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类
(共36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申请人及原工作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及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申请人签字,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署审核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经审核确认失业人员符合停发条件的,打印《停止失业保险金发放核定表》,停止发放失业保险等待遇,尚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相关材料归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 行政给付 |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核定 |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 | 行政给付 | 统筹单位参保职工待遇审核、发放 |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 | 1、受理责任: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审核、发放 |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社保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办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 1、受理责任:根据当月确认的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打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汇总表》,经办人签署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 | 行政给付
| 对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给付 | 魏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1.审核责任:对于律师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2.决定责任;案卷材料齐全的,进行归档,向律师发放补贴;案卷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3.事后监督;监督检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的情形;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在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给付 | 魏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1.受理、审核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落实情况,保证办案质量,案件办结后,案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的情形;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情形; 3.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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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3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4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5 | 行政给付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6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7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8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9 | 行政给付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 | 行政给付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1 | 行政给付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2 | 行政给付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3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4 | 行政给付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5 | 行政给付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条款号: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6 | 行政给付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规范性文件】《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邯人社发﹝2017﹞37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7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1、统一政策,从严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严格程序,公开公平。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 1、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8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魏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1、统一政策,从严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严格程序,公开公平。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 1、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9 | 行政给付 | 学生资助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 | 1.负责学生资助政策宣传;2.对学校上报情况审批;3.资金发放。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告诫2.通报批评3.有违纪行为的,除追缴违纪资金外,还需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 |
30 | 行政给付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给付 | 魏县民政局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四、保障措施“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邯郸市民政局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邯民〔2016〕13号)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不予批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批准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款物的;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1 | 行政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魏县民政局 | 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规〔2019〕4号)“一、明确保障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不予批准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批准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的;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款物的;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2 | 行政给付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魏县民政局 | 1.魏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2.邯民函{2018}50号文件邯郸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3.冀财社{2017}100号文第2条第5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4.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九条。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3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魏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人进行入户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拨款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 | 魏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临时救助制度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款物的;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5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魏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款物的;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给付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魏县民政局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14号)有关规定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