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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行政给付类事项
时间:2021-11-25 09:40:13

行政给付类

(共36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冀社险【2020】38号)第七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申请人及原工作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及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申请人签字,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署审核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经审核确认失业人员符合停发条件的,打印《停止失业保险金发放核定表》,停止发放失业保险等待遇,尚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定领取条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领取工伤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申请人签字,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署审核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工伤人员状况。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向工伤人员开具领取工伤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4、侵犯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给付

统筹单位参保职工待遇审核、发放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

1、受理责任: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
2、审查责任:社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
3、决定责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却受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给付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审核、发放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社保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办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社保机构应于申报当月完成资料审核,核查缴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过渡期内,应按照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表》。
3、决定责任: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4、送达责任: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及时告知参保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4号)第五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月确认的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打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汇总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银行发放。

1、受理责任:根据当月确认的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打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汇总表》,经办人签署审核意见。
2、复审责任。按程序审核,复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按程序审批,审批人签署审核意见;通过银行发放。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状况。经审核确认实发失败的,打印《实发失败人数详细情况表》,针对失败原因,及时告知失业人员进行信息维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给付

 

对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给付

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20037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1.审核责任:对于律师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2.决定责任;案卷材料齐全的,进行归档,向律师发放补贴;案卷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3.事后监督;监督检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的情形;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在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给付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给付

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受理、审核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落实情况,保证办案质量,案件办结后,案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的情形;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情形;

3.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0号
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核对个人档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发放申请表上签字。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标准人员发放补助金;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0号
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查阅本人档案,确定服役年限,核算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的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1〕1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2.审查责任: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核算部分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2.审查责任: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核算退出现役因战、因公致残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8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烈士褒扬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烈士褒扬金,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烈士褒扬金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
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
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介绍信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给付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的。             4、侵犯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义务兵家庭优待、大学生奖励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2〕27号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烈士女子认定及生活补助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医疗保障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给付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50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伤残人员抚恤待遇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医疗保障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给付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24号
条款号:规程全文
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残疾退役士兵购房(建)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给付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
依据文号: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病故、牺牲6个月工资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2.审查责任: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核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给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退休士官、退休干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的抚恤优待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优待金。              4、侵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给付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条款号: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99号
条款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
条款号: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优待金,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魏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规范性文件】《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邯人社发﹝2017﹞37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提交支付环节。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核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核准申报材料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核准申报材料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核准申报材料,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魏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统一政策,从严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严格程序,公开公平。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魏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统一政策,从严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严格程序,公开公平。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给付

学生资助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

1.负责学生资助政策宣传;2.对学校上报情况审批;3.资金发放。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告诫2.通报批评3.有违纪行为的,除追缴违纪资金外,还需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0

行政给付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给付

魏县民政局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四、保障措施“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邯郸市民政局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邯民〔201613号)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不予批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批准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款物的;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魏县民政局

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规〔20194号)“一、明确保障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不予批准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批准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的;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款物的;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给付

老年人福利补贴

魏县民政局

1.魏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2.邯民函{2018}50号文件邯郸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3.冀财社{2017}100号文第2条第5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4.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九条。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魏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人进行入户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拨款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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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

魏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临时救助制度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款物的;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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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魏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款物的;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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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魏县民政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14号)有关规定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