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
  
 
县级权责清单(按类型)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权责清单 > 县级权责清单(按类型) > 正文

魏县行政检查类事项

更新时间:2022-10-12 11:20:54点击次数:122653次

序号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企业年金办法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执行企业年金办法,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影响个人权益的和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责任;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1、受理责任: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审查责任: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决定责任: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核查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与缴纳保险费等无关的资料;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稽核对象领取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及时限;

2、检查责任:承担单位检查自评,并应按检查内容规定的事项组织进行,负有检查过程中相关资料及数据的详细记录、核对,检查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谨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对年检评估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告知检查单位;

4、监管责任:加强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5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向被检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3、移送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经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应在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变更备案,换领有关批准文件。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00年10月10日通过,2000年11月8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年12月30日通过,2004年1月20日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5.《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5月25日通过)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6.《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告第82号,2007年9月21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管理关系将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并重新提交审查。企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7.【地方规章】《邯郸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办法》邯人社办﹝2013﹞124号第三条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及驻邯中直、省直企业、跨省企业驻邯分公司(办事处)与职工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但前款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第一季度双方协商签订,并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1.实施责任: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受理责任: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4.决定送达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魏县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

魏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企业的监督检查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12

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魏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魏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魏县公安局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魏县公安局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

魏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对场所、物品、人身检查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七十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第七十一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基本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条件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执业证书;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得执业条件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检查

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第4条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滥用职权;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检查

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2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5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64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4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50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组织监督管理;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滥用职权;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管检查

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章。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

1.检查责任;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推荐。县司法局审查,报市司法局审核。2.调查责任:公证机构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县司法局。3审查责任;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县司法局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并报市司法局备案。4.决定责任:将考核结果告知公证机构,要求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5.事后监管责任:公证机构负责人向县司法局提交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县司法局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司法局应责令公证机构负责人改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管;2.对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2015.8.1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 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1994.7.1施行,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 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

1988.7.1施行,2019.3.2修正)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 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 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 号,1988.7.1施行,2019.3.2第一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 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  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 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十七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84号,2011.3.1施行,2018.9.18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

;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2017.10.1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  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  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 资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

;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2014.10.1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 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7号,2014.10.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进行随机抽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事后管理责任:记录检查结果,依法公示相关信

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019.1.1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号,1998.05.01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

;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1998.5.1施行)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 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施行)第五 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3、《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 的复函(国法发〔1999〕27号)“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 性文件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2018.5.1实施)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 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1施行,2017.3.1 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 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 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 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 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 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直销行为进行监督检

;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直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传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传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 号,1993.12.1施行,2019.4.23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 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 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 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8号,2020.1.1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 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向社会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 行)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 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 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 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 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对棉花经营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 实施,2017.10.7修正)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  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1. 检查责任:对棉花经营者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棉花经营者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

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

、承储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对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号,2014.1.1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对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号,2014.1.1施行)五十三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 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6号,2009.9.1施行)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 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 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 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2、《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

227号)“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 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 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1施行)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 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等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

;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食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 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201605.01施行)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  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 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

、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 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 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食品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食品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对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 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十条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 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 处置等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 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  ……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 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 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 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九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特殊食品销售……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 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 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2005.7.1起施行,2020.10.23第三次修改)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管理,可以采用计量比对、盲样 检测和现场试验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 管理。

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2002.5.25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 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5、《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03.2.1 施行,2020.10.23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 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 违法行为。……”

6、《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

2003.12.1施行,2020.10.23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  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未对本辖区内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工 商总局令第66号,2004.12.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九条“零售  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2006.6.1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2002.5.25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 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商品量计量进行监督检

;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商品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对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

1998.1.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 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 号,2016.6.1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 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 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

2010.1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 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能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

;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能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对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令 6号,2018.3.1施行)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水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

;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水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

2010.1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 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 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能源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能源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号,2001.1.2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

2、《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1991.9.15 施行)第十八条 “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计量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会同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责令 其改正或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吊 销其授权证书和印章。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 单位。……”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1989.4.1施行,2017.11.4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 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2009.9.1施行)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 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3号,2018.1.1施 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实施后续监管,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 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 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 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1985.4.1施行,2008.12.27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 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4.1施行,

2018.6.28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2、《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

1号,2019.4.1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的行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 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 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2.1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 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 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 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 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 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项、第二十四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三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五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六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对地震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的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对财政、财务等事项的检查

