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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其他类事项
时间:2022-10-12 11:32:12

其他类

(共124项)

序号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解聘)备案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启用新版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90号)《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第28号令有关事宜的函》(冀人社函[2016]156号)等规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按政策规定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解聘备案的决定。

4.反馈责任:致电或书面反馈。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企业职工调配工作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第十四条4.《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按政策规定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作出是否同意调动的决定,发出《干部调动通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人事档案材料无误后开具调令的决定。

4.反馈责任:致电或书面反馈。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审核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各单位用人需求上报招聘用人技术并有编制部分核准编制数量。

2、起草责任:事业单位各部分负责招聘计划。统一招聘方案、选聘方案等。

3、审查责任:方案起草后由县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备案。

4、决定公布责任:市人社局备案同意后,经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向社会公布招聘方案公告。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2、未按申报招聘计划需要进行起草发方案。

3、违反招聘纪律,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招聘计划审核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各单位用人需求上报招聘用人技术并有编制部分核准编制数量。

2、起草责任:事业单位各部分负责招聘计划。统一招聘方案、选聘方案等。

3、审查责任:方案起草后由县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备案。

4、决定公布责任:市人社局备案同意后,经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向社会公布招聘方案公告。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2、未按申报招聘计划需要进行起草发方案。

3、违反招聘纪律,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处分备案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二)2.《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条2.《关于印发

1、审查责任:各单位如有机构变动需要重新设置岗位,报送设岗表后经办人员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进行比例及人员岗位核对并报送市局进行审核备案。

2、决定公布责任:经市人社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核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一3.《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各单位用人需求上报招聘用人技术并有编制部分核准编制数量。

2、起草责任:事业单位各部分负责招聘计划。统一招聘方案、选聘方案等。

3、审查责任:方案起草后由县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备案。

4、决定公布责任:市人社局备案同意后,经人事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向社会公布招聘方案公告。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2、未按申报招聘计划需要进行起草发方案。

3、违反招聘纪律,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备案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条2.《关于印发

 

1、审查责任:各单位如有机构变动需要重新设置岗位,报送设岗表后经办人员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进行比例及人员岗位核对并报送市局进行审核备案。

2、决定公布责任:经市人社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2.《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第三十七条

1、立项责任:根据公开招聘考试体检资格审查等确定拟聘人员。

2、审查责任:根据招聘实施方案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决定公布责任:对拟聘人员进行在魏县党政网进行公示。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四、(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组发〔2012〕12号)第六条、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在有关部门设立评选平台,组织开展相关类别人才的申报和初选。科技部设立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等评选平台;中央宣传部设立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评选平台;教育部设立教学名师评选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评选平台;中央组织部设立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平台。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开展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的申报初选工作。

2、《关于印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73号)“工程”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选拔。选拔工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向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发展的中青年领军人才倾斜“工程”国家级人选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400人左右,其中纳入“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基础学科、基础研究领域领军人才100名左右。“工程”国家级人选一般从各地区、各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人选中产生。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对于“百千万人才”人员考核结果较差、培养效果不明显的,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选拔、评审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人社54号一、资助范围

(一)2017年以来入选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的各层次人选;(二)已获得过省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二、申报条件:(一)重点资助:申报对象为“三三三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管理期内获国家级奖励、荣誉,其申报项目的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且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应用前景广阔,有很强自主创新的项目研发人才。(二)一般资助:申报对象为“三三三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大发明、创造,管理期内获省部级奖励、荣誉,其申报项目的研究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能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各类项目研发人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选拔、资助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工程”人选因违法违纪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选拔、评审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人社54号一、资助范围

(一)2017年以来入选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的各层次人选;(二)已获得过省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二、申报条件:小额资助:申报对象为“三三三人才工程”三层次人选,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具有较大培养前途和发展潜能。管理期内获市厅级奖励、荣誉,其申报项目的研究水平应达到省内先进,在本地本行业中具有前期储备和成果支撑,创新性强的各类项目研发人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选拔、资助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工程”人选因违法违纪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人事考试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2、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核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 

2、《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7号)第九条(五)核准聘用方案省直属事业单位二至十级及经评审(考试)通过的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二至十级及经评审(考试)通过的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方案,上报时需附拟聘人员的业绩、成果及相关获奖材料。各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方案的核准,由各设区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3、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冀职改办字[2015]270号)。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证书发放与管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各类职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证书的印制和发放(ー)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资格证书,由育改办统十印初级青业技术积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眼改办印制通过评审(成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证书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4、初审无其他问题的上交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及给出最终结论并征收照片及其他办证材料到市统一办证,待证书制出做好备案及时下发到本人。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申报人员对于伪造各类职称证书的行为。


