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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气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更新时间:2020-07-06 16:28:11点击次数:89936次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

办事依据

是否

收费

承办处室

联系方式

备注

1

天气预报

魏县气象局

社会公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不收费

魏县气象台

3511110

96121声讯电话、中国天气网河北站、手机短信、魏县气象局官方微博、微信。

2

天气实况监测

魏县气象局

社会公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不收费

魏县气象台

3511110

96121声讯电话、中国天气网河北站、市气象局门户网站、魏县官方微博、微信。

3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魏县气象局

社会公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不收费

魏县气象台

3511110

96121声讯电话、邯郸市气象局门户网站、魏县气象局官方微博、微信。

4

专业气象服务

魏县气象局

社会公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第四款: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无偿服务不收费;

有偿服务收费。

魏县气象台

3511110

邯郸市气象局官网站、魏县气象局微信、96121声讯电话

5

公众气象服务

魏县气象局

社会公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第一款: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手机短信、96121收费;

其他不收费

魏县气象台

3511110

电视、报纸、魏县天气微信、手机短信、96121

6

决策气象服务

魏县气象局

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不收费

魏县气象台

3511110

重大社会事件、活动相关文件及服务需求

7

农业气象服务

魏县气象局

涉农生产部门、社会公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不收费

魏县气象台

3511110

魏县气象官方微博、微信

8

雷电灾害鉴定

魏县气象局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不收费

魏县气象局

3511110


9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

魏县气象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地方法规】《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不收费

魏县气象局

3511110

5个工作日


县级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1、天气预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承办机构

魏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主动提供。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依据相关资料分析,做出天气预报,通过96121声讯电话、中国天气网河北站、手机短信、气象局官方微博、微信等形式向公众发布。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实时提供;

承诺办理时限: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无。

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魏州东路858号,联系电话:3511110。




2、天气实况监测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魏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主动提供。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通过96121声讯电话、邯郸门户网站、手机短信、魏县气象局官方微博、微信等形式向公众提供监测信息。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无。

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魏州东路858号,联系电话:3511110。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承办机构

魏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主动提供。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通过96121声讯电话、邯郸门户网站、手机短信、魏县气象局官方微博、微信等形式向公众提供监测信息。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无。

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魏州东路858号,联系电话:3511110。

4、专业气象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第四款: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魏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偿服务:无条件

有偿服务:依申请。

五、申报材料

有偿服务: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无偿服务:河北省气象局官网邯郸站、魏县气象局官方微博、微信、96121声讯电话

有偿服务:

申请:申请人提供所需申报材料报批。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

审核:承办人按照现有气象资料,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可行性论证,可提供的,审核通过,无法提供的告知申请人,拒绝通过。

办结:审核通过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所申请气象资料样板,与申请人协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冀价行费字(1996)第41号文件。

标准:协商收费

九、咨询方式

魏州东路858号,联系电话:3511110。



5、公众气象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第一款: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二、承办机构

魏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从魏县气象台获取气象资料后,经过编辑,通过电视、报纸、 “魏县天气”微信、“河北省魏县气象局”微博、手机短信、96121对外发布,公众通过相应渠道自行获取。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随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冀价行费字(1996)第41号文件。

标准:电视、报纸、 “河北省魏县气象局微博”、“魏县天气”微信、96121声讯电话为免费;手机短信:2元/月;96121:0.5元/分钟。

九、咨询方式

魏州东路858号,联系电话:3511110。




6、决策气象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承办机构

魏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申请条件

重大社会事件、活动0-7天天气预报或月天气趋势预测。

五、申报材料

重大社会事件、活动相关文件及服务需求。

六、服务流程

申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魏县气象局办公室,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由县气象台负责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0-7日天气预报在批复当日办理,月天气趋势预测在批复后当月5日前办理;

承诺办理时限:0-7日天气预报在批复当日办理,月天气趋势预测在批复后当月5日前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无。

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魏州东路858号,联系电话:3511110。

7、农业气象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魏县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涉农生产部门、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从魏县气象台获取气象资料后,经过总结分析,制作农业服务产品,魏县气象局官方微博、微信、广播、电视、96121声讯电话。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无。

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魏州东路858号,联系电话:3511110。






8、雷电灾害鉴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二、承办机构

魏县气象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接到雷电灾害事件报告,到现场开展相关雷电灾害调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无。

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魏州东路858号,联系电话:3511110。





9、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地方法规】《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公 (第4号) 。

二、承办机构

魏县气象局。

三、服务对象

应急认证的实施对象为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行政村、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等。

四、申请条件

参照《河北省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五、申报材料

1.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2.符合《河北省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相应材料;

3.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所需申报材料报批。

受理:应急认证办公室应建立应急认证档案,及时将有关申报和认证材料入档,并且要按时填报应急认证年度报表。

审核:

1.获得应急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应急认证办公室随时接受组织和个人的举报,若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应急认证的要求,将收回其应急认证标志。

2.应急认证办公室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进行年检,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认证标志;若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在认证复审前6个月,应急认证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准备复审材料。

3.已获得应急认证的单位未在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应急认证办公室将收回其应急认证标志。

办结:审核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标志。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六个月;

承诺办理时限:六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无

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魏州东路858号,联系电话:3511110

(编辑:wxd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