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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3-07-26 15:00:58

魏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162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0项



二、行政处罚

128项


1

1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2

2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3

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4

4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5

5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的处罚


6

6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7

7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8

8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9

9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10

10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11

11

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2

12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13

13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14

14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15

15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6

16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7

17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18

1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罚


19

19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货总质量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车货总质量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对处罚;车货总质量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的;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的;车货总质量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的;车货总质量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处罚


20

20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21

21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22

22

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23

23

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撒漏污物、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道、村道上设置障碍物的。


24

24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5

25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6

26

施工单位未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


27

27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28

28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9

29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0

30

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31

3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32

32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33

33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4

34

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35

35

转借、涂改和伪造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的处罚


36

36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处罚


37

37

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处罚


38

38

出租汽车驾驶员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的处罚


39

39

擅自安装、维修计价器或者所安装计价器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选定的处罚


40

40

非本市规定区域内的车辆,从事起点始于本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41

41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42

4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43

4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4

44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45

45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46

46

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处罚


47

47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48

48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49

49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50

50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51

51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52

52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53

53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54

5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55

55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56

56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57

57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58

58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59

59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60

6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61

6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62

6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63

6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64

64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65

65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66

66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67

67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68

6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69

6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70

7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71

7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72

7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73

73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74

7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75

75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76

76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77

77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78

78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79

79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80

80

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81

81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82

82

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处罚


83

83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4

84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85

85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86

86

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处罚


87

87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88

88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89

8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90

9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91

9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92

92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93

93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94

94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95

95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96

96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97

97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98

98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99

9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受让方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100

10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101

101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102

102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103

103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104

10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105

105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106

106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07

107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108

108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109

109

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处罚


110

110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处罚


111

111

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处罚。


112

112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113

113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处罚


114

114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


115

11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116

116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


117

11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118

118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119

119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120

120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121

121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122

122

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123

123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124

124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125

125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126

126

单位和个人有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27

127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128

128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

(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

(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

(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

(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14项


129

1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30

2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31

3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驶


132

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133

5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134

6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35

7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


136

8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137

9

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138

10

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139

11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140

12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141

13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142

14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旅客的超载运输的(强制卸载)



四、行政征收

0项



五、行政给付

0项



六、行政检查

7项


143

1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44

2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45

3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46

4

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147

5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148

6

对内河交通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


149

7

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8


150

1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151

2

客运站站级核定


152

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153

4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154

5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155

6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156

7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157

8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八、行政奖励

1项


158

1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九、行政裁决

1项


159

1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十、其他权力

3项


160

1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161

2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162

3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魏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162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货总质量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车货总质量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对处罚;车货总质量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的;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的;车货总质量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的;车货总质量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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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撒漏污物、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道、村道上设置障碍物的。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九)项或者第四十条的规定,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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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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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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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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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转借、涂改和伪造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擅自安装、维修计价器或者所安装计价器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选定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非本市规定区域内的车辆,从事起点始于本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受让方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除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电子标识的,由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

(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

(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

(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

(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2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实施行政检查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强制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驶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强制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交通运输局

《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强制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交通运输局

《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需要立即清理道路、航道等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强制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强制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强制

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强制

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强制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强制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旅客的超载运输的(强制卸载)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检查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检查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检查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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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六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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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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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内河交通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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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确认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7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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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交通运输局

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依据文号:JT/T200-2020;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交通运输局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确认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3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确认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交通运输局

6《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奖励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对结果予以公示。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上级研究决定,予以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参评人员收取费用的;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裁决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裁决;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其他权力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1、规范责任:制定、公告相关标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3、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其他权力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