中是否徇私舞弊,情节严重。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是否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是否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是否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是否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
14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十九、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授权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对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资格考试工资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评委会评定工作是否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
15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是否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是否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是否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否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6 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三)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四)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17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 网络监测和实地检查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
18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一)是否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三)是否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四)是否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五)是否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
19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对依卡增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是否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各单位增加人员是否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录(聘)用、分配、调动、招工手续。
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核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未经批准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20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师执业活动情况 魏县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依法执业;在注册范围内执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及时救助危重患者;规范开具麻精药品、处方药品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等。
21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护士执业活动情况 魏县卫生局 《护士条例》第五条 现场检查 护士执业情况
2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魏县卫生局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六、四十九、五十、五十六、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3 魏县卷烟市场管理 魏县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酒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 日常检查 许可证执法检查
守法经营
24 商品房预销 预售 住建局房管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企业经营行为
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5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
住建局燃热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6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住建局安监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7 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
住建局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巡查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8 建设单位行政审批手续
住建局人防办 《人民防空法》 巡查 办理人防执法手续
2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住建局稽查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是否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0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
商务局业务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 1.证照是否齐全有效;2.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3.在售油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进油渠道;5.证书地址和经营地址是否一致;6.是否存在新建、迁建、扩建行为。
31 对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检查
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 1.办理备案登记;2.单用途卡章程;3.对资金存管进行监督;4.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32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33 消防安全检查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五十九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消防演练是否进行、消防档案落实等情况
34 食品卫生安全督查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七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教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储存、从业人员、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等情况
35 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股)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法制机构、规章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学校决策管理是否民主,招生、教学、收费等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教务信息是否公开等
36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校车是否年检,是否存在超员现象,各种档案是否齐全,是否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等
3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县教育局
(成教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实地检查 是否有办学许可证,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违法所得、退费是否到位等情况
38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县教育局
(教育股;成教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招生的学生是否已经退回,是否有违法所得、退费是否到位等情况
39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县教育局
(教育股;审计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是否已退回招收的人员,是否构成违纪,需要追究责任
40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县教育局
(人事股;审计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七十八条;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是否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41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县教育局
(招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九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1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三到十七条;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舞弊行为是否真是存在,是否得到制止,对考生的处罚是否落实到位
42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证书是否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没收
43 教师违反教师法
县教育局
(人事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查看是否已被剥夺整治权利或受到刑事处罚;查看学校对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是否到位;对教师需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的,查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教师法》37条规定等情况
44 直属各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审计处理处罚
县教育局
(财务股;审计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至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3年5月 日国家审计署第4号令)第十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工作规定》2004年6月1日(国家教育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各项违法行为及处理落实情况;需要给予审计单位党纪政纪处分的,查看其是否符合《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9条所列行为之一
45 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
县教育局
(招办)
冀财综字[2014]90号,冀价行费字[2003]8号,冀价行费[2012]4号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工作落实等情况
46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
县教育局
(招办)
冀财综[2010]95号,冀价行费[2010]40号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工作落实等情况
47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县教育局
(人事股;财务股)
冀价行费字[1999]4号,冀价行费[2008]39号
冀政办函[2008]57号,冀价行费[2008]39号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工作落实等情况
48 安全工作督导检查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股;督导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五十九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0月21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6月30日)第七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4号)。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对学校各项安全制度、考核办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等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
49 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检查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等情况
50 学校体育工作
县教育局
(思政体卫股)
《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情况
51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
(财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52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县教育局
(财务股;人事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 实地查看、
听取汇报、
个别了解和座谈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学校省培、国培项目实施情况等
53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县教育局
(人事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实地查看、
书面检查、
听取汇报
相关规定、办法和通知等落实情况
54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县教育局
(人事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实地检查、
听取汇报、
检查档案、
座谈等
教师持证上岗情况;教师资格认定中条件、程序、时限等执行情况等
55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
县教育局
(人事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实地检查 中小学教师进行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6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县教育局
(学生资助中心)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00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第十五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 实地检查、
台账检查、
个别了解、
检查档案等
学生资助国家政策落实情况、
国家、省、市、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57 教师队伍建设检查
县教育局
(人事股)
《教师法》第五章第二十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书面检查 教师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58 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县教育局
(教育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学生的学籍接转制度,学籍实行“籍随人走”管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二)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三)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实地检查、实地查看、翻阅文件资料 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工作;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配专门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学籍档案工作
59 教育督导
县教育局
(督导室)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冀政〔2013〕50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 分乡镇随机抽查各类学校,尽量做到各乡镇、各学校全覆盖 领导职责、教育改革和发展、办学条件、校长及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和质量、经费投入与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