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2730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魏政字〔2023〕65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23-05-31
通知
魏政字〔2023〕65号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魏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魏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结合魏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魏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县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魏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研发后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资金管理模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对县域经济贡献大和高端人才科技成果在魏县转化的企业,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成果转化。对县内企业自主研发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同国外或国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研发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科技研发。对环保、大气污染治理、食药安全、防灾减灾等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科技项目以及推进农业提质增效、提高农业产业化率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高新技术。对县内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引进京津等地高新技术成果和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创新奖补。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服务)平台等创新主体,依据《魏县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魏政字〔2017〕4号)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在魏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创新平台,且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节能环保要求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申报的项目科研总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申请财政研发资金不高于科研总投入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县级财政资金未对项目给予过支持;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三)研发经费支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农业项目为辅的原则,工业项目申请专项经费额度不得高于上年度交税总额,农业项目申请专项经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不得连续两年申请。
(四)申报单位的法人名下有多家公司的,在项目申报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子公司的企业不能同时申报一个以上项目。
(五)申报的项目需具有先进创新的研究思路、科学可行的技术路线、明确可考核的目标,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归属明晰,科技成果须在本县地域内实施转化。
(六)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征信报告,须税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缴费证明,且建立完整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依法依规纳税,无不良记录。
(七)申报单位申报前需对自身进行评价,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申请,如恶意申请,将纳入不良记录且取消第二年申报资格。
(八)项目执行期1-2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决算;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三)每年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科技专项资金奖补事宜;
(四)联合县财政局下达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六)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
(七)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八)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资金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资金预算;
(四)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制定、落实项目绩效目标;
(六)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专项资金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学术研讨、咨询、实验(试验)、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费用等。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发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水、电、气、暖消耗,绩效管理支出等。其中绩效管理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申报通知和重点支持的领域,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受理。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研究后确定科技项目研发经费支持额度,并报县政府审定。
(三)对通过县政府审定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文件,项目承担单位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六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一)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符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二)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
(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明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
(四)编制绩效预算。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阐述,可量化的需明确量化绩效目标。
(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支出科目、资金额度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支出,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自筹资金及有关匹配条件,对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第七章 专项资金决算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预算;
(七)虚假承诺、配套或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科技项目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依据项目绩效预算,从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魏政字〔202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