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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1-04-30 16:59:00点击次数:124381次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司法局            联系人:陈东黔   科室:公证处               联系电话:3522620


魏县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司法局                  联系人:陈东黔                 科室:公证处                 联系电话;0310-3522620

                                         公证事项办事指南

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

二、承办机构

魏县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符合事项办理条件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1、 申请人与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2、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

3、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

4、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管辖。

五、申报材料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 需公证的文书;

4、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6、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 需公证的文书;

9、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10、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 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5、 申请人与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6、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

7、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

8、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管辖。

三、 收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9)94号文及魏证办(2010)46号文件精神,在冀价字(1999)第7号文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30%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理后,经核定公证费与预收款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四、 审查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 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 需公证的文书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五、 出证

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冀政办(2009)94号文件和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文件

标准:根据冀政办(2009)94号文件精神在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30%,公证收费标准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1%,按比例收费不到140元的,按14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17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1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0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07%;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3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07%。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0.7%,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56%;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42%;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3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8%;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2.1%;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14%;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07%;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3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4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28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455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595元。
(三)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6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28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1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5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49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6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1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63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六)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28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35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5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7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21%收取,最低收取7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21%收取,最低收取140元。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70—21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42元。
(三)清点遗产,每件收费210—420元。
(四)保管遗产,双方协商。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140—28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公证监督,每件收费350—700元。
(二)直接参与,每件收费700—1400元。
(三)证明有关文件,每件收费350—56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70—14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40—28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140—28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10—56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7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办理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40—35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70—210元(登记费、认证费、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与公民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21—42元。
2.代拟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5—70元。
3.修改与民事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21—35元。
4.修改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5—49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7—14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14—28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21—35元。
(三)非诉讼代理,收费140—280元。
(四)参与经济谈判,收费350—700元。
(五)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介发表公证词,收费350—700元,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按所办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公证调解
1.调解民事纠纷,收费35—7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70—140元。
2.调解经济纠纷,收费210—350元。
上述事项调解后办理公证的,公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
(七)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每件收费21元(邮资、交通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八)专项调查事项,每人每天收费35—56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九)查询公证档案,每件收费21元。需复制公证书副本的,每份收费14元,其他每页收费2.1元。
(十)当事人提供文书材料需打印、校对的,每千字收费21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一)翻译费,每千字收费42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二)公证书副本费,每份收费7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7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35%收取。
十二、本收费标准未列事项的收费,可比照类似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十三、为支持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限的50%收取。
    九、咨询方式

办理地点:魏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10-3522620

网址:chenming_003@126.com

(编辑:wxdjj)