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24789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收回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号:魏政字〔2025〕21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25-03-19
魏政字〔2025〕21号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收回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5〕6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收回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从《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魏政字〔2024〕208号)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中收回3项,其中涉及文化旅游领域1项、水利领域2项。
二、收回行政处罚事项各乡镇不再执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接,依法行使。
三、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各乡镇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乡镇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
魏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收回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共3项)
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接单位 |
1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水利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水利 |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