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531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18-01-16
通知
魏政字〔2018〕2号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魏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3日
魏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省政府《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及市政府《邯郸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邯政发〔2017〕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坚持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则,明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第一阶段目标:2017年的工作基础上,2018年,全面启动农用地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二阶段目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重点工作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已有调查数据,确定详查范围,按照省统一要求和邯郸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组织开展我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掌握我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各负其责,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规划,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现有资源,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监测。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逐步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按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成全县土壤监测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牧局等各负其责)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深化“智慧环保”建设,推进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集成等信息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等各负其责)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有序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要求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完成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工作,逐步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定期进行更新,并对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农牧局牵头,县林业局等各负其责)
5.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城乡规划,围绕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城乡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8年底前,按要求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县国土局、县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各负其责)
6.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城乡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阻断或减缓污染物进入食物链,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县农牧局牵头,县国土局等各负其责)
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对重度污染耕地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镇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按要求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完成省、市下达任务,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市下达任务。(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各负其责)
8.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将重度污染的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县农牧局、县林业局负责)
(三)强化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9.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制药、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在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农牧局等各负其责)
10.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水利局等各负其责)
11.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各负其责)
(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区域,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各负其责)
13.加大涉重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大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提高相关行业准入条件,鼓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生产项目。根据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暂停其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推进含铅涂料的淘汰工作。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县工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等各负其责)
14.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的开发,应当符合土地整治城乡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等各负其责)
15.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控。加大向坑塘、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采取封闭污染场地,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发未利用地、影响生态环境的,依法严肃处理。(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等各负其责)
16.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加大重点行业空间布局调整力度;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电镀、制药、印染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等各负其责)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17.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列入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省、市有关技术规定,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等各负其责)
18.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强含重金属废水车间排放口和含重金属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管理。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业锅炉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量下降率达到上级要求。(县环保局牵头,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等各负其责)
19.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 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等各负其责)
20.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企业调查,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依法严惩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等各负其责)
21.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化工、电镀、制革、制药、印染、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县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县环保局、县工信局牵头、县安监局等各负其责)
22.健全垃圾处置体系。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到2020年,城市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纳入强制分类范围的生活垃圾收集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严禁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倾倒或填埋。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县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农工委、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农牧局等各负其责)
23.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防范污泥二次污染。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2017年底前,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县住建局牵头,县城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等各负其责)
24.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县农牧局牵头,县供销社等各负其责)
25.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督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县水利局牵头,县农牧局等各负其责)
26.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建设。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县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各负其责)
27.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按要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各负其责)
28.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按要求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县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各负其责)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9.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土壤环境坚持风险管控,确保安全利用,确需进行修复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等各负其责)
30.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城乡规划编制,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农牧局等各负其责)
31.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结合市、县土壤环境相关调查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辖区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17年起,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县农牧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等各负其责)
32.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规划局等各负其责)
3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环保局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等各负其责)
(七)加快修复技术体系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34.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相关环保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采用“互联网+”模式,有效链接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与用户,促进专业机构的强强联合,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专用设备制造等产业链条式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定期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各负其责)
