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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3-07-26 14:42:23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145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1项


1

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行政处罚

60项


2

1

对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的处罚


3

2

对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4

3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5

4

对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6

5

对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7

6

对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8

7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9

8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0

9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11

10

对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拒绝录用的处罚


12

11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处罚


13

12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实物,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14

13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15

14

对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处罚


16

15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17

16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18

17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19

18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20

19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21

20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22

21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23

22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及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24

23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25

2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处罚


26

25

对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时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设立多个工资基金专户的处罚


27

26

对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超过工资总额计划的处罚


28

27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


29

28

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30

29

对无理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胡处罚


31

30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处罚


32

31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33

32

对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34

33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处罚


35

34

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逾期不缴纳滞纳金的处罚


36

35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37

36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38

37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处罚


39

38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40

39

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41

40

对用人单位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和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处罚


42

41

对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43

42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44

43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45

44

对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6

45

对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47

46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依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处罚


48

47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49

48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50

49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51

50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52

51

对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53

52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54

53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55

54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56

55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57

56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58

57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59

58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监督检查


60

59

对违法违章企业的处罚


61

60

对企业以下列各项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的处罚:以加班加点工资;夜班、中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书报费、洗理费、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费和交通、水电、房租、伙食、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省长特别奖、科技进步奖等按国家规定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金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行政强制

1项


62

1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四、行政征收

0项



五、行政给付

5项


63

1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64

2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核定


65

3

统筹单位参保职工待遇审核、发放


66

4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审核、发放


67

5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六、行政检查

8项


68

1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9

2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0

3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71

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72

5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73

6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74

7

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


75

8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33


76

1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


77

2

省部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记一等功奖励人员荣誉津贴审核


78

3

省部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高定工资审核


79

4

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核准


80

5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资格审查确认


81

6

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申报资格审查材料确认


82

7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


83

8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初级、中级评审


84

9

国家和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国家和省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评审、报批资格审查材料确认


85

10

全县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确认


86

11

大中专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流动人员职称资格认定


87

12

全县企业提前退休申报


88

13

县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


89

14

统筹单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90

1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审核


91

16

县本级统筹企业职工退休信息提前审核认定


92

17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认定


93

18

工伤职工康复价值评估及康复期确认


94

19

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


95

20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96

21

遗属待遇审核


97

2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


98

23

工伤认定申报


99

2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条件确认


100

25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


101

26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102

27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03

2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04

29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核定


105

30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06

31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107

3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108

3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八、行政奖励

2项


109

1

对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奖励


110

2

事业单位人才奖励的评选表彰



九、行政裁决

6项


111

1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裁决


112

2

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裁决


113

3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裁决


114

4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裁决


115

5

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决


116

6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十、其他类

29项


117

1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解聘)备案


118

2

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企业职工调配工作


119

3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审核审批


120

4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招聘计划审核审批


121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处分备案


122

6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


123

7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核准


124

8

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备案


125

9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


126

10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127

11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28

12

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选拔、评审


129

13

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选拔、评审


130

14

人事考试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31

15

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核准


132

16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证书发放与管理


133

17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


134

18

职业技能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鉴定(上报省厅)


135

19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评定(上报省厅)


136

20

职业技能鉴定(中级、初级)


137

21

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138

22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139

23

县直单位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140

24

县直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及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141

25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


142

26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核登记


143

27

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


144

28

企业单位职工流动


145

29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流动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145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和所提交上来的材料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科室提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监察,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予以受理;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拒绝录用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实物,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的;(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及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时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设立多个工资基金专户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超过工资总额计划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超规定支出部门在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无理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行为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逾期不缴纳滞纳金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文书的;(四)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和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二)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一)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三)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四)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五)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

(六)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

(八)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依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生,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