魏县财政局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1.检查责任:依法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财政、财务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

魏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1.检查责任: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2.处置责任:收到投诉后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4.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魏县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的检查

魏县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1. 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 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处理责任: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 监管责任: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

4.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对调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0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1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2

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六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3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4

对内河交通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5

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6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魏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政府规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政府规章】《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魏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1、检查责任: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本辖区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魏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1、检查责任: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本辖区内医疗救助进行监督管理;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魏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的资料。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魏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1、检查责任: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魏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1、检查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医疗保险稽核

魏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险费开展稽核工作;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

2、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3、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

4、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5.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本辖区内医疗机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二十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订))第九条、第八十七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第七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卫生健康局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106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行政许可;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高危型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移送阶段:对违法范围超出本部门职权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阶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对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1.检查责任:对辖区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教师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或教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对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1.检查责任:对学校开展师风师德建设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开展师风师德建设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教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1.检查责任:对辖区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教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对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1.《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3.《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4.《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及其资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学校及其资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对民办学校年检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订)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勘验责任:组织专家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勘验、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年检不合格、合格、优秀等年检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民办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对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对畜禽违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猪违法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畜禽违法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十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日常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对动物诊疗监管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4日发布)第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对乡村兽医监管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对农作物种子日常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7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对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农药管理条例》3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对违法、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进行监督抽查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对演出市场管理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3条至第31条(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至45条(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对娱乐场所经营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至第9条、第12条至第13条、第18条至第21条、第23条至第25条、第27条至第28条(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至第9条、第12条至14条、第16条、第18条至第21条、第22条至第23条(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对互联网文化违规经营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至第30条(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第51号令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止互联 网文 化活动,并处10 00 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对网络游戏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6条至第21条(2010年6月3日文化部第49号令发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对艺术品市场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至第11条、第18条(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对出版物市场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21条、第25条至29条、第32条至38条、第40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对印刷业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15条、第17条至第18条、第20条至35条(200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对复制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至第30条(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第51号令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止互联 网文 化活动,并处10 00 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2002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至第19条(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对音像制品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10条至第19条、第22条至26条、第33条至第36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对电影监督管理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4条至第16条、第19条至21条、第24条至第26条、第32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对广播电视行业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0条至第44条(199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规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单位违规行为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对旅社经营行为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一)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对文物保护单位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航空摄影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提供、利用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被许可使用人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其申请并经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本单位以被许可使用人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为限,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五)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和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对公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对土地整治项目备案信息核实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依托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供的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和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的项目上图入库信息,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和要求,以项目开工前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耕地质量等别图为底图,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地类、位置、耕地面积与质量变化情况,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新增耕地核定初审结果后,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填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逐级上报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复核后,形成新增耕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和新增水田面积等3类指标信息。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注销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对指导检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对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作督促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对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强化预警监测、扑火指挥、航空护林等工作职能,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品种安全性评价,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对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不含果树中的水果部分)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对森林资源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进入集贸市场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已经取消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对地质勘查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检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登记矿业权;是否对违法或不当的登记发证及时纠正了;是否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了;本行政区正常的矿业秩序是否建立和巩固了。(二)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督促矿业权人按时开工和开工后按时提交工作进度报告和有关资料,核准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缴纳各种法定费用。(三)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检查矿业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进行采矿活动,保证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矿业权人是否执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计划,是否执行经批准的矿地复垦计划。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检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登记矿业权; 是否对违法或不当的登记发证及时纠正了; 是否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了; 本行政区正常的矿业秩序是否建立和巩固了。(二) 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督促矿业权人按时开工和开工后按时提交工作进度报告和有关资料,核准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缴纳各种法定费用。(三)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检查矿业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进行采矿活动,保证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矿业权人是否执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计划,是否执行经批准的矿地复垦计划。(四) 维护正常矿业秩序情况。监督矿业权人在矿业权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从事矿业活动,从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擅自转让矿业权等各种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对闲置土地调查及处置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对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对水资源保护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对化工、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9〕1号)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对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冶金矿产品主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受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对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监督管理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实施,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三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年检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对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年度核查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对中华老字号企业监督管理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11]22号)第四部分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2018年6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对河北省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对粮食库存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2012〕45号)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对省级储备粮轮换专项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2012〕45号)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对夏粮收购专项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对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秋粮收购组织专项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对盐业管理对象的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的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当事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编辑: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