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3439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分类:助企纾困
发布日期:2023-05-12
魏市监处罚〔 2023 〕 434 号
当事人:魏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34MA0D******。
住所(住址): 魏县魏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
身份证件号码: 13043419**********
2023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魏县******有限公司涉嫌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执法人员拟展开核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经营场所悬挂牌匾内容为:“中国******单位”,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其宣传内容真实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正常经营;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该人身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存在;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违法事实;
5.牌匾图片两张,证明其宣传内容。
2023年4月21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魏市监罚告(2023)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魏县******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该信用社责任人自签收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魏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中,该公司负责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于从轻处罚。因此我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处于从轻罚款。
综上,魏县******有限公司违反了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魏县******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魏县******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银行,上缴国库。代收银行名称:张家口银行魏县支行;户名: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3411951780001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魏县******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两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