(三)恶意终止办学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罚:(一)未取得或者伪造、出租、转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年检不合格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处以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公共媒体刊播未经批准的广告性质的人才交流会启事,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六)不按照规定公开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二至三倍的罚款;(七)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才介绍的,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违章企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1995年04月21日)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下列各项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的处罚:以加班加点工资;夜班、中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书报费、洗理费、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费和交通、水电、房租、伙食、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省长特别奖、科技进步奖等按国家规定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金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二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1.批报责任:对符合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条件的予以申请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执行。

2.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严格核查。

3.实施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的单位。

4.处理责任:对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3]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63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冀社险【2020】38号)第七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申请人及原工作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及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申请人签字,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署审核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经审核确认失业人员符合停发条件的,打印《停止失业保险金发放核定表》,停止发放失业保险等待遇,尚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定领取条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领取工伤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申请人签字,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署审核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工伤人员状况。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工伤人员开具领取工伤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给付

统筹单位参保职工待遇审核、发放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

1、受理责任: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

2、审查责任:社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

3、决定责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却受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给付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审核、发放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社保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办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社保机构应于申报当月完成资料审核,核查缴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过渡期内,应按照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表》。

3、决定责任: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4、送达责任: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及时告知参保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4号)第五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月确认的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打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汇总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银行发放。

1、受理责任:根据当月确认的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打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汇总表》,经办人签署审核意见。

2、复审责任。按程序审核,复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按程序审批,审批人签署审核意见;通过银行发放。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状况。经审核确认实发失败的,打印《实发失败人数详细情况表》,针对失败原因,及时告知失业人员进行信息维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检查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企业年金办法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执行企业年金办法,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检查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影响个人权益的和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责任;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1、受理责任: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审查责任: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决定责任: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核查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与缴纳保险费等无关的资料;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稽核对象领取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及时限;

2、检查责任:承担单位检查自评,并应按检查内容规定的事项组织进行,负有检查过程中相关资料及数据的详细记录、核对,检查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谨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对年检评估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告知检查单位;

4、监管责任:加强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72

行政检查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向被检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3、移送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经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应在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变更备案,换领有关批准文件。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检查

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00年10月10日通过,2000年11月8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年12月30日通过,2004年1月20日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5.《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5月25日通过)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6.《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告第82号,2007年9月21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管理关系将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并重新提交审查。企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7.【地方规章】《邯郸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办法》邯人社办﹝2013﹞124号第三条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及驻邯中直、省直企业、跨省企业驻邯分公司(办事处)与职工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但前款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第一季度双方协商签订,并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1.实施责任: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受理责任: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4.决定送达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确认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按政策规定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4.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5.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上报的决定。

6.反馈责任:致电或书面反馈。

7.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指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上报;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确认

省部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记一等功奖励人员荣誉津贴审核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11号)第12条;1996年4月由省总工会、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我省建国以来省部级及其以上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通知》;县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及获得一等功奖励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石人社字[2011]48号)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确认

省部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高定工资审核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办发【2018】38号)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确认

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核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五属于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经省主管部门或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属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不含1983年9月9日以后开评的职称系列)的高级专家,分别由所在单位报市、地人事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对1983年9月9日以后国家和我省开评的职称系列中具备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少数高级专家,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市、地人事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核准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确认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资格审查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四、(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字〔2014〕29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资格审查确认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确认

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申报资格审查材料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对河北省委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2〕30号)。2.《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2012〕45号)。

3.申报年度《关于开展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申报资格审查材料确认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确认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一、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设立。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批准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单位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确认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初级、中级评审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人考核条例》。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2.《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参加考核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经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合格后报当地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培训结束后高级工由省命题,初,中级工由市命题进行"应知"的考核(不参加培训者不能参加考核)."应会"的考核根据省工考办制定的"应会"统一标准,尽可能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进行.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核不及格和缺考者给予一资补考机会.并经"技术业务考评组"考评通过后,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者,按冀机工委[1994]1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应工考办审批,并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初级、中级评审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1)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能等级证书近五年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参加考核或不定等次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处分期未满的。(3)长期病休尚未正常上班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确认

