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188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文号:魏政发〔2021〕6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21-10-13
魏政发〔2021〕6号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魏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2021年10月8日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魏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依法依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决策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研究决定。
(四)公开透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增强公众参与度和决策透明度,使决策结果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是指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以及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2.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调整。
3.研究审定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县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4.讨论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市政府审批或县委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5.研究城市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救灾、“三农”工作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确定和调整由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等。
6.研究土地征收征用及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等事项。
7.研究县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大活动和由县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事项。
8.研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管理措施。
9.研究县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和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10.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请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2.县政府对外合作的项目。
3.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事先同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意见,提交会议研究。
4.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安排。
3.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
4.重大国有资产收益支出。
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6.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议题提出
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审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科级以上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并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明确具体意见后,报县长审定。
会议议题涉及到部门之间不同意见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先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连同会签意见一并按上述程序审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经县长批准列入重大决策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收集汇总后,要及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二)会前准备
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有关信息。
2.公众参与。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调查、走访、座谈、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3.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4.风险评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争议较大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牵头,主办部门负责,会同政法、信访、公安、司法、审计、纪监等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5. 合法性审查。对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须由县司法局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三)会议讨论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出席人数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同时,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县政府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政府主管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
(四)集体决策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由县长主持,由分管县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逐一明确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发表意见。讨论议题须经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五)形成纪要
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和决策结果;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存档备查。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六)决策实施和调整。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其他副县长配合。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政府相关部门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或者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3.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依法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上述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四、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对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未严格保密,擅自泄露事项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五、其他
(一)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关于《魏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魏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魏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个文件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