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三类,6项)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共0项 | ||
二、行政处罚 | 共0项 | ||
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
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
五、行政给付 | 共0项 | ||
六、行政检查 | 共0项 | ||
七、行政确认 | 共3项 | ||
1 | 1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 |
2 | 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
3 | 3 | 定点屠宰许可初审 | |
八、行政奖励 | 共0项 | ||
九、行政裁决 | 共1项 | ||
4 | 1 | 植保事故纠纷田间鉴定 | |
十、其他类 | 共2项 | ||
5 | 1 | 养蜂证办理 | |
6 | 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魏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三类,6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 魏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 1、受理责任:对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上报的,应当遵循高效原则,依法受理。 2、核实责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3、认定责任:根据国家疫情分级,对一般动物疫情进行认定,并在确认后2小时内上报相关信息。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物疫情控制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不及时核实疫情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确认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魏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 1、受理责任: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3.组织责任:组织现场鉴定,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3 | 行政确认 | 定点屠宰许可初审 | 魏县农业农村局 | 《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政府令第3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定点屠宰初审,应当遵循公开、高效原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决定责任: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设立屠宰厂、点的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屠宰厂、点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点的; 2、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裁决 | 植保事故纠纷田间鉴定 | 魏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河北省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办法》第三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办法》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1、受理责任:因植物保护投入品质量,或采取植物保护措施不当,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人为传播限定性有害生物造成危害等原因,导致植物田间出苗、植株生长、植物产量、产品品质等收到影响导致的纠纷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组织实施。 2、审查责任:植保植检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3、决定责任: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植保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4、送达责任:植保植检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蜂证办理 | 魏县农业农村局 | 1、《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第1692号公告)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2、《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第1692号公告)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 1、受理责任:办理养蜂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决定责任: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办理养蜂证申领业务,在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魏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3、仲裁员未履行职责,不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