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366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20-02-20
效力状态:有效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魏政规〔2020〕1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魏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时间、区域和品种
自2020年2月9起,魏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和门市。已经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注销。
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办)政府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投入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营造浓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氛围。
(二)公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位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0年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魏政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魏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