(八)创新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35.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在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财政局要通过整合统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任务和试点示范工作等。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经济补偿政策,对因替代种植或者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水利局等各负其责)
36.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要统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供销社、人行魏县支行等各负其责)
37.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在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协调下,2018年底前,列入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名单的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鉴定损害评估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价,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县环保局、县金融办等负责)
38.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于“绿牌”、“蓝牌”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信贷政策条件下,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于“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县环保局、人行魏县支行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各负其责)
(九)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39.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调查取证、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监控等执法装备,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用车,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提高环境监管效率;依托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数据采集、合成和综合利用能力,强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各负其责)
40.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禁止企业在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对列入重点行业企业的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提高执法威慑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工信局等各负其责)
41.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根据辖区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土壤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等各负其责)
四、保障措施
4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相应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各负其责)
43.严格目标评估考核。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审计局负责土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环保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各负其责)
4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明确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分解量化目标任务,通过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间信息沟通、规划统筹、协调会商、联动执法、跟踪问效等制度,实现资源共享、污染共治、管理共抓,形成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土壤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牧局、县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45.落实企业治污责任。自2017年起,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列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的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推动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从业人员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各负其责)
46.完善奖惩机制。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区分情节轻重,提出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做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委组织部、县环保局牵头、县监察局、县人社局等各负其责)
47.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制作挂图、视频等形式,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境公司、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实现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局、县农牧局、团县委、县妇联等各负其责)
48.强化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按要求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列入重点行业企业的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健全举报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环境企业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局、县农牧局等各负其责)
49.开展对土壤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监督工作。(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等各负其责)
附件:1.魏县重点行业企业名单
2.魏县关闭或搬迁企业名单
3.魏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核实点位
附1
魏县重点行业企业名单
序号 |
企 业 名 称 |
所在地区 |
地理坐标 |
所属行业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1 |
魏县誉皓实业有限公司 |
魏县 |
114°56′48″E |
化工 |
7200 |
附2
魏县关闭或搬迁企业名单
序号 |
企 业 名 称 |
所在地区 |
地理坐标 |
1 |
邯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魏县 |
114°57′20″E 36°21′20″N |
附3
魏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核实点位
企业名称 |
地址 |
行业类别(小类) |
生产情况 |
规模 |
备注 |
魏县华冶铸造有限公司 |
牙里镇牙北村 |
炼铁 |
否 |
小规模 |
|
邯郸市天祥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
张二庄镇南刘庄村 |
颜料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邯郸市启辉涂料有限公司 |
洹水大道 |
涂料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鑫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工业园区 |
铝冶炼 |
否 |
小规模 |
|
邯郸市双辉漆业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工业园区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邯郸市广奥化工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工业园区 |
涂料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邯郸市龙宇油脂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西烟村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河北金钻涂料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工业园区 |
涂料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河北佳邦漆业有限公司 |
县经济开发区 |
涂料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河北省魏县吉通化工有限公司 |
魏城镇南温店村 |
染料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河北魏县康达铁合金有限公司 |
魏都南大街 |
铁合金冶炼 |
否 |
小规模 |
|
河北真谛科技有限公司 |
县经济开发区 |
涂料制造 |
是 |
小规模 |
|
瑞祥油脂化工厂 |
张二庄镇南闫庄村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旺发化工有限公司 |
牙里镇定魏线东侧 |
人造原油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垃圾处理厂 |
县经济开发区 |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鹏达铝业有限公司 |
双井镇双南村 |
铝冶炼 |
是 |
小规模 |
|
魏县北奥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南闫庄村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冠腾助剂制造有限公司 |
前大磨乡和顺会村 |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金海金属碳素有限公司 |
牙里镇胡村店 |
铜冶炼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金耐驰润滑油厂 |
魏都南大街南段路东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广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大马村乡西北村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河北魏县三祥金属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中烟村 |
铝冶炼 |
是 |
小规模 |
|
邯郸市国精涂料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中烟村 |
涂料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邯郸市邯华涂料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中烟村 |
涂料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邯郸市华成石油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
县经济开发区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邯郸市凯米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县经济开发区 |
化学农药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邯郸市臻和油脂有限公司 |
牙里镇西南庄村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邯郸市太行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
开元路西段 |
化学农药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中烟村 |
铝冶炼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源大化工有限公司 |
车往镇魏西村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魏县银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张二庄镇工业园区 |
铅锌冶炼 |
否 |
小规模 |
|
河北魏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天龙建材市场院内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否 |
小规模 |
|
河北聚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县经济开发区 |
金属表面处理 |
否 |
中规模 |
|
魏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县经济开发区 |
污水处理厂 |
否 |
中规模 |
|
河北王派车业有限公司 |
县经济开发区 |
金属表面处理 |
否 |
中规模 |
|
河北双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
县经济开发区 |
金属表面处理 |
否 |
中规模 |
|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
县经济开发区 |
金属表面处理 |
否 |
中规模 |
|
魏县尚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县经济开发区 |
环境卫生管理 |
否 |
中规模 |
|
邯郸市豪天电动车有限公司 |
县经济开发区 |
金属表面处理 |
否 |
中规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