17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

2.《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三、(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受理本地区范围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受理本地区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出的更名和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按省市文件要求收集材料经行初审,待初审无误后上交至上级主管单位,等待审批

4、解释备案责任:待省市下发通过通知后,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3、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行为。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职业技能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鉴定(上报省厅)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4、《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按省市文件要求收集材料经行初审,待初审无误后上交至上级主管单位,等待审批

4、解释备案责任:待省市下发通过通知后,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工、

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评定(上报省厅)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人考核条例》。第十一条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2、《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编印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标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行业职业道德考核标准》规定的"应知"(技术业务理论和职业道德,下同),"应会"(实际操作技能,下同)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及给出最终结论并做好备案及时下发到本人。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职业技能鉴定(中级、

初级)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及给出最终结论并做好备案及时下发到本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1)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能等级证书近五年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参加考核或不定等次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处分期未满的。(3)长期病休尚未正常上班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及给出最终结论并做好备案及时下发到本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伤残等级鉴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劳动能力坚定所提要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对所提交上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逐一审查。

3、决定送达责任:对初次审查结果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情况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鉴定和上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县直单位职工工伤(职业

病)劳动能力鉴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职工对其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及所提供的证明对其是否符合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情况确定属实后,对符合情况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鉴定和上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县直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及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第二款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八):“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职工对其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其是否符合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情况确定属实后,对符合情况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鉴定和上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和所提交上来的材料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情况确定属实后,对符合情况的按照相关程序上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核登记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4条;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六条;4、《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予以受理;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3、利用集体合同审核登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用人单位备案、合同签订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予以受理;

2.对报送的劳动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3、利用劳动合同签订审核登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企业单位职工流动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部发[1996]355号全文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企业单位职工流动所需要提供的档案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和所提交上来的档案材料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政策的,按规定开具调令及介绍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档案材料及证明材料;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流动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

2、劳力字[1990]30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流动所需要提供的档案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和所提交上来的档案材料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政策的,按规定开具调令及介绍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档案材料及证明材料;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四章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而予审查通过的

3、在制定资源保护措施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32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二章立项

1、受理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研究论会。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而予审查通过的3、在制定资源保护措施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研究论会。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而予审查通过的3、在制定资源保护措施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行或不正确履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织所证而不织证的;

6在权属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十九条;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第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行或不正确履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织所证而不织证的;

6在权属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批准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2.《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初审;设计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批意见单;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8

机动车质押备案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9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初审

魏县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0

行政复议

 

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调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对应当补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补正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决定责任;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检注册申报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1.受理责任;由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年度注册。

2.审查责任;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收回年度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司法局。

3.决定责任;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将市局年度注册结果反馈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对基层律师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检注册申报中不作为的;

2.在对基层律师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检申报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消费纠纷调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4.1.1施行,2013.10.25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Th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20.1.1施行)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调解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结案并告知双方,并做好记录备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43

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实施征用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3.《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1.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依法依规实施征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3.《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备案职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活动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的备案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备案职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备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自然灾害捐赠活动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1.根据灾情情况,请示市政府决定是否向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2.省政府同意开展救灾捐赠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向社会进行宣传,号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救灾捐赠。

3.应急管理部门接收捐赠款物(负责接受境外对我省各级政府的救灾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议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4.所有款物优先按捐赠人意图使用,捐赠人无意见的,按相关规定使用。

5.向社会公布接收捐赠的款物和使用情况。

6.指导下级应急部门规范捐赠程序,完善捐赠制度;

7.指导下级应急部门依职责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三十条:“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制度。规范运行信息采集、提交、审核、上报等程序。

2.将符合失信行为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

3.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期满后,按程序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4.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领域的“黑名单”,同时纳入省级管理。

5.对各市上报的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进行核查或审核,经研究同意后分类处理。

6.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企业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备案证明的;

3、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4、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重大危险源备案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下列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责任: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接受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其没有按照规定报送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其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申请不予备案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养蜂证办理

魏县农业农村局

1、《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第1692号公告)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2、《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第1692号公告)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1、受理责任:办理养蜂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决定责任: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办理养蜂证申领业务,在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魏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3、仲裁员未履行职责,不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魏县住建局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公租房租金收缴

魏县住建局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2.《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任命政府令[2011]第6号第四十二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魏县发展和改革

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条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魏县发展和改革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3.《河北省实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魏县住建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工程竣工档案备案

魏县住建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一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魏县住建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审核

魏县住建局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十条2.《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魏县住建局