国家和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国家和省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评审、报批资格审查材料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三、四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强化任务审批管理(一)审核审批部门职责。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必需严格根据授权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外事审批权限。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部门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科技部门及其他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负责审批本系统或本单位所属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国家和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国家和省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评审、报批资格审查材料确认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培训人员的违约与赔偿培训人员违反《协议书》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确认

全县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二)、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原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交由人事部承担。人事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及考试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国家规定和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国务院已责成人事部尽快研究提出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报送人事部。

2.《关于印发

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全县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确认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确认

大中专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流动人员职称资格认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县属各单位直接聘任初级职务的,由县职改办核准,直接聘任中级职务的经县职改办审核后报市职改办核准。九、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后的任职资格认定及评审问题凡从外省市调入我省企事业单位的原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包括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取得任职资格的程序规范,手续齐备,可根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随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手续。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大中专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流动人员职称资格认定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确认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职工关于退休的申请材料,所需要报表及其档案材料等。

2、审查责任:对照人事档案相关原始材料,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确认

县本级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职工关于退休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照本人人事档案相关原始材料,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对其提供职工退休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初次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确认

统筹单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文。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的证明材料,报表以及个人档案等。

2、审查责任:对照个人原始档案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逐一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范围并有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结果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资格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审核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审核材料,所需人事档案材料。

2、审查责任:对照原始人事档案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确认

县本级统筹企业职工退休信息提前审核认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

2.《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冀办字〔2014〕40号)一、(十六)

1、受理责任:应当告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审核认定材料,所需个人的原始人事档案。

2、审查责任;对照个人的原始档案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记录,并有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或认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确认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认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给与特殊工种认定。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四)3.《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101号)一、七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审核认定材料。

2、审查责任:应当根据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查、认定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做认定记录。

3、决定送达责任: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认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确认

工伤职工康复价值评估及康复期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应当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下列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的鉴定、确认(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2.《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工伤职工康复价值评估及康复期确认所需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应当根据职工所报材料并结合证明材料对工伤职工的现实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送达责任:对确认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对该名职工进行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确认

关于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延长退休年龄所需证明材料、报表以及个人档案等。

2、审查责任:对照个人档案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查,并由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批结果进行审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就进行延长专家退休年龄的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确认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2018]67号文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所需要审核的材料及证明材料及证明辅助材料。

2、审查责任:对所提供的是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病由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结果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确认

对遗属待遇的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文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报表等信息,认真讲解相关政策。

2、审查责任:对照证明材料逐一进行确认,确认是否符合遗嘱待遇审批的范围。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批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遗嘱待遇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确认

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给参保人员正常退休。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所需个人原始档案和报表。

2、审查责任:对照个人原始档案或视同年限缴费认定表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对和审查,并由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批职工退休或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决定书。

2、审查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个人、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决定及送达责任: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条件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

2.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9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会审研究确定。

4、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确认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登记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企业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负责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报送未成年人登记材料,并在科室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监察,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予以受理;

2.对报送的未成年登记材料,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3、利用未成年审核登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费率。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的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养老保险费率工作通知规定。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费率的状况。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的相关申请符合费率审定,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确认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通知第三章缴费核定第三十三条: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核定职工本年度缴费基数,其中: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度社会工资60%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60%核定;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度社评工资300%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00%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

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费率。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的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养老保险费率工作通知规定。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费率的状况。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的相关申请符合费率审定,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

2、审查责任:社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

3、决定责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对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2、审查责任:社保机构查明欠缴事实。

3、决定责任:社保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4、事后监管责任: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费率。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的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养老保险费率工作通知规定。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费率的状况。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的相关申请符合费率审定,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确认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通知第三章缴费核定第三十三条: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核定职工本年度缴费基数,其中: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度社会工资60%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60%核定;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度社评工资300%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00%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

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费率。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的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养老保险费率工作通知规定。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费率的状况。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的相关申请符合费率审定,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确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