冀财税(2017)22号、冀财综(2017)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魏县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十四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魏县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魏县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1、规范责任:制定、公告相关标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3、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魏县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魏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意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保证申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保证申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后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超范围经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后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超范围经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后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超范围经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后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超范围经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魏县卫生健康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或不通过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并信息公开。(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审核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4.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魏县卫生健康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或不通过行政确认的决定,并信息公开(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审核决定,并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4.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魏县教育体育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允许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运营的。

5.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魏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入学、转学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因学籍管理混乱,造成负面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魏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勘验责任:组织专家对民办教育办学机构进行勘验、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年检不合格、合格、优秀等年检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申报的年检报告书、年检自查报告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年检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年检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年检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民办办学机构年检出现问题的。

5.办理年检、实施实地勘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魏县教育体育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查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教育类社会团体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5.办理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

魏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冀教基[2009]6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勘验责任:组织专家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勘验、评估等工作。

2.决定责任:作出评估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评估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申报的分类评定申报表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评估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分类评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评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评估的。

4.办理评估、实施实地勘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省属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县所属卫生、师范类学生学历学籍备案、毕业证书审核验印

魏县教育体育局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教职成【2011】1号;条款号:全文;2:法律法规名称: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号:全文;3: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教职成[2010]22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如因漏报、信息错误造成学生不能领取毕业证书,影响学生就业等,学校应承担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学籍和资助、免费资金的,将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学校的法律责任。


80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魏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接受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把学生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或申诉人监护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申诉的不予受理的;2、将不符合申诉的予以受理的;3、违反教学管理要求,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教学中发生师德败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魏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接受教师监护人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把教师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申诉的不予受理的;2、将不符合申诉的予以受理的;3、违反教学管理要求,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教学中发生师德败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后备案

魏县教育体育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等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5.监管环节责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3

慈善信托备案

县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一、确定备案管辖机关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县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材料(一式4份)进行审核。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对原备案的信托文件,重新备案申请书,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文件(一式4份)进行审核。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4

养老机构备案

魏县民政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冀民{2019}59号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工作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新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备案办理。

1、对本辖县内无证经营的养老机构要向其宣讲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政策,劝说引导养老机构限期登记、备案,下达整改通知书;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核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争取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筛选上报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邯郸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上级发展改革委要求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召开专家论证会、联合审查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出具项目申报文件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4、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5、未按照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以工代赈项目的组织申报

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规【2017】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上级发展改革委要求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召开专家论证会、联合审查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出具项目申报文件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4、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5、未按照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价格争议调解

县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办字【2010】130号《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方案》冀价认字【2010】6号

1.受理责任:当事人应当提交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当提交与价格标的有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价格调解申请书,符合要求的,组织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争议标的现场查看、拍照、登记等,根据价格认定有关规定,进行市场调查,并进行测算。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测算出具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进行送达到提出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2.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或者价格调解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冀商商改字[2008]37号《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

1、检查责任: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度审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年检;

2、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组织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价格成本监审

县发展和改革局

1.《价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全文)

1.书面通知责任: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鉴赏的要求等内容。

2.资料初审责任:按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不完整的限期补充。

3.实地审核责任: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4.出具成本监审报告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未开展成本监审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

1.《价格法》第十九条

2.《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全文)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7号令)(全文)

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政调〔2017〕202号)(全文)

1.价格调查责任: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2.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责任。

3.听取意见责任: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

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4.合法性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程序是否合法等事项。

5.集体审议责任:定价事项由会议集体审议。

6.制定价格决定责任:执行上述程序,需要制定价格的,作出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

2.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魏县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12月20日通过)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1、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2、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3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第八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冀备案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备案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86号)第二十条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后,可自愿向登记注册工商部门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年检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企业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1、受理责任: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确定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将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39号,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学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手里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39号,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学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手里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造林实施方案审批,造林作业设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第九条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条款号:第十三条,条款内容:第十三条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作业上一年度、人工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应在整地前3个月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队伍编制完成,报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验收依据。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学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手里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五条第二款,《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公众参与。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送达至监管部门,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环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三;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部分;3.《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附件2;5.《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8.《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9.《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4、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对财政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

6.《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对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对行政事业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对企业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一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对外资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二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对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共中央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39号)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对专项审计调查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三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对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八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

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5.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权

魏县审计局

1.《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

2.《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

1.督促整改责任: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2.核查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整改结果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并对审计结论中的重要错误事项进行纠正,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2.处置和移送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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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1.监督责任: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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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银行协查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取得协助查询通知书即强行要求银行机构进行查询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