1、受理责任: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

2、审查责任:社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

3、决定责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却受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确认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受理责任:根据确认的申领抚恤金人数,打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核查表》,经办人签署审核意见。

2、复审责任。按程序审核,复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按程序审批,审批人签署审核意见;通过银行发放。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金发放状况。经审核确认实发失败的,针对失败原因,及时告知失业人员进行信息维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奖励

对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奖励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受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受理有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案件。

2.审查责任: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查证不属实或者不属于重大案件的,不予奖励,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奖励

事业单位人才奖励的评选表彰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章

2、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

4、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77号)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裁决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裁决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第55条、第58条、第72条、第8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5条;3、《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裁决

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裁决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第5条、第7条、第8条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裁决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裁决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第91条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裁决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裁决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8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裁决

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决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85条;第8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第391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7条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其他类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解聘)备案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关于启用新版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90号)《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第28号令有关事宜的函》(冀人社函[2016]156号)等规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按政策规定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解聘备案的决定。

4.反馈责任:致电或书面反馈。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其他类

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企业职工调配工作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第十四条4.《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按政策规定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作出是否同意调动的决定,发出《干部调动通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人事档案材料无误后开具调令的决定。

4.反馈责任:致电或书面反馈。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其他类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审核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各单位用人需求上报招聘用人技术并有编制部分核准编制数量。

2、起草责任:事业单位各部分负责招聘计划。统一招聘方案、选聘方案等。

3、审查责任:方案起草后由县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备案。

4、决定公布责任:市人社局备案同意后,经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向社会公布招聘方案公告。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2、未按申报招聘计划需要进行起草发方案。

3、违反招聘纪律,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招聘计划审核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各单位用人需求上报招聘用人技术并有编制部分核准编制数量。

2、起草责任:事业单位各部分负责招聘计划。统一招聘方案、选聘方案等。

3、审查责任:方案起草后由县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备案。

4、决定公布责任:市人社局备案同意后,经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向社会公布招聘方案公告。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2、未按申报招聘计划需要进行起草发方案。

3、违反招聘纪律,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其他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处分备案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二)2.《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其他类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条2.《关于印发

1、审查责任:各单位如有机构变动需要重新设置岗位,报送设岗表后经办人员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进行比例及人员岗位核对并报送市局进行审核备案。

2、决定公布责任:经市人社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其他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核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一3.《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各单位用人需求上报招聘用人技术并有编制部分核准编制数量。

2、起草责任:事业单位各部分负责招聘计划。统一招聘方案、选聘方案等。

3、审查责任:方案起草后由县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备案。

4、决定公布责任:市人社局备案同意后,经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向社会公布招聘方案公告。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2、未按申报招聘计划需要进行起草发方案。

3、违反招聘纪律,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其他类

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备案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条2.《关于印发

 

1、审查责任:各单位如有机构变动需要重新设置岗位,报送设岗表后经办人员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进行比例及人员岗位核对并报送市局进行审核备案。

2、决定公布责任:经市人社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其他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2.《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第三十七条

1、立项责任:根据公开招聘考试体检资格审查等确定拟聘人员。

2、审查责任:根据招聘实施方案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决定公布责任:对拟聘人员进行在魏县党政网进行公示。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其他类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四、(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

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三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工作。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选拔工作由所属地区统一组织。(四)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后,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一同,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核、审定、公示后,统一上报人事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其他类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组发〔2012〕12号)第六条、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在有关部门设立评选平台,组织开展相关类别人才的申报和初选。科技部设立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等评选平台;中央宣传部设立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评选平台;教育部设立教学名师评选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评选平台;中央组织部设立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平台。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开展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的申报初选工作。

2、《关于印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73号)“工程”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选拔。选拔工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向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发展的中青年领军人才倾斜“工程”国家级人选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400人左右,其中纳入“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基础学科、基础研究领域领军人才100名左右。“工程”国家级人选一般从各地区、各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人选中产生。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对于“百千万人才”人员考核结果较差、培养效果不明显的,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其他类

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选拔、评审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人社54号一、资助范围

(一)2017年以来入选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的各层次人选;(二)已获得过省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二、申报条件:(一)重点资助:申报对象为“三三三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管理期内获国家级奖励、荣誉,其申报项目的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且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应用前景广阔,有很强自主创新的项目研发人才。(二)一般资助:申报对象为“三三三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大发明、创造,管理期内获省部级奖励、荣誉,其申报项目的研究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能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各类项目研发人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选拔、资助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工程”人选因违法违纪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其他类

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选拔、评审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人社54号一、资助范围

(一)2017年以来入选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的各层次人选;(二)已获得过省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二、申报条件:小额资助:申报对象为“三三三人才工程”三层次人选,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具有较大培养前途和发展潜能。管理期内获市厅级奖励、荣誉,其申报项目的研究水平应达到省内先进,在本地本行业中具有前期储备和成果支撑,创新性强的各类项目研发人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选拔、资助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工程”人选因违法违纪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其他类

人事考试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2、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其他类

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核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     

2、《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7号)第九条(五)核准聘用方案省直属事业单位二至十级及经评审(考试)通过的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二至十级及经评审(考试)通过的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方案,上报时需附拟聘人员的业绩、成果及相关获奖材料。各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方案的核准,由各设区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3、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冀职改办字[2015]270号)。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其他类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证书发放与管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各类职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证书的印制和发放(ー)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资格证书,由育改办统十印初级青业技术积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眼改办印制通过评审(成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证书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4、初审无其他问题的上交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及给出最终结论并征收照片及其他办证材料到市统一办证,待证书制出做好备案及时下发到本人。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申报人员对于伪造各类职称证书的行为。


133

其他类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

2.《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三、(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受理本地区范围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受理本地区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出的更名和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按省市文件要求收集材料经行初审,待初审无误后上交至上级主管单位,等待审批

4、解释备案责任:待省市下发通过通知后,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3、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行为。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其他类

职业技能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鉴定(上报省厅)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4、《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按省市文件要求收集材料经行初审,待初审无误后上交至上级主管单位,等待审批

4、解释备案责任:待省市下发通过通知后,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工、

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评定(上报省厅)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人考核条例》。第十一条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2、《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编印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标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行业职业道德考核标准》规定的"应知"(技术业务理论和职业道德,下同),"应会"(实际操作技能,下同)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及给出最终结论并做好备案及时下发到本人。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其他类

职业技能鉴定(中级、

初级)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七条 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及给出最终结论并做好备案及时下发到本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1)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能等级证书近五年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参加考核或不定等次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处分期未满的。(3)长期病休尚未正常上班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其他类

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及给出最终结论并做好备案及时下发到本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其他类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伤残等级鉴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劳动能力坚定所提要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对所提交上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逐一审查。

3、决定送达责任:对初次审查结果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情况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鉴定和上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其他类

县直单位职工工伤(职业

病)劳动能力鉴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职工对其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及所提供的证明对其是否符合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情况确定属实后,对符合情况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鉴定和上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其他类

县直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及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第二款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八):“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职工对其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其是否符合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情况确定属实后,对符合情况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鉴定和上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其他类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和所提交上来的材料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情况确定属实后,对符合情况的按照相关程序上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其他类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核登记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4条;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六条;4、《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予以受理;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3、利用集体合同审核登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其他类

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用人单位备案、合同签订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予以受理;

2.对报送的劳动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3、利用劳动合同签订审核登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其他类

企业单位职工流动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部发[1996]355号全文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企业单位职工流动所需要提供的档案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和所提交上来的档案材料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政策的,按规定开具调令及介绍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档案材料及证明材料;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流动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

2、劳力字[1990]30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流动所需要提供的档案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和所提交上来的档案材料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政策的,按规定开具调令及介绍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档案材料及证明材料;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